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業保險 發展歷史 現狀分析 保險立法
我國歷史以來都是農業大國,農村經濟在各種經濟成分中占比較重。然而我國又是世界范圍內遭受自然災害最多、造成災害損失比較嚴重的國家之一,因而研究如何轉移農業生產中的風險,保護廣大農民的生命財產和經濟利益不受損失顯得尤為重要。
農業保險是指種植行業、養殖行業在生產、撫育、成長中可能遭受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經濟損失給予經濟補償的一種。保險公司通過保險的形式,將保費進行集中,在事故發生后,補償給受損單位或個人,以防生產鏈的斷裂造成連鎖損失,使得農業生產的順利進行。”
我國的農業保險始于1950年,曾一度中斷,直到上世紀80年代初才逐漸開始恢復。自1982年起,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開始了種植業和養殖業保險的試辦,1986年,新疆建設兵團農牧業保險公司開始開展農業保險。在這之后,多種保險形式紛紛出現,掀起了各地的農業保險的熱潮。之后,由于農業保險保費收入不穩定,農業保險呈現萎縮的趨勢。21世紀以來,中央也逐漸開始重視起“三農”問題,使農業保險制度逐步成為社會熱點話題之一。 近30年來,我國的農業保險在困境中蹣跚前進,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主要表現在險種的不斷豐富,保險范圍的不斷擴大,保險收入的大幅增長等。2009年7月20日,時任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主席吳定富在半年保險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指出,穩步推進政策性農業保險發展,積極發展農村小額保險。僅2009年上半年,農業保險承保各類農作物3.5億畝,參保農戶6152萬戶次,承擔種植業、養殖業風險責任金額1436.5億元,累計賠付34.1億元。
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的認識到我國的農業保險發展水平還處于地下水平,發展也是極不穩定的,承保范圍相對而言較小,市場份額也不大,險種同市場需求也是不相適應的。農業保險如此現狀,引人深思。我們知道,農業生產的巨大風險,較高的保險賠償率以及較高的賠償率必然導致農業保險的保費高于農民的心理預期,使得更多的農民買不起保險,不愿意購買保險,因此我國的農業保險一直俳徊于日益萎縮的怪圈,農業保險的發展幅度和發展速度遠遠低于經濟發展的要求。
調查發現,我國農業保險法律缺失,農業保險法幾近空白,我國現行的《保險法》對農業保險尚未涉及,只有《農業法》對農業保險有所涉及,其中第16條清楚地界定了“農業保險應按政策性保險來實施,國家鼓勵和支持建立互助合作性保險組織,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開展農業保險業務,但對業務的建立和開展方式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蔽覈畬r業保險缺乏應有的重視,加之農民參保意識淡薄、農民收入水平低、農業的小規模分散經營模式、農業保險賠付率高、農業保險市場供給主體數量少等因素,導致農業保險在我國推行發展緩慢。
我國要想使農業保險得以健康發展,使其在減輕農業災害損失、保持農村穩定等作用得以發揮,應讓政府發揮其主導作用,可以采取強制性的措施用以加強對農業保險的支持。此外,國家應注重農業保險的立法問題,用明文法律形式來明確農業保險的地位、性質和作用以及政府在農業保險發展中應履行的職能,來提高農民的保險意識。另一方面,我們要通過宣傳,加強群眾對農業保險的認識,讓農民了解農業保險,懂得投保、索賠、防災防損常識,提高其投保積極性??紤]到農業本身的特殊性質,農業保險的開展方式不能等同于一些常規保險,應當建立多層次的保險體系與風險分擔方式,還應加入政府與市場的共同參與和風險防范。農業是一種產業部門,但也是典型的公共部門,需要有一個以政府為主導的、共同來分散、轉移和分擔風險的系統來作保障。政府要鼓勵農業技術創新,直接或間接增加農民收入,使更多的農民有經濟能力參與農業保險。我國還應建立經營主體多元化的農業保險經營體系,對近幾年的農業保險試點情況進行總結,因地制宜的建設農業保險制度模式。同時,國家還可以對農業保險給予金融及再保險的支持,農業保險的保險人因巨大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可通過再保險方式進行攤回。
我國現階段開展農業保險主要依托于當地政府,只有根據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農業生產水平、自然災害特點,來制定相適應的農業保險政策,才能滿足當地最廣大農民的需求,才能使農業保險不斷發展壯大。伴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農業保險事業也一定會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