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農村財務問題一直是農村經濟發展中的關鍵問題,是農民群眾關注的焦點。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有效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幾年來的實踐也表明,“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作為一項制度創新,有效性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效果。本文通過調研河北省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工作實施現狀,分析村級委托代理制度運行機制中存在的問題,尋找執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度的有效途徑。
關鍵詞: 會計委托代理 村級財 一、研究背景
我國從1996年財政部首次發布《村合作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和《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試行)》到2010年四部委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財會[2010]4號),農村財務改革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為了從制度創新上摸索出一條有效管理村級財務之道,20世紀80年代以來,先后出現了“村賬雙代管”、“村賬鄉代管”、“會計集中辦公制”、“會計代理制”和“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等管理模式,其中浙江等省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試點創新工作實踐表明,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是規范農村集體經濟財務管理的有效模式。
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是在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計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下,在尊重農民群眾意愿和民主權利的基礎上,由代理服務機構依法與各村民委員會簽訂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協議(以下簡稱委托協議),維持村委會各項資金的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對村級財務與資金“雙委托”進行管理,實現農村財務規范化的一項農村財務管理制度。實施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后,各行政村不再設會計和出納,只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出納(報賬員),實現“五個統一”,即統一資金賬戶、統一報賬時間(段)、統一報賬程序、統一會計核算、統一檔案管理。
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正式運行以來,出現了一些以村級會計委托代理為論題的科研成果,內容多數為農村基層會計工作體會方面的文章。學術界關于村級會計代理制的調查研究成果較少,相關文獻理論研究也相對較少,多限于描述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產生的背景、原因、主要做法以及有關成效,運用新制度經濟學的有關理論分析農村會計委托代理制的制度結構、制度變遷。通過對代理制重要發源地、具有典型意義的浙江金華進行調查與分析,揭示村級會計代理制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革新方案與政策建議。理論研究較少意味著關系7億農民根本利益的農村財務管理問題缺乏深入而廣泛的調查研究,從而使村級財務管理工作難以獲得科學的理論支撐,也使得有關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村級財務會計方面的政策法規制定因缺乏充分的理論依據與智力支持而缺乏執行力。
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至今已運行十幾年,有效的促進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但從制度的發展規律考察,制度的自我完善或階段性變遷如果不能適應經濟與社會發展新環境,必然導致制度低效率或無效率。幾年來的實踐也表明,“村級會計委托代理”作為一項制度創新,在實際運用中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其有效性沒有完全達到預期的效果。因此研究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度對完善農村財會管理工作、提高農村財務會計管理水平意義重大。
二、河北省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開展情況調研
河北省歷來重視農村財務會計工作,積極探索村級財務會計管理新模式,如,1996年發布的《河北省村集體財務管理條例》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的資金可以在自愿的原則下實行村有鄉存,由鄉農經管理機構代管”。2002年發布了《河北省村級財務收支管理暫行辦法》,對會計委托代理的范圍、崗位職責、財務處理程序和資料檔案管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2010年2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會計工作意見的通知》(冀政辦函[2010]6號)中,又明確要完善村財鄉代管機制,重視對農村財務會計人員的培訓。為切實了解河北省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開展情況,我們對農業人口眾多的保定市通過發放調查問卷及對部分典型鄉鎮進行重點走訪等形式,進行了深入調研。
保定市從2005年開始在部分區縣進行“村賬托管”試點,全市鄉鎮、街道總數為340個,自然村5 425個,試行會計委托代理的村占90.76%,只有9.24%的村財務實行村自管,主要集中在曲陽山區。賬目資金雙托管占74.39%,共代理資金約89 682萬元,只托管賬目25.61%。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由鄉鎮財政所建立會計委托代理服務中心,接受村集體經濟組織(或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的委托,代理村級會計核算工作。實行這種模式的村有3 897個,占總數的54%。二是由農經站建立會計代理中心,共683個村,占總數的23%。三是由鄉鎮政府其他部門負責會計代理服務有136個,占總數的15%。由上述數據可以看出,目前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推行覆蓋面總體較廣,且經濟發達地區推行的覆蓋面要高于經濟欠發達地區。
實施會計委托代理必須符合《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會計法》和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92%簽訂委托代理服務協議,代理機構與村委會簽訂代理協議前100%進行了清產核資。實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村賬及資金委托代理后,村級資金主要采取備用金方式進行管理,備用金的金額為500-6 000不等。從以上數據可以看出,保定市在辦理委托代理之前的基礎工作比較到位,避免了后續的沖突和矛盾。從規范備用金制度的推行情況來看,推行率達到了98%,保證了資金的安全。代理機構賬務處理82%采用手工記賬,會計信息化水平偏低。
據統計,會計代理機構共配備會計人員986人,其中具有會計從業資格人員779人,具有中級會計資格者只有70人,專職從事會計工作人員346人。村報賬員平均年齡53歲,平均報酬為450元左右,主要由市財政或村委會開支。從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會計服務中心人員大多由財政所干部兼任,事多人少,許多工作兼顧不暇,平時較難全面了解掌握村級經濟活動情況,無法審核條據內容的真實性,只能做形式上的審核,審核票據是否規范,財務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報銷的制度等,難以有效發揮會計監督作用。從另一方面看,尚有一部分村賬會計人員尚未達到持證上崗的要求,這與農村會計基礎薄弱有一定關系。調查發現,隨著村干部換屆,報賬員也會隨著更換,另外村賬會計人員年齡偏大,造成專業知識落后。但是村報賬員的報酬太低又制約了提高人員素質,這勢必影響會計代理工作的開展。因此完善村賬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提高其人員素質,是我國推進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工作未來的重點工作之一。
根據調研數據,100%的鄉鎮實行了村級財務定期(每月初或月底)報賬制度,96%的鄉鎮制定了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95%的鄉鎮賬目與村資產定期盤點核對。村集體經濟組織100%經常且有時間規律進行財務公開且財務公開地點明朗化,97%的鄉鎮公開所有收入、支出明細情況,93%村集體經濟組織公開債務明細情況。50%的村集體經濟組織編制村級財務預算,財務決算40%送村民代表大會審議。98%的鄉鎮實行財務會計檔案分柜管理。在財務監督方面,代理服務機構代理會計年末或離任時88%接受上級部門及有關單位實施的審計監督;村委主要負責人離任時85%接受上級部門及有關單位實施的審計監督,且93%的審計結果及時公開。
可以看出,在定期報賬、報賬審核、財務定期公開和會計檔案管理等制度建設方面,推行會計委托代理的村都比較重視,表明保定市農村對會計基礎工作較為重視,財務會計基本制度建設較為完善;但從財務預決算制度和推進的情況來看,僅有一半推行會計委托代理的村實行了財務預決算制度,表明財務預決算的內部控制制度還有待加強,村民會議的審議權還有待進一步提升。
三、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制的建議
為了確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統一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的管理體制。從目前的規定看,管理體制仍不統一。2006年10月8日《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鄉村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紀發[2006]24號)規定,“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規范鄉鎮財政財務管理工作,農業部門主要負責規范村級財務管理工作。”這會形成都管又都不管的局面,由于不統一,往往布置的工作不能落實到位,同時削弱了財政部門管理財務會計的職能。
(二)加強代理服務制度建設。從調研情況看,目前缺乏全省統一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具體實施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在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具體實施過程中,應加強有關制度的研究和制定,一是健全代理服務的各項日常管理規章制度,包括:健全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增強財務收支的計劃性;建立健全村內事務管理制度,制定村干部報酬、誤工補貼、出差、用車、通訊等各項標準;建立健全財務開支審批制度,日常開支實行備用金制度。確保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順利有效開展。
(三)加強對農村票據的管理,積極完善相關制度,加大對票據使用的監管和指導。加強對涉農票據的管理。規范的票據是會計核算的前提和基礎,至關重要。在開展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過程中要以規范涉農票據為重點,加強對涉農票據的日常管理,規范票據的使用行為,加大對票據使用的監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發放農村商用票據、報銷表格、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結算憑證等,徹底消除“白條”入賬現象。
(四)積極探索電算化管理模式。推進村級會計信息化工作,逐步實現縣(市、區)、鄉鎮(街道)、村三級聯網,做到上下聯網、信息互通、資源共享。通過一個平臺,將社情、村情、民情匯集到了一起,全面實現會計處理、財務監管、資金下撥、村務公開等職能,方便農民群眾查詢、監督,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全面提升村級會計管理的技術含量,提高村級財務管理質量和水平。
(五)重點加強村級會計委托代理隊伍建設。首先,要加強對村出納(報賬員)的管理。村出納(報賬員)經民主程序產生后應及時向代理服務機構備案,在經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具備相應的政策水平和報賬業務技能后,方可上崗。其次,要加強對代理服務機構人員的管理。代理服務機構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知識能力,熟悉農村財務工作,機構負責人還應具備助理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專門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再次,要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代理服務機構應定期對村報賬員、村民理財小組成員、代理會計、資金會計(出納)進行相關業務培訓,對新任用(命)的村報賬員和代理機構工作人員,還應進行相應的崗前培訓。S
(注:本文系河北省社科聯民生調研課題;項目編號:20110117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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