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香港廉政公署的基本情況
1.1 香港廉政公署的歷史沿革與成立背景
香港廉政公署簡稱廉政公署簡稱ICAC, 它是香港一個專門打擊貪污的獨立執法機構,成立于1974年2月15日。它的前身總督特派廉政專員公署,1997年香港回歸祖國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57條規定,特區政府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廉政公署,仍簡稱“廉政公署”。
20世紀70年代以前,香港貪污活動猖獗, 整個社會貪污狀況非常嚴重,全社會都醞釀著一股反貪污的暗流。1973年,涉嫌貪污420萬港幣的香港九龍總警司葛柏在被調查期間成功脫逃出境,引起了香港社會的極大憤慨,香港市民展開了聲勢浩大的“反貪污捉葛柏”大游行。為盡快平息事態,1974年2月15日,香港立法局通過《香港特派廉政專員公署條例》,宣布成立一個“與任何政府部門包括警務處沒有關系的獨立的反貪組織”,即香港廉政公署,香港廉政公署由此得以成立。199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后,廉政公署被保存了下來,廉政專員成為特區政府的主要官員之一,獨立工作,對行政長官負責,由特區行政長官提名并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1.2 香港廉政公署的機構設置
依據香港《廉政公署條例》,目前,香港特區廉政公署下設執行處、防止貪污處、社區關系處3個部門和為這3個部門提供服務的一個行政總部。這4個部門共同受廉政專員主管,并在功能上相互配合,分別承擔著各自的職責,圖1為香港廉政公署機構設置示意圖。
執行處負責案件的調查。案件的主要來源是市民舉報。執行處所屬的舉報中心每天24小時辦公,市民可通過各種方式舉報。執行處接到舉報后會很快分析歸類,立案調查,調查員有權采取拘捕行動,還有權搜查樓宇,檢查及扣押可能與罪行有關的任何物件。
防止貪污處的職責是審查政府部門和公共機構(如電力公司、煤氣公司、地下鐵道公司)的工作程序,以修訂可能導致貪污的工作方式。審查范圍包括政府部門的執法、發放牌證程序、承包合約、對公平選舉的監督等方面,大到數百億的新機場工程,小到公共汽車收費箱中硬幣流失等無所不包。
社區關系處的職責是通過與市民的接觸和大眾傳媒,教育市民認識貪污的禍害,提高市民對貪污的警覺性,并爭取市民對反腐敗工作的支持。
1.3 香港廉政公署的運作特點
1.3.1 高度的獨立性
香港廉政公署最大的特點就是獨立性,它擁有相對獨立的運作體系,是直接對香港最高行政長官負責的完全獨立的、唯一的反貪機構。其獨立性不僅表現在廉政公署與其他社會團體的獨立,最主要表現在與政府部門的獨立。廉政公署不屬于香港政府體系,其日常運作及行政也獨立于警察及公務員體系之外。廉政公署的經費也是以獨立開支總目的形式呈交特別行政區長官審批,從政府每年的預算中撥出。這種獨立性通過以下具體的制度設計得以保證。
(1) 獨立的機構。廉政公署是香港獨立的、唯一的反貪污腐敗專門機構,獨立于政府體制之外,不受任何政府機關領導、制約而直接隸屬特別行政區長官,由廉政專員負責管理和指導廉政公署的工作,并向行政長官直接報告,不受任何機構、人士的管轄牽制。
(2) 獨立的人事。廉署成員體系與政府公務員體系相互分離,自成體系,廉政公署在任用人員時會在一定程度上依循香港政府法例和香港公務員任用制度,但又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門的人事管理。
(3) 獨立的財政撥款。廉署財政經費獨立,由最高行政長官每年從政府的預算中單獨劃撥,并由行政長官掌握經費的最終審批權和決定權,其他各級政府官員無法干涉廉政公署的經濟來源,經濟的獨立有利于廉政公署放心大膽地監督他們。
1.3.2 三管齊下的反貪策略
腐敗并不是一個單一的違法、犯罪問題,其形成有深刻而復雜的原因和社會條件,要從源頭上扼制腐敗必須科學地分析其產生的根源和路徑,多管齊下,才有可能控制腐敗的滋生蔓延。作為一個獨立的反貪機構,僅僅依靠執法并不足以根治腐敗問題。在制度設計方面,香港廉政公署從執法、預防及社區教育三方面打擊貪污,3個業務部門的策略及所執行的工作相輔相成,最終實現肅貪倡廉的目標。
1.3.3 較強的透明性
“透明度”是政府維系市民信心,與市民拉近距離的重要因素。香港廉政公署的運作也具高度的透明性。廉政公署的網站對外開放,包羅內容全面,記載了廉政公署從成立至今的方方面面,從它的歷史到它的機構,從它的管理到它的成就,應有盡有。廉署專員每年都會公布一份廉政公署年報,總結一年來的工作業績及不足,執行處也有其獨立的刊物。市民有任何疑問都可通過各種渠道如電話、電郵、面談聯系地方的社區關系處。同時,廉政公署也會主動地通過媒體、期刊等宣傳信息和工作。較強的透明度為市民的廣泛參與打下基礎,贏得支持與信任。
1.3.4 制度的可操作性和配套性完善
在廉政公署的制度設計中,非常注重制度的可操作性以及一系列非常細微的具體的配套制度的設計。以廉政公署舉報中心運作的具體程序及其制度設計為例,舉報中心24小時運作,接受市民的舉報。廉政公署各分區辦事處所接獲的舉報及查詢,亦會轉交舉報中心處理。舉報中心收集所有經由不同途經傳送到廉政公署的舉報,這些舉報途徑包括:投函、電話、親身舉報到廉政公署分區辦事處及其他政府部門轉介的所有舉報,每日由處長級人員評審。若屬涉及貪污案件,則再分類成不可追查及可追查類別,可追查案件由執行處展開調查,一路監察進展,若證據不足則提交審查貪污舉報咨詢委員會審查,若委員會議決定不采取進一步行動,則通知有關當局。
1.3.5 職權行為的廣泛性
香港政府為使廉政公署能嚴厲有效地懲治違法分子,先后頒布了3個特別法例,包括《防止賄賂條例》、《廉政公署條例》、《防止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這些法例授予廉政公署廣泛的權力,如調查權力、搜查權力、拘捕權力、對象扣押權力、扣留旅游證件權力、印取拍照權力、財產處置權力等,涉及調查辦案及審理過程的方方面面,并由相應的職權保障措施給予保證,從基礎和源頭上確保廉政公署的辦事效果,提高效率。
2 前海合作區監督專員制度的基本情況
2.1 前海合作區的基本情況
前海位于深圳西部、珠江口東岸,毗鄰港澳,劃面積15平方千米。它處于珠三角區域發展主軸與沿海功能拓展帶的十字交匯處,緊臨深港兩個機場、深圳―中山跨江通道、深圳西部港區和深圳北站,廣深沿江高速公路貫通其中,具備良好的海陸空交通條件和突出的綜合交通優勢,在粵港澳區域內具有重要戰略地位。前海合作區的概念自2010年提出以來,在國內外都受到了廣泛關注。2010年8月,國務院批準了《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并在批復中指出要把前海建設成為“粵港現代服務業創新合作示范區”、“全國現代服務業的重要基地”和“具有強大輻射能力的生產性服務業中心”;同年10月,國家發改委已下發通知稱深圳前海地區獲計劃單列市管理權限。因此,可以說,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是特區中的特區,最具有開展各種行政體制改革的基礎。
2.2 前海合作區監督專員制度介紹
2011年,提交給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中首次提出了監督專員制度,該條例第十四條明確規定“設立前海合作區監督專員公署,負責監督前海管理局開發、建設、運營和管理活動;監督專員公署由監督專員一人和助理監督專員若干人組成;監督專員和助理監督專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屬的工作機構;監督專員和助理監督專員由市政府從深圳市或者香港的知名人士中提名,市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監督專員公署每年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并向社會公開;監督專員公署的經費由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同時,該條例第十五條中對監督專員獨立開展工作也進行了明確規定,“監督專員或者助理監督專員依照本條例獨立開展監督工作,不受非法干涉;監督專員或者助理監督專員有權查閱前海管理局各種會議記錄、合同文本、財務賬簿和其他文件;有權要求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說明有關情況;有權要求前海合作區內的企業和員工就有關事項作證;有權在前海合作區內進行監督所必須的其他調查活動;監督專員或者助理監督專員接受的投訴事項及調查結果應當公開,但涉及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監督專員或者助理監督專員通過調查發現有違規情況的,有權要求前海管理局糾正,并對違規人員提出處理建議;發現有犯罪行為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從條例草案的規定中可以發現,上述監督專員制度在我國內地屬于首創,是對我國現有行政監督制度的突破,但這種制度背后更能看到香港的廉政公署制度的影子。
3 廉政公署制度對監督專員制度的啟示
3.1 必須要把條例中的關于監督專員的各種規定落到實處
《深圳經濟特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條例》中所提出的監督專員制度,在我國可以說是首創,它突破了我國現有的行政監督體制,因此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也必然會很大。深圳市通過特區立法權創立監督專員制度只是一種法律上的創新,但要在前海的開發過程中真正落實這種制度,卻是對很多方面的一種變革,必然會觸動到很多人的既得利益。因此,制定條例創造監督專員制度只是第一步,落實條例中的關于監督專員的各種規定才是最關鍵最重要的。
3.2 保證監督專員的獨立性
目前,保持監督機關的獨立性已成為世界各國的共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中也強調了機構的獨立性對行政監督和防止腐敗的重要性。縱觀香港廉政公署的發展歷程,我們不難發現,由于在1974年之前被設置于香港警隊之下,香港廉政公署的前身反貪污室在反腐敗領域基本上沒有什么建樹,所以最終才引發了葛柏案,并直接促使了香港廉政公署的成立。而獨立的廉政公署成立以后,香港一躍成為世界上最清廉的地區之一,這里面,廉政公署的獨立性至關重要。同樣,前海合作區監督專員制度要真正發揮作用,就必須保持高度的獨立性。
(1) 機構的獨立性。監督專員應只需要向深圳市人大和人大常委會負責,不受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的影響、干預和控制。
(2) 財務的獨立性。監督專員公署的經費預算應該獨立,不受其他政府部門的控制,監督專員公署的經費預算直接由人大在財政預算中安排。
(3) 人員的獨立性。監督專員和監督專員公署的其他工作人員不應該從現有的公務員系統內部直接選調,而應該面向全社會公開選聘。監督專員和監督專員公署的其他工作人員也不能受制于現有的公務員管理體制,以保證監督專員公署在人員上具有真正的獨立性。
3.3 監督專員制度的透明性和公開性
監督專員高度的獨立性和廣泛的職權,必然會帶來權力濫用的危險,因此,保持監督專員制度的透明性和公開性,以便形成對監督專員的制約是必不可少的。要通過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手段,最大限度地保證監督專員制度的透明性和公開性,讓它在陽光之下運行,這樣既可以鼓勵全社會廣泛參與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又可以防止監督專員制度本身滋長貪欲、越軌行權、腐敗變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