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型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是指由大型事業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向下屬企業或子公司委派會計人員,對被委派的會計人員一般由集團進行直接管理的會計委派形式。該形式的委派單位一般是大型事業單位的總公司或母公司,委派會計的來源主要是原單位的會計人員,也可以從其他會計人員中考核選拔。受派單位是大型事業單位的子公司或分公司等,也有非獨立核算的部門或單位。被委派人員的工資、獎金與工作成績和考核結果掛鉤。
1大型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存在的問題
1.1委派會計的職能不完善、不規范
作為委派主體的委派對象,委派會計人員不僅代表了委派主體的利益,為之負責監督受派單位的經濟活動,而且還負擔著為受派單位的經營出謀劃策,制定財務收支計劃、成本費用計劃等的重任。將監督和服務兩種職能統一于委派會計一個人身上,這是值得商榷的。監督和服務兩種職能使委派會計具有雙重身份,一重是上級單位的派出代表,行使監督職能;另一重是受派單位的財務人員,行使服務職能。兩個職能難以協調,如果委派會計側重于監督職能的行使,那么在制定受派單位的財務計劃時,難免會對一些有一定風險,資金占用較大的項目表示否定。但是這些具有一定風險的項目往往同時具有很高的投資回報率,很有可能使受派單位開拓業務范圍,增加新的收入渠道。一旦委派會計出于監督職能的考慮,拒絕執行風險較大的項目,那么將有可能使受派單位失去一次很好的業務拓展機會。另一方面,如果委派會計側重于服務職能,則同受派單位的內部會計沒有什么區別,本身所具有的監督職能也形同虛設,甚至同受派單位合謀舞弊,造成更加嚴重的腐敗問題。因為各地對委派會計的監督職能做出了硬性的規定,因此前一種情況發生的可能性更大。
1.2激勵約束機制不完善、不規范
委派會計作為上級單位的委派對象,已不同于一般的會計人員,他們一般都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工作經驗,除了核算和監督職能外,還具有制定財務計劃,參與受派單位的重要決策的制定和執行,還有的具有對受派單位一般財務人員的人事任免權力。可以這樣說,委派會計在某種意義上己成為受派單位的經理階層的一員,因此不能用一般的激勵約束機制去管理委派會計人員。
1.3對外部監督力量排斥,造成資源的嚴重浪費
我國的會計監督體系包括四個方面,即司法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其中司法監督是司法機關對財經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政府監督是政府有關部門如財政部門對會計行為的約束和規范;社會監督是會計執業人員和會計自律性組織維護會計秩序,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主體的監督;企業內部監督是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在企業管理層的授意下,對企業財務狀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現階段我國的會計委派制中,主要是國家機關,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國有企業派駐會計人員,監督國有資產的運營情況,這種監督方式人為地把政府監督和企業內部監督變相地整合在委派會計人員身上,寄希望于委派會計能夠解決會計信息失真等一系列問題。但是這不僅會造成對其他外部監督力量的排斥,而且使原有的會計監督體系變得混亂。
1.4引起委派會計和受派單位的合謀問題,產生新型腐敗現象
由委派單位對受派單位進行直接的監督比起委派會計進入受派單位進行監督的成本要高出很多,因此委派會計和委派單位實際上是一種委托代理關系。根據“經濟人”假設,委派會計人員是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目標的,他的目標與委托人,也就是委派單位期望的目標有所差別。委派會計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目標去追逐更高的經濟或者地位上的利益,這種行為在他人對他的監督概率很小,而效用值很大的情況下極有可能發生。委派會計與受派單位是一種監督和被監督的關系,但是這種關系是不太穩定的,也就是說在一定情況下,合謀的行為可能會出現。如果委派單位對委派會計的再監督力度不夠,或者對出現合謀行為的處罰不夠嚴厲,受派單位完全可以和委派會計結成統一戰線,前提是對受派單位弄虛作假的罰款要小于對兩者合謀罰款以及對委派會計獎勵的總額。現階段我國大多數會計委派制試點工作都把委派會計的工資福利待遇與受派單位脫鉤,由委派單位統一發放管理。這雖然能夠保持委派會計的獨立性,但是大鍋飯形式的機制對委派會計的激勵是遠遠不夠的,而且委派會計大多具有較高的業務水平,他們不會滿足于普通的激勵機制,如果委派單位的物質或者精神獎勵不能滿足委派會計的需求,他們難免會轉向其他方面的效用去尋求心理上的平衡。合謀是一種新型的腐敗,它比原有的腐敗威脅更大,破壞程度更深,這都源自于對委派會計人員的激勵約束機制的不完善。
2大型事業單位會計委派制的解決對策
2.1明確職責權限,協調各方面的關系
會計委派人員的職責權限應視被委派單位的具體情況和會計委派人員的崗位的重要性而定。委派會計人員的工作權限應該明確,就大型事業單位而言,應該限制委派會計人員的核算、管理、決策等職能(但這不表明否決委派會計人員的參與經營決策的職能),把重點放在監督單位領導是否玩忽職守、貪污舞弊,放在監督單位的財務收支是否合理合法,放在監督單位是否提供了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放在監督單位是否實現了投資決策的保值增值等目標上。不同層次的會計監管人員應側重不同的目標,對于企業內部委派的會計人員應側重于財經紀律監督和經營核算水平的提高。大型事業單位的財務總監、會計主管或會計機構負責人以及一般會計委派人員應有著不同的職責和權限。
在明確各部分會計人員的職責的基礎上,還應理順各方關系。各方面的關系是指委派主體、委派會計和受派單位之間的關系。委派主體應明確制定委派會計人員的各項管理制度,負責他們的聘用、上崗、考評等工作;委派會計人員應擺正自身的位置,不要凌駕于受派單位之上,認真負責做好本職工作,服務于受派單位的經濟活動;受派單位應為委派會計人員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配合他們進行工作,所有重大經濟活動都應通知委派會計參加。如果這三方面的關系處理不好,有可能會出現委派會計工作消極怠工,產生道德風險問題,受派單位架空委派會計,工作積極性降低或者受派單位和委派會計的合謀等問題。
2.2選擇合適的委派方式和范圍
實行會計委派制,應該根據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形式。如果不加區分客觀實際,而盲目跟風,即使采取了會計委派形式,也可能會帶來截然相反的實際效果,反而會挫傷某些部門的積極性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由此在組織形式上應針對不同規模類型的企事業單位區別委派會計人員。也就是說,無論采取哪種形式,一定要根據受派單位的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要盲目跟從。
對于國有大中型事業單位,可以向其派遣財務總監,這是考慮到更好地維護國家這個大股東的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國家委派的財務總監代表國有股東監督總經理等管理層的經營活動。也可以委派財務班子,或實行分級委派,即政府向大型事業單位或主管部門派財務班子,大型事業單位或業務主管部門再向所屬的單位派財會人員。這樣做,可以保證單位會計機構的穩定和日常會計工作的連續性。
2.3完善制度建設
會計委派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配套制度,由于我國各地的發展不平衡,因此全國各地不同區域的會計委派制具體方式各具特色,各地只有結合自己的特點積極探索,不斷創新才能建立起適合自己具體情況的委派制度,才能推進會計委派制實施和企業本身的發展。當然,對會計委派人員加強管理,應該建立一些基本制度,以逐步完善會計委派制。
2.3.1建立委派會計的檔案管理制度
對所有委派會計人員的檔案應分職務、分層次統一管理,對他們的檔案應統一式樣,統一編號。要開發全國通用的委派會計人員檔案管理的系統軟件,形成全國性的委派會計人才市場。通過該檔案管理軟件進行委派會計人才的信息統計、信息查詢和信息分析。
2.3.2建立委派會計的任職和職務升遷制度
委派會計的任職由會計主管機構考核,由會計委派機構認定,且必須得到企業財產所有者的同意,但最好也使企業經營管理者滿意。而關于委派會計的升遷,主要由會計主管機構根據業績和工作年限向財產所有者推薦,最終由企業財產所有者決定。
2.3.3建立委派會計的考評輪崗制度
在考核方面,很多單位制定了按照“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對委派會計人員進行考核,但是這四個方面的各自權重有些沒有確定,或者平均劃分。在考核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領導主觀判斷,沒有客觀的數據作根據,因此委派會計對于考核結果在很大程度上認為沒有說服力,不令人信服。
會計委派制是國家為充分發揮會計職能作用,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而做出的一項重要舉措,會計委派制不是包治百病的靈丹妙藥,它只能在一定范圍內解決會計信息不實的問題,從而實現會計監督的職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