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備戰增值稅改革
上海增值稅擴圍改革有望擴展到北京的服務行業。
春節后。北京有關部門開始向會展、咨詢、律師、會計,以及知識產權代理等服務行業征求意見,提出將服務業實施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稅率參照目前最低檔的6%稅率。
據了解,目前北京市預備申請將服務業領域實施營業稅改增值稅的試點方案也正在緊張地制定中。一些建議已經下發給一些協會和企業進行測算,以便盡快完成申報工作。
財政部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北京的確已經提出要盡快實施服務業增值稅改革試點,最快將于下半年獲得批準,因此實際執行的時間應該在第3季度。
目前北京的服務業增加值占到經濟比重接近80%。比重位于全國最高。以知識產權服務業為例,目前北京的知識產權服務業法人單位和人員占到了全國的一半。北京市2011年的訴訟案件中,有1/3是關于知識產權的,該項代理資達到了40億元。
北京如果率先在知識產權服務業領域實施增值稅。相比過去的營業稅。可能有較大減稅意義。
2011年10月26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決定從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等開展試點。在現行增值稅17%標準稅率和13%低稅率基礎上,新增11%和6%兩檔低稅率。
北京相關行業的人士告訴記者,目前北京商務領域行業,一般的營業稅稅率在5%左右,如果改為增值稅,按道理可能會降低稅率。不過咨詢、會計、律師、知識產權、會展等行業的情況還不一樣,具體要看目前一些企業的測算,來看是否真的降低了稅負。
“目前暫時還沒有結果,但是都在緊張測算中,很快會拿出數據。”一位行業人士說。
這位人士指出,北京商務服務業可能申請試點的增值稅稅率是在6%。與上海的情況一樣。同期,北京的文化產業,也有望申請類似的增值稅改革,實施新的6%稅率。
未按期申報增值稅扣稅憑證6月30日前可補辦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8號,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客觀原因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本《公告》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公告》強調,客觀原因包括如下類型:(一)因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未按期申報抵扣;(二)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封存納稅人賬簿資料。導致納稅人未能按期辦理申報手續;(三)稅務機關信息系統、網絡故障,導致納稅人未能及時取得認證結果通知書或稽核結果通知書,未能及時辦理申報抵扣;(四)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未能按期申報抵扣;(五)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還指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符合本公告規定未按期中報抵扣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按照本公告附件《未按期中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辦理抵扣手續。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本公告施行前發生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規定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該《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改動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76號,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對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設動如下:將2011年第64號公告中《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填報說明第二條“分配表項目填報說明”第2項“納稅人名稱”改為“總機構名稱”;第8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額”;第9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工資總額”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工資額”:第10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資產總額。不包括元形資產”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資產額,不包括無形資產”;第13項“填寫基期年度總機構、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3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改為:“填寫基期年度各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總額、工資總額和資產總額3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機構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該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月份社會融資大減8000億元
近日,央行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初步統計,2012年1月社會融資規模為9559億元,比2011年同期大幅減少8001億元。分析人士普遍認為,除假期因素外,監管指引、貸存比限制造成的貸款少增及表外融資額受限等是1月融資規模減少的主要原因。社會融資規模是指一定時期內實體經濟獲得的全部資金總額。社會融資規模總量由于涵蓋了商業銀行表內意外操作,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因而更能反映實體經濟從金融體系獲得的資金支持狀況。
新《事業單位財務規則》4月1日施行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決定對《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以下簡稱《規則》)進行修訂。2012年2月7日,謝旭人部長簽署財政部令第68號,公布修訂后的《規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訂,在基本維持原《規則》結構的基礎上,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條,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條。具體包括:一是進一步明確《規則》的適用范圍。明確《規則》適用于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同時,為適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需要,在附則中規定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對于本規則的適用問題。二是強化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進一步完善事業單位的預算管理辦法,加強事業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管理,并明確事業單位決算管理的有關要求。三是規范事業單位收入管理。修改完善財政補助收入的定義,并進一步明確事業收入的范圍,增加收入管理的有關要求。四是規范事業單位支出管理。修改完善支出的分類和事業支出的定義,并根據財政改革的有關要求,全面強化支出管理要求。五是完善事業單位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分別界定了結轉和結余概念,在此基礎上,將結轉和結余劃分為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兩部分,并分別作了原則性規定。六是加強事業單位資產管理。根據改革實踐,進一步完善資產的分類和定義,規范資產的配置、使用、處置以及對外投資管理,建立資產的共享共用制度。七是加強事業單位負債管理。明確事業單位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范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防范財務風險。八是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制度,增設“財務監督”一章,具體規定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監督機制和內外部監督制度。此外,《規則》還根據需要對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專用基金管理、財務分析指標等內容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新聞出版總署:鼓勵出版企業兼并重組
新聞出版總署日前發布的《關于加快出版傳媒集團改革發展的指導意見》明確指出,鼓勵出版傳媒集團對業務相近、資源相通的中央和地方出版企業進行兼并重組,實現跨地區發展;鼓勵出版傳媒集團兼并重組新聞出版領域以外的其他國有企業,實現跨行業發展。此外,意見還首次明確提出了“鼓勵和支持轉企改制到位的新聞出版單位自愿加入各類出版傳媒集團。”
新聞出版總暑相關負責人表示,指導意見分為8部分32條,明確了今后一段耐期出版傳媒集團發展的戰略方向、指導思想、原則要求和主要目標,并細化了推動出版傳媒集團改革發展的責任任務和保障措施。
意見指出,鼓勵出版傳媒集團通過整合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數字出版業務和出版、印刷復制、發行等資源,實現多媒體、全產業鏈發展,支持出版傳媒集團通過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連鎖經營、與同類企業進行產品、項目和資本合作等方式,實現跨地區經營,支持出版傳媒集團與廣播電視、電信等行業的大型企業開展合作。
目前,我國共組建了120余家出版傳媒集團。意見強調,各集團要轉變經營思路,由主要依靠國內市場、國內資源向依靠國內國際兩個市場、兩種資源轉變。由主要依靠單一出版業態向依靠以出版經營為核心的多元文化服務轉變,由主要依靠傳統,出版業態向依靠傳統出版業態與新興出版業態有機融合轉變,由主要依靠資源擴張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文化創新和提高勞動者素質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