
環境業績評價指標(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dicators,EPIs)是用來衡量企業的資源耗費的效率與效果、評價企業的環境業績的。 研究環境業績評價, 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是關鍵, 它是企業環境業績評價的核心內容, 因此, 有必要建立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
一、企業環境業績評價指標的設計原則
(一)系統性原則 系統性原則是指環境業績評價指標之間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互聯系的,是構建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包含全面性和層次性兩層含義。全面性要求設計的環境業績評價指標不能有遺漏,全面反映企業環境業績情況;層次性要求在設計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時做一層次梳理,一般由基本指標、修正指標和評議指標構成。
(二)重要性原則 重要性原則是指企業環境業績評價指標必須恰當地反映企業環境業績的重要方面。對反映企業環境業績的重要方面進行分析和評價,可以發現企業環境管理方面的優勢和弱點,為企業戰略的制定和實施提供支持信息。
(三)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是指在企業環境業績指標評價體系中,對各種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按其重要性規定的權數。各種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所占比例不可能完全一致,應視企業性質、經營特點等因素而考慮權數,這樣才能全面客觀地評價企業的環境業績。
(四)相關性原則 相關性是指企業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必須具有使用價值。這里的相關性有三層含義:一是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與國家宏觀管理相關聯,為國家宏觀環境管理服務;二是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與企業管理當局相關聯,為企業管理當局的環境管理決策提供依據;三是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所提供的會計信息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相關聯,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決策。
(五)可比性原則 可比性原則是指環境業績評價指標的口徑應當一致,以便能對不同企業間的環境業績的橫向可比和不同年份同一企業的環境業績的縱向可比。
(六)可驗證性原則 可驗證性原則也即可靠性原則,是指第三方對環境業績評價指標信息的可信性能夠進行驗證。指標所反映的信息要可靠,就必須是可驗證的。可驗證性關注的是指標應當是可量化的,量化的方法和計算步驟是利益相關者可接受的。如果指標是不可驗證的,得出的評價結論就可能不符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難以實現評價的目的。
(七)可操作性原則 可操作性原則是指設計的環境業績評價指標必須簡單易懂,便于操作,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決策需要,因為任何一個信息使用者都不一定是專業人員。其含義有二:一是數據易于獲取,要么來源于報表,要么來源于補充資料;二是計算分析簡便,易于理解。
二、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選擇
(一)法律法規的要求以及企業所處行業和經營業務的特點 不同企業的環境因素大不相同,而這又主要取決于企業的業務特點,同時也受企業環境行為、政府環境規制等影響。如,造紙業以水污染為主,而冶煉業則以空氣污染為主。因此,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除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企業特點,滿足企業自身特殊需要,才能與其內部管理相結合。
(二)企業組織結構的特點 企業不同層級的業績評價指標是不一樣的。企業為管理者所制定的業績評價指標與生產單位所制定的業績評價指標,由于其控制責任的不同而應有所不同,要把戰略性的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沿著組織結構等級自上而下,層層分解,落實到人;而業績評價指標的計量結果則自下而上,層層匯總。在較低的層級,環境業績指標應較為具體,而越到企業高層,業績指標就更加綜合和抽象。不同職能部門的指標應相互支持,保證目標的一致性。
(三)產品的生命周期 評價企業對環境的影響程度時,應當覆蓋產品生命全過程,包括從獲取原材料、生產、銷售、使用直至最終處置。因為,環境因素貫穿于企業各種基本的經營活動中,包括產品設計、采購、制造、營銷與售后服務。相應地,企業的環境業績評價也應當考慮產品生命周期的全過程。
(四)利益相關者的需要 企業的外部利益相關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消費者和普通公眾等可以利用環境業績評價指標,分析和評價企業的環境活動,從而更全面地估計企業的發展前景,做出更加理性的投資決策。因此,設計企業環境業績評價指標時,應適當考慮利益相關者的期望和關心的事項。
(五)信息成本 設計的指標是否有用依賴于指標所需要的數據的收集的成功與否,而數據的收集方式不同,信息成本也會有差異。比如,有些數據可以直接從生產經營記錄中獲得,此時信息成本較低;有些則需要專門技術手段加工處理后獲得,如果數據加工處理的成本過高,以至于超過了該指標提供信息所能帶來的好處,則該信息的獲得就是不經濟的,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因此,指標的設計也要考慮信息成本,環境信息不宜太多,也不宜太少,應按實際需要科學合理適度安排。
三、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的設計
很多國際性機構對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都做過相當程度的研究,目前世界上影響較大的企業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主要有:CICA的《環境業績報告》、ISAR的環境業績指標、ISO14031環境業績評價標準、MEPI指標體系、GRI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等。
借鑒以上國外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的國際經驗,考慮我國現實情況并參照已有文獻的基礎上,筆者構建出包括定量指標(80%的權重)和定性指標(20%的權重)的環境業績評價指標體系,其中定量指標按評價內容劃分為三部分,即反映能源和資源消耗情況的指標、反映污染控制情況的指標和反映環保投入情況的指標,采用百分制,三部分分值分別為40分、30分和30分。具體表現可細分為基本指標、修正指標和評議指標三個層次。具體內容見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