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權人作為債務企業重要的財務治理主體之一,他們有權利也有必要在財務治理中享有一定的財權。但在現實中,公司的財務治理權特別是財務控制權卻注重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層、監事會等企業內部權力機構之間進行配置,而忽略了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相關者的權力配置。在理論上,債權人參與債務企業財務治理的途徑主要有限制性貸款契約和相機控制,然而,在實際中由于債權人的信息不對稱,導致債權人的利益往往成為企業股東和經營管理者侵害的對象。因此,本文從解決債權人信息不對稱為切入點,構建債權人參與企業財務治理的框架,以期能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一、債權人參與財務治理簡述
(一)債權人參與財務治理的理論基礎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論強調財務治理中利益相關者之間關系的處理,而不僅僅局限于企業內部關系的協調。楊淑娥(2002)認為,公司財務治理是通過財權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不同配置,從而調整利益相關者在財務體制中的地位、提高公司治理效率的一系列動態制度安排。李心合(2003)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基礎,提出了利益相關者財務論。將財務治理主體的范圍從企業內部擴展到企業的利益相關者,這對于保護債權人等外部利益群體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張敦力(2010)認為財務治理是界定與協調各利益相關主體在財權流動和分割中所處的地位和作用,最終實現各主體在財權上相互約束、相互制衡的關系,促使企業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效果的公司治理機制。
財務治理主體是指在企業中投入要素資本的具有獨立財務能力、責任和利益的團體或個人。楊淑娥將財務治理主體分為兩類:第一類是依賴公司內部財務治理保障其利益的主體;第二類利包括小股東、政府、債權人和其它利益相關者,其進行財務治理的難度大于第一類主體,利益容易受到侵害,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債權人作為重要的外部利益相關者,他們有動力也有能力代表外部利益相關者參與債務企業的財務治理,與企業股東、經營者形成有效的財務治理機制,實現公司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的信息對稱和權利制衡。
(二)債權人參與財務治理的有效性與現實可能功能性 主要表現在:
(1)債權人通過債務約束可以有效地約束債務企業經理人的行為,在保護自己利益的同時,也保護了股東的利益,減少股東與經理人之間的代理成本;債權融資的相機治理給企業一種外在強大威懾,當企業資不抵債或其他特定情況出現時,債權人可以相機取得企業的控制權而接管企業,完善企業的相機治理機制;
(2)債權人積極參與公司財務治理可以使企業權利配置更為均衡,有效地防止企業內部人控制和各權力主體之間制衡的失效,從而優化企業財務治理結構;債權人行使在財務治理中行使財務監督權,有效地發揮其財務監督職能,不但能激發其投資熱情,還可以促使企業債務資金得到有效利用,最終形成企業用戶債權人之間良性、互動的關系。
(3)債權人參與財務治理主要受自身參與動機、執行能力與理性選擇三個因素的影響。企業融資的工具主要有銀行借款、企業債券和商業信用等形式。在我國銀行借款是企業最重要的融資工具,銀行作為企業最重要的債權人,不僅有監督控制企業的動力,也具備監督控制企業的條件。為保證資金安全,銀行一般有積極性參與公司治理,對企業進行監控。由于銀行經常與貸款企業進行業務往來,能夠比較全面的掌握企業經營情況、現金流量情況,并可利用其網絡優勢對企業資金運用狀況進行跟蹤監督,因此其更有信息優勢監控企業行為,有效參與財務治理。由于債權人利益的一致性,銀行作為債權人參與到企業的財務治理中可以有效的保護其他債權人的利益。
二、債權人參與財務治理的思考與框架構建
(一)債權人在財務治理中缺位的原因 在充分的信息、以市場為導向對債權人的激勵和相宜的法律體系為前提,債權人參與企業財務治理的方式主要有債務約束和相機控制這兩種間接地財務控制手段(如圖1)。但是目前在我國相關的法律制度和市場體制健全的情況下,債權人的這兩項權利都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1)債務契約不能有效地發揮約束作用。由于債權契約的不完全性、市場機制的不完備性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目標的不一致性、信息不對稱性、風險偏好不平等性等,導致企業具有從事契約后機會主義行為的激勵,債務契約安排可能難以提供有效的保護。
(2)債權人的相機控制權得不到保障。我國企業對控制權轉移制度性的保證不強(如圖2),在財務治理方面沒有簽訂一定合約,明確約定控制權轉移條件。在企業經營狀況不佳時,企業股東、經營者會利用各種關系,使用各種手段加以阻撓,使這一控制權轉移過程并不容易,使債權人不能擁有相機控制權。
(3)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企業的籌資方式越來越多,特別是企業發行的優先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使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在某些方面趨于一致。而在現實中,債權人往往不能在債務企業中享有事中的控制權,導致債權人的相機控制權和實際利益不能得到切實的保障。
(二)加強債權人財務控制權的建議 作為財務治理的主體,在簽訂債務契約、提供資金以后,為防止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道德風險,必須密切監督經營人員的行為以及企業的經營活動,尤其要關注資金的使用。因此,債權人應當享有事前、事中和事后全過程的財務控制權,因此,本文提出了債權人參與財務治理的一些新思路和建議:應當使債權人在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中享有一定的人事參與權即享有事中的控制權。
(1)債權人擁有一定的財務決策權。由于債權人和企業股東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導致債權人的利益成為被侵吞的對象。因此,應當在債務企業獨立董事中引入債權人代表,使債權人更深入的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參與公司重大的經營決策,貫徹債權人的意圖。債權人獨立董事一般不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和財務決策,但當公司發生財務困難時,債權人派來的獨立董事可以有較大的決定處置權,在保障資金的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同時,保證控制權的有效轉移,使債權人擁有企業真正的相機控制權。
(2)加強債權人的財務監督權。現代公司雖然根據公司法設置了相應的權力機關,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權利失衡的現象仍普遍存在,企業內部財務監督的無效,嚴重制約了財務治理的效率。但是債權人作為債務資金的提供者,不僅具有監督的動力而且也具有獨立性和客觀性。因此,可以考慮讓債權人派代表進入企業的監事會,通過參與公司內部監督,對公司的經營狀況有一個全面、直觀的了解。這不但有利于維護債權人的利益,還有利于保證債務企業各個權力機關實質上的制衡,達到財務治理的目標。
債權人擁有人事參與權(直接的財務控制權)、債務約束和相機控制(間接的財務控制權)后,就可以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對其資金的安全性進行全過程的監督(如圖2)。通過賦予債權人特定的財務決策權和監督權,使企業內部權利配置更為均衡,使股權治理和債務治理互為補充,從而對企業股東、經營者行為進行強有力的約束。這將非常有利于優化企業融資結構,維護企業利益相關者利益,提高財務治理效率,實現財務治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