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從公司法、經濟法的角度分析中小企業目前存在的困境,進而探究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和監管問題,最后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議。
關鍵詞:中小企業 促進發展 保護監管 資金扶持
自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以來,由于受到多種宏觀因素的影響,我國的中小企業特別是沿海地區依靠外貿經營的企業,普遍面臨著嚴峻的市場挑戰,并感受到較大的生存壓力。與前幾年相對寬松的貨幣環境相比,部分民營企業在持續經營、擴大生產和轉型升級過程中遇到了正規渠道資金滿足率不高、融資成本攀升等諸多矛盾。如何加強對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與監管成了一個關乎國民經濟與社會良性發展的重要問題。
一、我國對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與監管的現狀
我國目前針對于中小企業的立法,主要有《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大中小型工業企業劃分標準》;涉及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則有《公司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鄉鎮企業法》等。其中《中小企業促進法》是中小企業法律中的基本法,旨在調動一切合理的經濟、法律及其他有效的社會資源,對保障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目前從我國的法律體系來看,在對中小企業的保護和監管方面仍存在多方面的缺失和不到位,具體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一)立法層面存在救濟困境等多重難題
從對中小企業權利保障的角度剖析,《中小企業促進法》存在“救濟困境”,即是其在法律上的可訴性不夠強,對中小企業的保護不夠到位。雖然該法規定了若干條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條,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中小企業的成長和發展,但是,卻沒有明文規定如果政府的相關管理部門在工作中出現“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的現象該如何處理。這種規范模式從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角度分析,是缺乏了法律應有的剛性約束,可操作性不夠強,在實際中就可能會出現中小企業在社會活動中受到不平等對待甚至歧視時,難以尋找到行政救濟或者司法救濟。
從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扶持中小企業資金籌集方面分析,《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了“各金融機構應當對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支持,要求各商業銀行和城鄉信用社應當調整信貸結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但是現實中很多中小企業的管理基礎較為薄弱,財務制度不夠健全,資信度不夠高。而恰恰因為經濟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等因素,銀行作為市場主體中的營利企業,本著規避風險、利潤最大化的經營原則,會充分考慮到貸款的交易和監控成本較高,風險較大,而不愿對中小企業放款或者不輕易放款,在客觀上會導致中小企業信貸融資難的問題難以解決。
(二)信用擔保法律體系及其機制尚不健全
當前,我國信用擔保法律建設仍不到位,已出臺的關于信用擔保的法規政策仍比較分散,相關管理相對滯后于信用擔保行業的發展速度,風險分散與補償制度仍不夠健全,同時與信用擔保配套的財政政策和社會保障措施也未到位。
從運作機制上分析看,目前我國信用擔保業的發展還難以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需求:一方面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對擔保機構的監管還不到位,未聯合起財政、工商、工業、銀行、稅務等部門,形成工作合力,構建多方面監管體系,同時,信用擔保行業的自律型協會組織仍比較缺失;另一方面省級再擔保機構或具有規模以上的龍頭企業數量嚴重不足,在現實中還未形成溝通上下、聯動左右的擔保業務體系。
(三)資金扶持政策仍不夠完善
稅收上,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政策過少,條件過嚴;金融上,盡管央行和銀監會出臺了很多政策要求商業銀行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規模,但從控制風險、追求利潤的角度考慮,給中小企業貸款并不符合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則,強行要求商業銀行擴大授信規模并不科學,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
二、外國在中小企業法律保護和監管方面的經驗
(一)日本在立法層面的先進經驗
從立法層面看,日本政府高度重視,對中小企業的政策都是以法律形式加以規定,并全面考慮了法規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自1948年起,日本政府就開始制定相關的法律規范,如1948年的《中小企業廳設置法》、1949年的《中小企業協同組織法》、1950年的《中小企業保險公庫法》、1953年的《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1956年的《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資助法》、1957年的《中小企業團體組織法》等。但是,直到196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基本法》,才成為日本關于中小企業保護和監管的引領性、綜合性法規,其對于戰后日本中小企業所有的法律來說,具有“母法”地位。上世紀60年代以來,日本其他中小企業法律圍繞它而展開,構建起了一個相對完整的中小企業保護與監管的法律體系,有效促進了廣大中小企業的活力和競爭力。
(二)美國、英國在擔保監管方面的先進經驗
擔保監管對于信用擔保行業的健康發展來講至關重要。美國和英國的經濟實踐活動就證明這一點:只有建立了嚴格的信息披露機制,以及運作良好的信用評級機制,信用擔保機構才會自覺遵守相關法規政策。
例如在美國,投資、顧問、基金、證券、擔保等市場機構,只要其所經營的業務與信用擔保相關,都要經過信用評級公司定期組織的信用評級的考驗。通過信用評級,信用評級公司會主動向外披露有關信息,使得經濟活動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大為降低,實現“透明化”運作。信用擔保機構如果想獲得市場的競爭力,占領市場,就必須嚴控企業風險,規范公司運營,主動加強公司治理,不斷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等。
而英國也是類似,一方面,設立了“標準普爾”、“穆迪”等多家大型信用評級機構,這些信用評級機構會根據企業的經營情況和資信情況,隨時調整其信用級別;另一方面,政府要求有經營信用擔保業務的投資、顧問、基金、證券、擔保等市場機構,嚴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相關信息披露規則和標準,定期公布企業的經營信息,包括企業財務、經營大型項目信息等。
(三)法國在資金扶持方面的先進經驗
法國政府積極從財政稅收政策調整上,對中小企業給予特別優惠政策,從而有效解決了中小企業資金規模較小的問題。為對中小企業進行資金扶持,政府還專門設立了中小企業發展銀行。中小企業發展銀行屬于一個大型的集團型金融機構,其主要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并在政府嚴格監護下開展相關業務。該銀行下設了一家風險擔保公司,為廣大中小企業的融資提供擔保,以破解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的難題。由政府來提供大部分的擔保基金,這些擔保基金有著較嚴格的用途管制,例如只針對銀行投資進行擔保。
三、新形勢下我國中小企業的法律保護和監管對策建議
(一)加快完善立法工作,著力構建科學、完備、有序的中小企業保護和監管法律體系
以《中小企業促進法》為依據,圍繞本法盡快制定配套的法律和法規,使我國中小企業立法形成一個科學、完備、有序的體系。一是在立法保護方面,進一步明確中小企業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地位,確保中小企業權益;對中小企業融資方法進行規范,多措并舉促進中小企業融資暢通;構建中小企業信用共享平臺,改變銀行、擔保機構、社會大眾等對中小企業的能力的誤解,消除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不良影響;構建透明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促進中小企業規范化運營;創新中小企業風險投資機制,鼓勵和引導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同時健全完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推進風險投資的良性流動和擴張。二是在立法監管方面,嘗試構建風險預警制度,由稅務、工商部門等對中小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多層面、寬渠道的監控,及時掌握企業的發展情況;當中小企業發生經營重大困難申請破產時,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簡化相關破產程序,使中小企業能夠合法地、順利地退出市場,降低其破產帶來的不良效果和信任危機;健全企業信用記錄備案機制,對嚴重逃債、經濟犯罪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規定其在法定時間內不得注冊新的企業,并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二)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改進和完善現行評級、授信辦法及標準
一方面,進一步健全信用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建立完善信用擔保的風險控制和損失補償機制。從財政上落實專項資金,充實大型再擔保機構的注冊資本,同時也要積極吸收民間資本的參與,引導和鼓勵民營人士獨立或聯合創辦新的擔保公司。對運行困難的擔保機構要及時清理整頓,盡快理順關系,找準解決辦法,使之恢復功能。對運行正常的擔保機構,由經貿和金融部門加強對其業務工作的指導,促使其在積極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同時,不斷提高防范風險的能力,以促進擔保機構既快速發展,又健康運行。另一方面,改進和完善現行評級、授信辦法及標準。中小企業具有其自身特點,其評級、授信標準應當有別于規模以上的類型企業,建議應針對中小企業的特點,制定以定性為主、定量為輔的信用等級評級標準,使之能更合理地反映中小企業的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為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放款提供科學的、操作強的評級標準或辦法。完善中小企業貸款信用評級制度、企業法人代表資信評級制度和企業總體資信評級制度,強化企業信用觀念,以信用等級確定是否貸款和擔保。對于信用等級高的企業,實施優惠貸款條件,甚至可以給予無抵押和擔保的信用貸款,對于信用差的企業,不予貸款或提高貸款條件,或必須有反擔保措施。
(三)從政策法規層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扶持
一是在公司法的相關框架下,研究制定因地適宜的促進中小企業注冊資本分期繳付機制。例如可探索以下模式:對除法律法規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以外的企業,首期出資不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在企業登記后3年內予以繳清,其中投資型企業可自企業設立之日起6年內繳足。通過給予一定的政策優惠扶持中小企業的起步發展。二是發揮好政府采購等宏觀調控手段,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針對現實中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有時受到不平等對待甚至歧視的現象,盡快出臺相關操作細則,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平參與政府采購的機會。并且,通過相關條文明確,政府可采取一定的方法,在適當可控的范圍內,對中小企業給予傾斜照顧,為其參與市場經營活動創造更多、更好的機會。三是切實落實財稅優惠政策。對于國家規定的特殊經濟產業或新興產業的中小企業,以及處于特定發展階段的中小企業,通過相關財稅政策予以明確,實施減免稅收或者退稅等優惠,并及時落實到位,使扶持廣大中小企業成長和發展的目標得以實現。
(四)一手抓管理,一手抓規范,嚴厲打擊非法集資等不法行為
一是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自2003年以來,國家逐步放開了民間小額信貸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只有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管理、防范風險促進民間借貸健康發展,有效遏制民間借貸高利貸化傾向,才能保證民間資本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二是齊抓共管、依法打擊非法集資等違法活動。進一步建立健全社會非法集資監測預警體系。完善非法集資舉報制度,對發現的跨地區非法集資案件,各地要及時上報,監管部門應配合公安機關及時打擊;加大社會對打擊非法集資的宣傳力度。進一步提高社會公眾對非法集資的鑒別能力,充分發揮社會媒體的作用,廣泛宣傳打擊非法集資的政策和法律。三是強化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法律責任追究。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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