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合同是工程項目承攬種類合同中的一種,和項目承攬合同有著緊密的關聯性,同時又有著自身合同性質的特殊性。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事件先不論其原因如何,我們也都知道建設合同糾紛的結果涉及到最終的利益分配事宜,且屬于民事案件。因此,這種經濟糾紛民事案件所涉及到的因素也非常多,如標的、專業處理、民工工資、合同條款條例等相關問題。但也正因如此,建設工程合同經濟糾紛事件能夠受到各界人士加以關注并重視。
一、工程款結算糾紛發生的成因分析
實踐工程款結算糾紛處理過程中,通常存在的糾紛案由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工程量紛爭
工程量紛爭一般與工程合同生效后的工程量增加有直接關系,但是這一類工程量增加未能做出及時的數據記錄,并且也有很大可能是其未能與三方參建單位進行聯系溝通,如隱蔽工程的工程量很容易被忽視,如果記錄、處理、交流不及時,很肯能讓發包商提出質疑。再如,安裝工程的工程量紛爭,主要傾向于安裝施工過程中的梁、柱、板、以及墻體相關的工程量處理上,即管線敷設等相關的工程量確認問題未經過記錄或計量等。
(二)計費系數紛爭
起爭議的原因主要是因為參與的承包單位過多,并且有可能是資質資歷不足的施工隊,或者承包一方出現變更,又或者掛靠現象增多。總之,計費系數引起爭端,必然與相關資質單位有關,即資質不足的承包單位展開多方合作,勢必會給計費帶來壓力。
(三)工程違約
顧名思義,工程違約就是未能按照工程建設合同內的條例規定、要求履行自身單位的相應責任,進而出現工程合同矛盾爭端。如,承包方逾期竣工、發包方未能提供合同條款內的施工條件與合適作業環境、或者期間擅自修改項目設計方案、材料供應不及時出現停工或返工等違約事件等,這些最終導致違約金的交付與工程款結算產生關聯。
(四)建材品質問題
工程項目在投標階段時會對建筑供應材料的質量、品質嚴格把關。但礙于當前建筑材料供應市場的供求關系影響,有時候迫于種種因素未能使用合同內的指定建筑原材,從而由建筑供應材料引起糾紛也經常發生。如,受材料市場價格波動影響,某些諸如鋼材、涂料等原材的價格上漲幅度會受到影響,上漲程度漲至超出正常預算價格的三十個百分點以上都曾出現過。而承包單位在投標階段,往往會考慮價格上漲幅度的5%-10%左右。面對這三十個百分點的劇烈價格波動,如果未能與發包單位協商意見取得一致,承包單位就只能舍遠求近,把總建材造價控制下來去選擇一批價格較低的替代品,從而引致后來的工程款糾紛發生。
(五)總包和分包之爭
由于當前投資市場的發展要求越來越高,社會經濟體制下的各責任主體、組織機構等的責任分工也愈發明確,就以大型建筑工程建設而言,很難做到由總包單位去一并負責來完成相應項目建設工作,必然會付出大量的人力、財力、物資等。因此,總承包商就會與建設單位進行商議,并取得對方批復后委托一批專業勞務單位進行責任分工,這也就是所謂的分包單位。如果,此時分包全額工程款已經結算處理完畢,發生爭端的幾率或可能性就會降低。但是,如果這時發包一方只展開了部分結算,則很容易促成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引起爭執。除此之外,兩者之間除了結算工程款外,還有可能在管理費上出現爭執。同時,建設單位如果在爭端已經發生時也參與進來,暗示某一方單位,此糾紛事件的處理必然會更加繁復。
(六)尾款之爭
工程項目待到竣工交付后,經濟成本承包責任人應當履行合同的條款要求對工程進行保修。而為了確保合同下的承包單位能夠履行自身義務,發包一方一般會在此階段預先交付大部分的工程款,目的是為了讓承包單位履行維修義務后在交付剩余款額。而有的合同簽訂的條款要求則是先交付工程款,并由承包單位能夠出具工程尾款相關的銀行保函。而這一階段之所以出現爭端,是工程投產運營前后保修義務未盡到而引起的。
二、解決工程建設合同下的糾紛處理應堅持的原則
據相關問題調查表明,工程款拖欠的結算問題發生,一般總結起來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其一,投標階段,總結原因是項目招標文件中的內容未能對工程價款及與其相關問題做出明確;其二,中標后,合同條款內容不健全或是具體細則不規范,尤其是與工程價款相關的具體約束內容不完善;其三,工程在建過程中,曾出現過設計變更、經濟索賠、現場簽證等結算方法的不明確現象發生。也就是說,涉及到工程款結算的糾紛問題主要圍繞這幾個方面會延伸出多種問題,為日后分歧種下了不小麻煩或隱患,從而使得相互扯皮、糾紛事件屢屢發生,造成工程款久久不能徹底結算。所以,本文強調了兩個實用性較大的履行原則。
(一)雙方當事人應堅持自治原則
即強調尊重雙方當事人的要求,并兼顧雙方利益去履行約束內容。也就是說,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的責任主體參與到某項民事活動或項目的過程中,如果已經明確參與活動過程,就必須為此民事活動負責。同樣,在建設工程工程款結算事宜上,既然雙方已經敲定了結算方法,就應當按照約束內容去履行自身義務與責任,這樣才能使民事活動(工程結算款處理)的結果能夠朝向良好態勢發展。如,兩方主體單位,共同選擇了一個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機構,就應當按照審計評價后的最終結果去正規處理;再如,雙方都經過一系列結算活動處理,形成了結算報告,就應按照結算報告去交付工程價款,同時在結算報告逐步形成的過程中,任何參與單位都應堅持謹慎審查,即由自身一方造成的審計損失,一并由自身承擔。
(二)以事實證據說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對于雙方不能形成結算文件,又未約定結算辦法的,在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造價管理規定不能協商確定而起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進行司法鑒定來確認事實。對于雙方已認定的工程造價,一方有證據證明結算行為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無效情況時,法院也可以否認原結算的效力,組織重新結算。
三、工程建設合同下的款結算糾紛處理實行建議
(一)尊重當事人約束要求
相關責任主要負責人或當事人對項目工程計價標準或方法如果有約束要求的,應按要求結算價款。一般而言,在工程項目交付驗收合格后,雙方當事人就應當做好結算工作。結算進行時,常規情況下是由承包人提交與結算相關的會計報告或會計信息,并經由發包人審核。而在實踐事件處理過程中,發包方往往存在拖延不予答復的現象,從而達到故意延緩交付工程款的目的,進而嚴重威脅了承包人合法權益。而出現這種現象,按照《最高解釋》的第20條文件內容處理標準,如果在約定期限時間內未作出答復,可將其視為對方認可竣工文件去處理。
(二)依照地方計價標準或方法處理
如果因為設計變更而影響到工程項目功能、質量而發生變化,同時雙方當事人在此問題再經過協商無效、意見未能統一時,可根據地方行政主管機關單位擬定的相關計價標準與計價方法去簽訂雙方工程建設合同,并在其合同約束要求下去結算工程款;通過招標投標簽訂的建設工程合同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價款的標準。
四、結束語
總之,近年來由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內容不規范、不健全,以及其他因素引起的工程款結算糾紛數不勝數,并且這種經濟糾紛事件處理已經屢見不鮮。但也正因如此,給不少相關項目參建單位敲響了警鐘,要對此類問題高度重視,并能在實踐問題處理中能夠正規、客觀處理,以此才能保證工程款拖欠引起的糾紛問題得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