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PO就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招股是指一家企業(發行人)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后,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
宏良皮業沖刺IPO風險解析
甘肅宏良皮業股份有限公司于4月11日晚間發布招股說明書,擬在深交所上市。宏良皮業在改制過程中存在評估機構無資質、變更股份公司程序存瑕疵、股權轉讓涉嫌利益輸送等不規范行為。
改制兩現瑕疵 評估會計師事務所竟無資質
宏良皮業前身為宏良有限,成立于1997年,2005年進行了一次股權轉讓及增資。宏良有限創立人之一的馬宏良將所持的13%股份以50萬元轉讓給李臣(現為宏良皮業實際控制人),此外李臣以機器設備及皮革進行實物增資,評估值為3512萬元,增資后宏良有限注冊資本為4100萬元,李臣持股94.81%。
但值得注意的是,當時為李臣評估的甘肅勵致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并不具備證券從業資格。時隔6年之后,2011年5月12日北京國友大正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對此次評估情況進行了復核,并出具復核報告稱“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基本合理;評估方法的應用基本恰當,評估過程步驟基本符合規范慣例的要求;評估結果基本合理”。
當宏良有限在2008年變更為股份公司的時候,改制程序再次出現瑕疵。由于甘肅信托曾在2007年增資擴股時成為宏良有限之股東,經核查,此次變更股份公司時,未依據《財政部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管字(2000)200號)進行評估并取得國有股權管理批復文件。2011年8月甘肅省國資委出具批復,稱宏良皮業國有股權形成及變動過程合法有效。對此,保薦人華龍證券認為雖然設立時并未履行相應程序,但是不會對發行人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
值得注意的是,甘肅省國資委與宏良皮業也有千絲萬縷的聯系。甘肅國資委持有甘肅信托控股股東甘肅國投100%的股權,為甘肅信托的實際控制人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而甘肅信托和甘肅國投均為宏良皮業之國有股東。
國有資本上市前夜高價入股
根據招股書顯示,宏良皮業在2009年進行了共進行三次增資。3月份進行的第一次增資以及5月進行的第二輪增資,認購價均為1.56元/股,但僅僅就在半年后,中國輕工集團下屬的皮革研究院在11月增資中,其認購價格卻變成了1.98元/股。除了認購價格“大方”之外,皮革研究院還準許宏良皮業使用研究院在內的國有資產,而這部分資產價值高達3100萬元。
2010年8月,宏良皮業進行第四次增資。甘肅國投以及甘肅盛華、青島豐悅等5家企業入股,但本次的認購價一躍變成了每股3.2元。招股書稱,本次定價依據系參照增資時點的賬面每股凈資產,按照適當溢價的原則,體現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協議價格。
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卻涉嫌利益輸送
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08]139號)和《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實施〈關于規范國有企業職工持股、投資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改革[2009]49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保薦機構對國有企業職工在宏良皮業的持股情況進行了專項核查,核查發現,自然人股東李穎春系公司國有法人股東——甘肅信托一名中層管理人員的配偶。
經與李穎春協商,公司實際控制人李臣將受讓這部分股權,轉讓價格為3.5元,轉讓股份合計100萬股。但回溯到李穎春2007年入股之時,其僅以130萬元認繳新增注冊資本833,333.33元,4年間收益率近170%,大有利益輸送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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