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在銷售過程中經常會發生銷售退回業務,會計人員應該對銷售退回業務核算較清楚,但也有不少會計人員由于對發票處理不熟悉,因而賬務處理中就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銷售退回業務的發票及賬務處理進行研究。
1 銷售退回的具體確認原則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已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其具體確認原則為:
?。?)未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銷售退回如果發生在企業確認銷售收入之前,這種情況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只需將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轉回“庫存商品”科目即可。
(2)企業已經確認商品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除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外,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沖減退回當月的銷售成本。如按規定允許扣減增值稅稅額的,應同時用紅字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的“銷項稅額”專欄。如該項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的金額。
(3)如果報告期內銷售的商品在資產負債表日后期間發生的退貨,應作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即調整報告年度的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在作賬務處理時應該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科目沖減報告年度的收入、成本和稅金。
2 不同增值稅納稅人發生銷售退回時的發票處理和賬務處理
2.1 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退貨的處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并且未作會計處理的情況下,應將原發票和稅款抵扣聯主動退還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作廢專用發票須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專用發票(含未打印的專用發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ǎ玻┰谫徺I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會計處理,而發票聯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當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以前不得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款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其發票聯、稅款抵扣聯作為購買方扣減進項稅額的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四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第十六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锻ㄖ獑巍窇c《申請單》一一對應。第十九條規定,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紅字專用發票應與《通知單》一一對應。
?。ǎ常┵~務處理舉例,甲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在2011年11月20日向乙公司銷售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款為100 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7 000元,該批商品成本為58 000元,價稅款尚未收到。 2011年11月29日,該批商品因質量問題被乙公司退回,發票聯與抵扣聯也隨之退回。假定銷售退回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不考慮其他稅費因素。甲公司的處理為:
(a)2011年11月20日銷售該批貨物時作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58 000
貸:庫存商品 58 000
?。╞)2011年11月29日發生銷售退回時(由于乙公司商品的退回發生在發票開具當月,甲公司收到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后,應在該發票聯和稅款抵扣聯及有關的存根聯、記賬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
借: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 000
借:庫存商品 58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58 000
筆者認為可以用紅字金額沖減銷售收入,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因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專欄固定登記在該賬戶的貸方,且不涉及以前年度損益調整,便于登賬。
接上例,如果銷售退回的時間為2012年1月12日,甲公司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判斷該事項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并按調整事項的處理原則進行處理如下:
(a)調整銷售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7 00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17 000
同時調整銷售成本
借:庫存商品 58 0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58 000
?。╞)調整應交所得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0 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10 500
?。ǎ保埃?000-58 000)×25%=10 500(元)
(c)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1 500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31 500
100 000-58 000-10 500=31 500(元)
(d)調整利潤分配有關數字
借: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 3 150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3 150
31 500×10%=3 150(元)
2.2 開具普通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的處理
根據規定,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按規定向購買方開具普通發票后,如發生退貨,應視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銷雙方發票均未入賬,購貨方應將發票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收到該發票后粘貼在該份發票的存根聯上,將所有聯次注明“作廢”字樣。
?。ǎ玻┵徺I方在未付款并且未作賬務處理,而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情況下,購貨方須將原發票聯退還給銷售方。銷售方收到后,應在該發票聯及同份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和其他相關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同時開具相同數額的紅字普通發票,將注明作廢的發票粘貼在紅字發票后面,撕下紅字發票記賬聯入賬,并按實際銷售重新開具發票。)整份保存,扣減當期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普通發票發票聯之前,銷售方不得扣減當期的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額。
?。ǎ常┰谫徺I方已付貨款,或者貨款未付但已作帳務處理,發票聯無法退還給銷售方的情況下,購買方必須取得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進貨退出或索取折讓證明單(以下簡稱證明單)送交銷售方,作為銷售方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的合法依據。銷售方在未收到證明單之前,不得開具紅字普通發票;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價格或折讓金額向購買方開具紅字普通發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記賬聯作為銷售方扣減當期銷售金額、銷項稅金的憑證,發票聯交購買方作帳務處理。否則,銷售方不得開具紅字普通發票,不得扣減當期的銷售金額和銷項稅金。
?。ǎ矗?賬務處理舉例,甲工廠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采用銷售額與稅額合并定價,2011年7月10日銷售貨物取得價款80 000元,已存入銀行,該批貨物成本為46 000元。貨物因質量問題被對方于2011年7月25日退回,并同時退回發票聯,甲工廠以銀行存款退還其款項。甲工廠應編制如下會計分錄。
?。╝)2011年7月10日銷售實現時
借:銀行存款 80 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77 669.9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 330.10
全部貨款換算為不含稅銷售額后為
80 000÷(1+3%)= 77 669.90(元)
借:主營業務成本 46 000
貸:庫存商品 46 000
?。╞)2011年7月25日貨物退回時
借:主營業務收入 77 669.9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 330.10
貸:銀行存款 80 000
借:庫存商品 46 000
貸:主營業務成本 46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