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排除作為金融排除的主要表現之一,已經引起歐洲各國的重視,我國目前對金融排除的研究重點仍然停留在銀行信貸儲蓄方面的服務的可及性。保險作為金融服務的主流產品之一,對低收入群體和地區的排除對區域保險的不平衡發展有著重要的影響。本文希望通過對保險排除的界定、影響因素的分析及治理途徑,能夠深化對我國保險排除的理解,為緩解保險排除提供一定的借鑒。
一、問題的提出
(一)概念界定
保險排除可以算是金融排除的現象之一,而金融排除本身又與文化排除、社交排除等構成社會排除的子集。判定金融排除時往往是基于一些類似于“金融包含”(financial inclusion)這樣的標準而比較得出的。國際上對于金融排除的定義各異,其最寬泛的定義將“接觸金融系統”作為一個整體來突出,注重金融排除和社會排除其他子集間的復雜交互性:不能獲得金融服務的組織或家庭個人常常也無法獲得其他一些主要的社會供給,同時金融排除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劇了社會排除的其他子集(Koker,2006)。該類定義在眾多文獻中運用較多。金融排除定義的最狹義定義,則側重于對“特定類型”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缺乏擁有或不可及性(Kempson&Whyley,1999)。當然,在這兩種極端的定義之間,還存在著中間派的定義,例如強調排除與“主流”金融服務和產品的關系(Dayson,2004)。鑒于本文需要延伸至保險方面,所以傾向于廣義的定義。
針對本文所要研究的保險排除,該詞在學術界并未引起重視,最早僅見于《Financial Exclusion in Europe》(2007)一文,作為歐盟研究金融排除的一個視角與銀行排除、儲蓄排除及貸款排除出現,并未對其做一詳細定義。而在一些其他關于金融排除的研究發現,對于被排除的金融產品方面,保險產品相對來說是比較突出的,根據FSA在1998年進行的調查,英國家庭中有26%沒有家財保險,87%沒有抵押還款保護保險,僅有9%的家庭擁有醫療保險,7%投保個人意外保險。約瑟夫朗特里基金會(JRF)還發現,英國有養老金的人與沒有養老金的人之間的差距進一步擴大。
本文中將保險排除定義為:窮人或貧窮地區不能獲得保險服務或產品,鑒于我國社會保險的政策性和普及性,這里的保險主指商業保險。
(二)保險排除的對象
保險排除的對象主要是個人,這一點是不同于金融排除的其他方面,既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企業。被保險排除在外的一般是社會弱勢群體,包括老年人、失業者、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等等。這些群體不僅突顯于保險排除,更是被社會所排除的主要對象,缺少穩定的經濟來源,沒有社會地位,他們在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都不能得到平等的重視,從而缺乏社會認同感和存在感。
保險排除現象的存在首先是一個經濟問題,特別是對區域經濟的發展有著深遠的影響,因此,本文試圖通過分析保險排除的維度以及影響因素,提出治理的政策建議。
二、保險排除的維度
(一)地理排除,指被排除對象由于空間距離限制無法獲得保險服務。基于成本、收益的考慮,保險公司傾向于在邊遠地區、貧困地區、人口稀少地區少設甚至不設分支機構,另一原因是這些地區往往不能有持續穩定的電力供應和網絡通訊。保險分支機構難以立足和正常運營。致使該類地區即使存在保險需求,鑒于業務辦理的困難也會放棄;這是典型的因服務網點少而造成的保險排除。通常而言,一個地區的保險機構的網點分布數量與該地區保險排除程度呈負相關關系。
(二)評估排除,保險機構通過風險評估手段對經濟主體施加的準入限制。保險機構在進行風險自我管理時進行了風險的回避,即對某一些高危風險單位拒保。基于對投保人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防范,保險公司不得不對投保人進行風險的評估,剔除高風險個體,保證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
(三)條件排除,即附加在保險產品及服務上的條件而使得某些人的保險需要不能被滿足。而這些附加條件往往不盡合理。例如車險中為了杜絕道德風險而設置的被稱之為霸王條款的各項免賠條款,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車險需求。
(四)價格排除,指保險產品的價格過高超過某些經濟主體的購買能力。一些人只有支付自己不能承受的價格才能獲得保險產品。即收入較低的人群或地區,獲得的保險保障程度越低。引起這種價格排除的主要因素是經濟因素,區域保險業發展速度往往與該地區經濟發展速度正相關。
(五)營銷排除,指保險機構的目標市場的選擇及營銷策略,往往會將某些主體排除在外。保險機構為了實現盈利和發展目標而需要一定的保險從業人員對產品和服務進行營銷。從業人員本身作為保險營銷的主要載體,其人口的多少對營銷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的影響。
(六)自我排除,則是與被排除主體的自身經歷、心理因素等主觀因素相關,主動將自身排除在保險服務體系之外。在我國西部少數民族聚集地區,長期受到宗教文化影響,對于金融保險服務產品持有抵觸心理;文化教育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會影響對保險的需求。對于一些偏遠地區,人們對風險的防范意識不強,對于天災人禍的處理方式往往依賴于儲蓄或者親戚救濟等傳統手段。
三、保險排除的影響因素
(一)個人因素
1、年齡
突出體現在壽險對于超過65歲老年人的排除,地區的老齡化程度越高,保險排除程度則越高。
2、收入
收入是影響保險排除的一個最重要因素,而且人均收入與保險排除程度存在著負相關性,人均收入越高,其保險排除程度越低。因為,對于保險行業來說,高收入者往往意味著對保險產品有著更高的消費能力,因此也就成為保險機構追逐的服務對象。
3、受教育程度
對保險知識的擁有量或教育程度將直接影響保險排除,尤其是自我排除的程度。對于經濟個體而言,缺乏基本的保險知識或者對保險產品了解甚微,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對保險服務的接受程度,因此提高個人對保險知識的獲有能夠有效降低保險排除。
4、民族
由于宗教文化、習俗、傳統等的影響以及收入的制約,少數民族在對保險產品的消費上存在著明顯的自我排除,以新疆為例,少數民族人口占全部人口比例高達59.9%,絕大多數信仰伊斯蘭教,受《古蘭經》教旨影響,對涉及利息、借貸的金融服務行業比較排斥,在遭遇風險損失時多數依靠親戚朋友的援助或國家救濟。
(二)宏觀經濟因素
一般而言,GDP增長越快,經濟發展速度越快,則表明人們的收入會相應提高,可支配收入增加較快,那么該地區對保險服務的購買力相應可能提高。同時,若通貨膨脹率越高,則人們接觸保險服務的動機會相對較弱。因為其享受保險服務的“相對成本”可能要高于其所獲得的收益,因而人們可能更多地會選擇放棄與保險服務的接觸。
(三)基礎設施
通信、網絡、電話等基礎設施對保險排除也有著影響,因為現在保險營銷的發展都是基于網絡、電話等載體,隨著信息技術的普及程度的提升,保險排除程度相應有所降低。居民的交通便利性將直接影響到其受到的保險“接觸”排除程度。
(四)地區特征
我國東中西三大地區由于地理位置的差異,對保險排除程度有著較顯著的影響。東部地區的良好區位已經形成了一種循環累積效應,相對于中西部地區,保險排除程度較低。
四、保險排除的治理途徑
(一)政府干預為主導
保險排除問題的產生是保險市場失靈的表現之一,具有顯著的負外部性,需要政府或政策制定者采取措施進行干預。金融排除自從上世紀90年代初被定義以來,一直是歐美等發達國家重點研究的問題,也是社會弱勢群體所面臨的重大問題之一。因此,國外以政府為主導解決保險排除的模式可供參考與借鑒。
1、消除二元經濟,減小貧富差距。
經濟體制改革帶動我國經濟飛速發展的同時,也造成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特別是城鄉差異,兩極分化最為明顯,同時這種差異趨于擴大。農村長期以來經濟發展落后,農民收入低不僅是造成保險排除的主要原因也是金融排除甚至社會排除的內因。雖然短期內的不均衡可以產生經濟發展勢能,刺激競爭并推動經濟發展。然而如果這種差距過大,則意味著區域經濟發展失控,國家政策的戰略性布署出現了紕漏。所以,調整政策傾向,引導農村經濟快速發展,減小城鄉差距,可以從根本上改變欠發達農村地區保險排除的現狀。
2、降低市場進入壁壘,引導市場競爭良性循環。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市場進入壁壘相較其他國家和地區居高不下,這一點主要是基于對保險行業償付能力的保障,但是負面作用就是限制了進入保險服務市場的主體數量,無法形成有效的良性的競爭。逐步放寬和規范我國保險市場準入的條件,讓市場自主地決定市場主體數量,對于符合準入條件的公司鼓勵其進入市場,促進市場主體的增加,同時對市場主體形式的多元化進行引導,讓更多區域化運作的公司和專業化經營的公司進入,促進市場目標市場的細分,充分釋放市場需求潛力。
3、政府有責任督促保險機構在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同時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對于我國日漸凸顯的保險排除以及不良影響要有正確的認識,不宜將保險機構的排除行為視為是正常的企業經營行為而放任,需要適當限制或引導,以弱化機構行為的保險排除結果。
(二)保險機構立足長遠,科學管理配合積極創新
1、平衡保險機構商業利益和社會責任。保險作為特殊的金融產品,作為現代經濟社會中各類經濟個體轉移風險的主要途徑,承擔著社會穩定器的重要責任。保險企業在實現商業目標、保證償付能力的基礎上,應主動發揮社會風險管理能力,盡量減少因條件、評估引起的保險排除。
2、加強對保險產品的創新、服務的細化,制定合理的營銷策略
針對不同收入階段,不同地區的保險產品應采取差異化的產品策略。在爭取高端客戶的同時,也要適時推出面向低收入人群的保險產品,諸如小額保險;對于不同區域文化背景的消費群體,細化產品及服務,要努力融合區域文化,強調產品的適應性。
(三)改善金融排除進行綜合治理
由于保險排除只是金融排除的一個方面的體現,金融排除綜合體現在金融的各個方面,它們之間互相作用,互相制約。無論銀行,保險抑或證券,妄圖單一地改善某一方面都是不可行的,只有共同推進,相輔相成,實現金融包容,才能從根本上改善保險排除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