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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價值鏈治理模式和升級的研究述評

全球價值鏈 治理模式 升級
  近幾年來關于全球貿易和全球經濟的概念已經發生了變化。傳統的關于發展中國家的出口是指該國的公司自己設計、生產并出口產品。而現在,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可以作為國際企業的外包接受者,成為其代工企業,或者出口商可以只生產最終產品中的一小部分,參與到國際分工中去。經濟學家們就此尋求了新的理論框架來解釋這些新的現象,其中全球價值鏈理論是重要的一支。
  一、全球價值鏈概念的界定及其評價
  價值鏈作為管理學概念最早是由Porter(1985)提出來的,他認為基本活動和輔助活動兩部分構成了一家公司的價值創造,其中原材料的供應和加工、產品在市場上的銷售和相關的服務屬于基本活動,公司的采購、戰略規劃、人力資源和技術研發等屬于輔助活動。波特提出的價值鏈是在一家公司中發生的,隨著國際外包的迅速發展,波特將價值鏈這一概念延伸到了不同公司之間。
  全球價值鏈主要是從縱向一體化的角度來分析全球經濟的發展方式,不僅研究了產品的生產過程,同時分析了產品的研發和銷售等階段,從而得出不同的價值分布以及地方經濟與全球經濟之間的關系和利益分配。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對全球價值鏈的定義是實現商品或服務價值而連接生產、銷售、回收處理等過程的全球性跨企業網絡組織,涉及從原料采購和運輸,半成品和成品的生產和分銷,直至最終消費和回收處理的整個過程。它包括了所有參與了生產和銷售等活動的組織與價值和利潤的分配。
  而對于發展中國家企業參與到全球價值鏈中是否會帶來利益則有著不同的觀點。積極的觀點認為全球價值鏈為國家和企業提供了快速發展的機會,企業可以通過參與其中將它們的能力升級。另一方面,消極的觀點指出發展中國家參與到日益增加的全球一體化中會存在潛在的危害。首先,發達國家將勞動密集型或是毫無技術含量的生產活動配置在發展中國家并不會提高該國的總體技術水準。這不僅會減少收入方面的利益,同時會減少技術溢出的可能性。其次,領導型企業通常會根據它們的發展戰略來做決定,發展中國家并沒有決定權。
  二、全球價值鏈治理模式的研究綜述
  治理是全球價值鏈的核心內容。全球價值鏈治理描述的是全球價值鏈參與者之間的交易形態,是其中領導者通過非正式、非政府、非市場的方式來使其它參與者接受或服從某種規則和標準,協調組織各地的經濟活動。經濟學家們對價值鏈模式進行了不同標準的劃分,這種劃分隨著經濟的發展也變得越來越精確。
  (一)Gereffi關于價值鏈治理模式的兩分法
  Gereffi認為在經濟一體化下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權力關系是不平等的。價值鏈中參與者們所要遵守的規則是由產業的領導者制定的,而不是通過自由市場來決定的,由此才提出了價值鏈的治理。Gereffi(1994)將價值鏈分成了兩種類型:生產者驅動型價值鏈和購買者驅動型價值鏈。
  生產者驅動型價值鏈是由生產者作為價值鏈的中心,規則標準的制定者是掌握了核心生產技能的領導企業。通常包括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比如汽車、生物制藥、計算機等行業。領導者一定掌握了某些技術專利或是核心研發能力,才能夠在價值鏈中處于支配地位。它是由生產者建立和協調的一種垂直分工體系。
  購買者驅動型價值鏈是以大的零售批發商,品牌制造商為中心的一種價值鏈。領導者擁有強大的銷售管道和設計能力,但他們往往不是產品的生產商。通常包括勞動密集型產業,比如服裝、玩具等行業。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大多是參與到這一類型的價值鏈中。
  (二)Humphrey關于價值鏈模式的四分法
  與Gereffi的觀點有所不同,Humphrey認為價值鏈中的權力關系既有不平等的,同時也存在平等的關系。由此他認為價值鏈模式應該分為四種類型:市場、網絡、準層級和層級。
  市場型模式是指價值鏈中的參與方都沒有絕對的控制權力,由價格作為主要治理機制。產品的標準化程度比較低,購買方和供應方都沒有關鍵的技術和專利。
  網絡型模式是價值鏈中的參與方協調合作而產生的。價值鏈中的每個環節分別又是其他價值鏈中的一環,對于每一個環節來說,其存在的價值鏈沒有主次之分,信任是這種模式下主要的治理機制,每個環節之間都有著很大的依賴性。
  準層級模式一般發生于企業間的兩種關系情況:一是雖然是法律上獨立的企業,但實際上決策權等要從屬于另一個企業的情況;二是在全球價值鏈中處于支配地位的企業,有它來制定所有的標準和規則。
  層級型模式主要存在于FDI之中,它的上下從屬關系要比準層級型大得多,供應商的所有權在購買商手中,購買商擁有絕對的支配權力,價值鏈中的行政管理部門處于主導地位。
  (三)斯特恩的國別模型
  斯特恩(2002)在其原來的研究基礎上提出了價值鏈治理的國別模型:日本模型、德國模型、意大利模型和美國模型。這些模型可以被分為三個類型:領導型(日本)、關系型(德國和意大利)、模塊型(美國)。
  在領導型模式下,供應商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價值鏈中的領導廠商,各參與方之間的權力關系是不平等的。領導廠商通過技術等方面的投資來支持供應商,兩者之間的契約關系是長期且穩定的,新的供應商想要進入有一定的困難。日本著名的精益生產系統就是以該模式為基礎的。
  關系型模式主要是靠供應商和購買商之間的信任關系,在這種模式下領導廠商并不擁有絕對的優勢,往往存在家族關系,交易成本相對來說比較低,參與者之間的關系有很大的靈活性。這種模式經常與集聚企業相聯系,比如意大利北部的工業區。
  在模塊型模式下,供應商具備較強的能力,除了設計之外領導廠商不需要向其進行其他方面的支持。參與者之間的依賴程度比較小,因此雙方的契約關系也不是非常穩定,在不滿意對方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尋求新的合作伙伴。90年代美國的電子信息產業正式在這種模式下發展起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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