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讓步的事項。債務重組的兩個必要條件為: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債權人做出讓步。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債務人資金周轉困難或經營陷入困境,無力按原條件償債。債權人做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于債務重組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債務重組的方式有四種,分別為:以資產償債、債務轉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和混合重組方式。修改債務條件通常會修改債務償還期限,這就涉及到“時間”。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隨著時間的推移會形成增值。由于資金時間價值的影響,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就可能會出現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卻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的情況。按現行準則該種情況不符合債務重組的定義,但筆者認為將此情形歸入債務重組的范疇更為合理。
一、債務重組中忽略資金時間價值的缺陷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及應用指南規定:“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先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時,債權方通常會允許債務方延期還款,如果未來所還的款項大于債權的賬面價值,就會認為債務方沒有做出讓步,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圍。但是,這忽略了資金是有時間價值的,雖然未來所還款項大于如今債權的賬面價值,但將未來所還款項折現,其有可能小于如今債權的賬面價值,因此,實際上債權方已經做出了讓步。同時,延期付款緩解了債務人暫時的財務困難,從這些方面綜合考慮,當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卻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時,也應該納入債務重組的范圍。
二、債務重組中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后的核算方法
在不同的時間,資金的價值是不同的,引入資金時間價值的概念能夠使企業更好地管理資金。因此,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償還債務時,涉及到延期償還的,應按重組后的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確認。若債權的賬面價值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則將賬面價值減記至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若債權的賬面價值小于未來應收金額的現值,不作賬務處理。這樣就不會出現債權人做出讓步而不認為是債務重組的情形。
例: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賒銷商品,價值100 000元,稅金17 000元,乙公司簽發1年期帶息票據,面值117 000元,到期利息10 000元。票據到期時,乙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力付款,甲公司同意延期3年后共歸還120 000元,利息立即支付,假設實際利率為6%。
分析:在此例中,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為117 000元,小于未來應收金額120 000元,按準則規定不屬于債務重組的范圍。但是,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同時又大于未來應收金額現值[120 000/(1+6%)3=100 754.319(元)],考慮到時間價值,甲公司做出了讓步,應屬于債務重組的范疇。若考慮到資金時間價值,則會計處理為:
1.債權人。
(1)收息:
借:銀行存款 10 000
貸:應收票據 10 000
(2) 重組:
借:應收賬款——債務重組 100 754.31
營業外支出 16 245.69
貸:應收票據 117 000.00
(3)計算三年的財務費用。
2011年12月31日計提財務費用:
借:應收賬款——債務重組 6 045.26
貸:財務費用 6 045.26
(4)2014年1月1日收到欠款:
借:銀行存款 120 000
貸:應收賬款——債務重組 120 000
2.債務人。
(1) 付息:
借:應付票據 10 000
貸:銀行存款 10 000
(2) 重組:
借:應付票據 117 000
貸:應付賬款——債務重組 100 754.31
營業外收入 16 245.69
(3)2011年12月31日計提財務費用:
借:財務費用 6 045.26
貸:應付賬款——債務重組 6 045.26
(4)2014年1月1日償付欠款:
借:應付賬款——債務重組 120 000
貸:銀行存款 120 000
綜上所述,采用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時,應該考慮資金時間價值。即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償還債務的,如果延長債務的償還期限,應將重組后的未來應付金額按折現后的現值確認,就不會出現債權人做出讓步而不認為是債務重組的情形,可以更真實地反映由債務重組引起的資金損益情況。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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