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傳統知識的界定
(一)傳統知識的概念
“傳統知識”(Traditional Knowledge,簡稱TK)一詞雖然己在國內外廣泛的使用,但由于其本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 國內外學術界、立法界對傳統知識的概念所持觀點各異,主要可分為否認定義、列舉定義和概括定義三種。總之理論界關于傳統知識尚未提出一個涵蓋內容全面、抽象本質清晰、界定地位準確的定義。
綜合學術界各方的觀點,本文將“傳統知識”定義為在一定區域范圍內的某一個或多個社群所持有的、主要依靠非正規方式世代傳承或保持的、表現為凝結藝術、科技及習慣等要素的各種知識的總和。其主要體現為民間文學藝術和傳統醫藥知識,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下位概念。并且傳統知識具有傳統性、區域性、經驗性及通延性四個基本特征。
(二)傳統知識的分類
由于傳統知識所涉及的領域非常之廣,因此分類對研究傳統知識具有重大意義。并且不同種類的傳統知識之間既存在共同點又有本身的特殊性,所依據的標準不同,傳統知識被分的類型也會不同。例如:根據是否與宗教信仰相關,可將傳統知識區分為宗教信仰性傳統知識和世俗化的傳統知識。從保存和傳承形式的角度而言,傳統知識可以分為文獻化傳統知識和非文獻化傳統知識 。從WIPO對傳統知識保護范圍界定的角度出發,可將傳統知識分為傳統科技知識、傳統文化表達和傳統標識三類。
本文則是采取實質分類的方法,將傳統知識分為三類即藝術類、科技類和習慣類。
二、 現行我國傳統知識保護的法律分析
我國是一個傳統知識資源大國,如中醫藥、民間文學、民間手工藝、民族服飾、傳統烹飪方法等都屬于傳統知識的范疇。近些年來許多發展中國家和傳統社群的傳統知識都頻繁遭到發達國家可怕侵奪,作為傳統知識資源大國的中國保護傳統知識己是刻不容緩,我國政府也開始認識到傳統知識的重要性并且逐漸加大傳統知識的保護力度,并維持不斷地推出有益的政策和法規。我國對傳統知識立法保護的重視,不僅體現在知識產權法的相關制度中,還反映在一些專門的傳統知識保護法中。傳統知識立法保護可分為: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特別權利制度保護三類。
(一)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
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是指,不對現行知識產權制度做任何調整,僅對符合知識產權制度要求的傳統知識提供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具體包括著作權及鄰接權、外觀設計和專利、商標、地理標識等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
通過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和第六條,以及《專利法》相關條款對遺傳資源保護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現有的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制度比較完善,采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方式能夠為傳統知識提供更為有效的保護。但是,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模式也存在問題。這就是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前提是傳統知識必須能夠滿足其所要求的各項要件。而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又是專門為保護現代科學知識而設計的,傳統知識難以滿足其要求,因此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模式下實施的傳統知識的保護非常有限。
(二)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
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又稱專門知識產權制度保護,指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框架內,針對傳統知識的特征創設新型的、不同于己有權利類型、專門用于傳統知識知識保護的特別知識產權制度。目前,世界范圍內形成的專門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第一,傳統知識收錄制度。傳統知識收錄制度包括數據庫制度和注冊登記制度。我國的傳統中藥數據庫是世界最具影響力的數據庫之一,這就是我國數據庫制度保護傳統知識的做法。同時我國也采用了收錄制度用以保護傳統知識,例如我國建立了中藥數據庫制度,中醫藥期刊文獻數據庫和報刊文獻數據庫、藏藥數據庫等。作為針對傳統知識特有的傳承方式而創設的傳統知識收錄制度有其本身的優點,但是也存在救濟成本過高的問題。
第二,特許權共享機制。指的是要利用傳統知識的第三人通過與傳統知識權利主體協商,簽訂傳統知識許可使用協議取得傳統知識的使用權,并對傳統知識使用的對象、方式、期限、地域范圍和違約責任、糾紛解決機制進行明確約定。我國目前沒有傳統知識特許權使用方面的明確法律條文規定,但是現在學術界許多學者支持這種方式。
第三,來源地披露制度。該制度要求專利申請人在對由傳統知識組合或依據傳統知識研發而成的智力成果進行專利申請時,要明確說明該傳統知識的來源地,并提供證據證明取得該傳統知識已經來源國或傳統知識持有人同意。
總之,知識產權特別制度保護模式對傳統知識保護的力度強于現有知識產權制度,是目前傳統知識保護比較行之有效的一種制度。
(三)傳統知識特別制度保護
傳統知識特別權利制度是指針對傳統知識設立的,與知識產權制度相平行自成體系的一種法律制度。我國制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中藥品種保護條例》都屬于傳統知識的專門立法。傳統知識特別權利制度是在參照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基礎上設立的專門用于保護相關傳統知識的制度,不僅能夠為傳統知識提供有效保護,且不會直接對現有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沖擊,相關保護措施通過單獨立法的方式予以規定。
(四)習慣法保護
習慣法是依據某種社會權威和社會組織,具有一定強行性的獨立于國家制定法的行為規范綜合。習慣法規定了傳統知識相關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傳統社群的需要和傳統知識的傳承。我國也有借鑒該民族和地區原有的習慣法來保護少數民族的傳統知識的做法。雖然習慣法對傳統知識保護起著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現代社會中,一切權利的保護都必須通過制度化的形式進行,傳統社區的習慣法只能在立法中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三、完善我國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構想
(一)我國傳統知識保護存在的問題
針對傳統知識保護,我國至今已經有十多部立法,并且參加了一些相關國際組織或公約。但是,我國傳統知識保護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首先就是立法過于零散,沒有統一的法律體系,沒有統一的立法指導理念。其次是我國的自主保護意識弱,對傳統知識的商業可用性和文化可塑性認識不夠。再次則是我國傳統知識保護的客體范圍相對不廣,且保護力度不強。最后是我國缺乏鼓勵和推動傳統知識利用的相關規定,使得傳統知識保護變得被動,并且保護中缺乏主動宣傳、利用傳統知識從而限制傳統知識的發展。
(二)完善我國傳統知識法律保護的建議
過去,我國在傳統知識保護方面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我們應當先完善傳統知識的法律制度保護,從而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筆者認為,完善傳統知識法
律制度需滿足以下幾點:
第一,統一立法理念,從而進行系統的立法,并要逐漸擴大受保護的傳統知識客體,加快傳統知識保護的進程,不僅在量的方面提高傳統知識保護,更要使傳統知識保護有質的飛躍。
第二,加強宣傳傳統知識的法律保護,增強社會大眾對傳統知識的保護意識,為深化、統一傳統知識保護立法奠定基石,使得傳統知識保護這一條道路更加長遠。
第三,不僅要對傳統知識展開法律保護,更重要的是通過立法的方式促進傳統知識的可持續發展,鼓勵以利用的方式加快傳統知識保護的進程。
四、結語
當代世界,傳統知識保護已經刻不容緩,國際社會和廣大發展中國家也已經為此作出了巨大的努力并有一定的成就。而我國是傳統知識資源大國,更加需要富有成效的法律制度來保護傳統知識。傳統知識保護需要理清思路,循序漸進,并且需要在各方力量的支持和努力,使傳統知識融入現代社會,獲得自身存在和發展的空間。本論文則是對傳統知識保護立法進行比較,并且對我國傳統知識現行保護模式進行分析之后,對我國傳統知識保護立法提出幾點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