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生態文明建設中的政府缺位問題
1、地方政府缺乏生態意識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開展,各地政府都在努力發展經濟,中央對地方政府官員的評價也是參考各地的GDP發展水平。所以,導致很多地方政府官員都重經濟發展指數,而忽略生態文明建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價值觀。在發展地方經濟的過程中,很多地方官員縱然那些高能耗、高污染的企業,只要有利于促進GDP增長,就默許這樣的企業發展,走了“用犧牲環境換取經濟發展”的錯誤道路。出現這樣問題,從根本上說主要是因為地方政府缺乏生態意識,沒有認識到生態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只重視眼前的利益忽視了長遠的發展。
2、對地方政府考核標準的標準不完善
現行的對政府考核的標準很少將生態文明建設標準納入考核體系之內,關注的只是地方經濟發展的速度。所以在推動地方生態文明建設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加大物質投入力度,而且還應該建立起相關的制度。有的學者提出了綠色GDP概念,將綠色GDP指數納入到對地方政府的考核體系之中。通過這種制度建設,促進地方政府官員形成生態文明意識,從根本上實現變革,促進地方生態環境的建設。
3、生態保護法規建設滯后,相關制度執行不到位
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法律是其中最為有效的制度保障,對于阻止生態環境破壞和合理開發生態資源等方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與生態文明建設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設卻不到位,而且政府在貫徹和落實的過程中也沒有嚴格按照相關政策和法規執行。有的專家進一步指出,雖然我國已經有了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但是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地方政府在貫徹和執行上甚至出現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況,特別是缺乏刑事責任,所以一些企業對于生態環境問題也不夠關注。最后,我國現有的和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律過于零散,而且缺乏實用性,特別是像我國這種生態資源大國,缺乏系統的環境保護法規是很難實現生態的可持續性發展的。
二、政府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的責任
在生態文明建設過程中,政府應該發揮其主導作用,樹立起科學的發展觀念,促進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協調發展,解決地方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具體而言可以采用如下策略:
1、制定科學的生態文明建設規劃
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長期的工程,政府需要在宏觀上制定科學的發展規劃,按照自然規律辦事,走可持續性發展之路。同時,各地方政府也必須嚴格遵循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地方的實際,制定出符合地方發展特點的規劃,以促進地方各種生態資源的合理開發與運用,實現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發展。
2、推廣生態文明教育,提高民眾生態意識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工程不僅僅是政府一方的責任,還必須依靠廣大群眾的力量共同的完成。然而,我國人口眾多,整體素質較差,環保意識薄弱,所以政府必須開展生態文明教育,提高群眾的生態意識。具體而言,可以通過如下策略:第一,開展生態文明普及宣傳活動,發放傳單,制作公益廣告。第二,加大對高校有關生態、環保專業的投資,培養專業化的環保和生態人才,為生態文明建設積累資源。第三,制定行政規范,引導群眾自覺的保護環境,參與生態文明建設。
3、完善相關法規和政策,加強執行力度
相關法律和政策的完善與否會直接影響到人民對生態文明建設工程的態度,政府只有不斷完善相關法規,加強對生態建設的法律保障,才能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困環境保護法》等關于環境方面的法律,但是有關生態和環保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建設起來,例如對燃油稅和環境稅等議案還沒有最終立法。同時,政府還應該加強執行力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不能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4、開發生態經濟,加大對環保產業的投入
近些年來,我國政府開始加大對環保的投資,但是卻存在著盲目投資的問題,對環保和生態方面的技術重視程度不夠,這些都影響了環保產業最新科技的推廣。所以,政府應該統籌管理與科技投資,建立完善的生態經濟研發體系,鼓勵環保科技創新,給與足夠的經費和政策支持,并且積極借鑒國外先進的技術,形成一條新的生態產業鏈。
5、加強政府生態治理的綜合協調能力
生態系統由各種因素構成,各種因素互相聯系、互相影響。為了促進人和自然的和諧發展,政府應該不斷提升自身在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協調能力。考慮到各地自然條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差異,政府部門應該建立起一個動態的環境保護系統,明確各部門的職能,協調各個機構之間的關系,提升政府部門整體協調能力。
三、結語
總而言之,生態文明的建設是一個漫長的系統工程,需要政府積極發揮其職能,認真的履行自身的責任,加強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宏觀調控,提供市場監管、社會服務等職能,轉變自身的職能,全力加強生態建設,將生態建設與經濟建設統籌發展,提升我國的國際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