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盡快引入保險集團動態監管的標準
對于資本充足性的評估,需要靜態監管(即最低資本額監管)和動態監管(風險資本管理)相結合。
在靜態監管方面,保險監管當局應該逐漸拓展保險集團擴充資本金的途徑,要求集團在出現償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立即增補資本金。隨著各保險集團逐漸公布其2011年年報,可以看到,我國現已公布上年年報的保險集團償付能力普遍下降。而影響我國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的眾多原因之中,資本不足是其中最基礎,也是最緊迫的問題。一個明顯的現象是,我國整個民族保險業實收資本不到250億美元,而行業發達國家中一家中等規模的保險公司的資本金就高達幾十億美元,我國保險行業整體實收資本中保險集團占據很大比例,我國保險集團總體資本不足則可見一斑。
但同時,為了彌補靜態監管的不足,我國還應該借鑒國際監管經驗,引入動態資本監管作補充。2010年初,我國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報告編報規則第16號:動態償付能力測試(財產保險公司)》,制定了財產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必測情景,同時調整了人壽保險公司動態償付能力測試的必測情景,并要求各保險公司在2010年及以后年度的年度償付能力報告中,應當按照上述必測情景進行動態償付能力測試。而對于擁有更加復雜經營情況和組織結構的保險集團,更應該持續監測償付能力的資本,當集團風險明顯偏離前期償付能力資本計算的假設基礎時(動態監管),就需要重新計算保險集團償付能力資本并報知給相關相關機構。保險集團應該定期(如每年一次)進行動態資本充足率測試。該測試在調查保險集團前三至五年整體資本充足性的數據后,依據合理的假設,結合集團未來的發展計劃,測試資本的敏感性,預測集團未來三到五個會計年度的資本水平和資本要求,并與根據近期的財務報表分析得到的集團當前的資本狀況進行比較,以判斷資本是否充足。如果預測情形下的償付能力充足率過低而不能滿足監管部門的對應標準,母公司可以提前采取措施,消除或減少實際償付能力不足的發生。
二、完善定性風險管理,激勵內部控制
中國現行的保險集團償付能力監管的內容忽視了保險集團內部風險管控的基礎作用,沒有使監管機構的償付能力監管與保險集團的內部風險管控有機結合起來。因此,必須完善定性風險管理,推動保險集團建立和完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并使目前的合規性管理發展成為以風險為導向的定性風險管理,以激勵集團積極進行內部風險控制。保險集團母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和風險管理必須覆蓋到子公司,并且監管機構需要要求集團加強對子公司的謹慎管理。如果相關監管機構發覺成員公司的風險顯著不符合標準模型或內部模型的假設,有權利要求子公司自身或集團為其增加資本。如果子公司不滿足償付能力資本要求,應在監管機構允許的前提下,計劃重構自有資本金改善風險狀況。
三、建立有效全面的監管合作機制
聯合論壇1999年發布的《金融集團監管》文件以及歐洲議會和理事會2002年發布的金融集團指引中關于金融集團監管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其中包括:(1)分業監管仍然是必要的,金融集團的個受監管實體仍然要滿足相應監管當局提出的單一資本要求;(2)不同監管當局之間應加強協調與合作;(3)設立處于統籌領導地位的監管機構來主導金融集團的監管。
我國保險集團早已明確采用一家監管機構只負責監管集團中一個子公司的分業監管方式。
在分業監管的模式下,雖然不同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目標和方式各有不同,但實際上,在監管實踐中,各個監管機構不可能,也不應該將其監管對象和集團中其他子公司完全隔離分開,因為即使有效的監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風險的傳遞,但有時候這種傳遞可能僅僅是由公眾的主觀判斷所導致。也就是說,集團內一家子公司產生問題,會使與之有關的成員公司產生償付能力困難或直接遭受經濟損失,而不論相關成員公司是否實施了有效的隔離機制。
分業監管必然會由于保險集團內部主體類型的多樣化造成監管主體的多元化,此時,各金融監管主體之間的合作就顯得尤為重要,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當局有必要積極交流,清晰的確定各自的分工和職責,通過三方監管聯席會議來實現面對面的討論和信息交流,并共同建立全面完整的資料庫以共享信息,同時依據被監管主體的經營狀況,結合集團其他成員的情況及時調整完善監管手段,保證整個保險集團償付能力充足,穩健經營。
為了避免監管機構各方相互推脫,懈怠監管從而造成監管的空白地帶,或由于信息不暢溝通不及時而造成重復監管,可以將母公司的監管機構或該保險集團主要業務(如保險業務)的監管機構作為該集團的主導監管者。該主導者承擔最主要的監管責任,在銀行、證劵和保險這三方監管機構中充當領導者的角色。比如,匯總各監管機構的監管信息,從而對集團總體的經營風險作出評估;組織和主持三方的監管聯席會議;聯系和協調三方監管當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