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農民工為我國城市建設和經濟社會發(fā)展做出了巨大貢獻,然而,他們的住房狀況令人擔憂。究其因,農民工在城市收入較低,自我保障能力弱,同時又缺乏有效的住房保障。
關鍵詞:沿海發(fā)達地區(qū),寧波,保障性住房
一、完善農民工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要意義
黨和國家非常重視社會建設和社會的全面發(fā)展,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正式提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發(fā)展目標。完善農民工住房保障政策,有利于維護社會公正,是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yōu)越性的需要;有利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緩和社會矛盾、增強社會凝聚力,是政府構建和諧社會職能的突出表現;有利于實現農民工“住有所居”,保障農民工的基本住房權利,緩解乃至解決農民工住房問題,促進農民工及其家庭成員的發(fā)展,是農民工幸福生活的保障。
二、浙江金華農民工居住現狀及問題
(一)金華市農民工居住現狀
1.以租賃住房為主要居住形式
與城市居民相比,農民工在住房上面臨十分不同的選擇。對于中國城市居民而言,獲得住房大致有三種形式:即購買已分配公房;通過市場機制購買商品房以及參加政府推行的安居工程購買低價的經濟適用房。農民工獲得住房的途徑似乎比城市居民多,住房類型也呈現多樣性,但他們卻無法或難以像城市居民那樣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安定的住房。總的來說,無論是在大城市還是小城鎮(zhèn),農民工都是以租賃住房為主要的居住形式。
2.居住地主要集中于城鄉(xiāng)結合部及“城中村”
根據調查數據估計,在城鄉(xiāng)結合部和城中村居住的農民工約占農民工總數的四分之三。這個現象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釋:一是由于農民在這些地區(qū)比較容易租到廉價的住房,可以降低城市生活成本,這與農民工的低收入狀況是正相關的;二是農民工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而且專業(yè)技能不夠高,因而較少在市區(qū)的繁華地帶工作,更多的農民工是在臨近城市邊緣地帶工作,選擇在城鄉(xiāng)結合部和城中村居住能降低交通成本;三是城鄉(xiāng)結合部和城中村在觀念意識、文化習俗、生活方式等方面,一定程度地延續(xù)了以往農業(yè)社會狀態(tài)下的許多特征,農民工在這里容易找到心理認同,能夠較快地融入新環(huán)境;五是相對于主城區(qū)來講,城鄉(xiāng)結合部和城中村行政管理上的混雜和松懈正好為流動人口聚居提供了難得的空間和寬松的環(huán)境。
3.農民工的城市居期長
有調查資料顯示,2000 年及以前進城的農民工占42.63%,即城鎮(zhèn)農民工中,改革開放以來前二十三年進城的不足一半。近年來,進城農民工逐漸增多,2005年進城的占9.79%,2006年進城的占21.26%,2007年進城的占26.32%。農民工進城時間早晚,也意味著農民工在城市居住時間的長短。上述數據表明,至少有42.63%已經在城市居住了8年,即使是2007年之后進城的農民工,他們的城市居期也已經超過5年。
(二)針對上述現象的原因分析
1.政府對廉租住房的財政投入嚴重不足
廉租住房制度作為社會保障的一部分,與經濟適用房制度的商品性和政策性相比,只具有政策性的特征,因此更需要政府的財政支持。廉租房作為非經營性項目,如何贏得其資金是一些城鎮(zhèn)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特別是西部的城鎮(zhèn)這種問題更為突出。當前的廉租住房制度主要針對的是城鎮(zhèn)居民中的雙困群體,也就是收入低和住房困難的人群,這種情況下政府對廉租住房的財政投入尚且不足,保障對象再加上廣大的農民工目前的投入就更加算是杯水車薪了,因此,增加政府的財政投入是當務之急。
2.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不完善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項資金融通的手段,是面向城鎮(zhèn)居民設立的,十多年的實施經驗證明,雖然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其需要不斷進行的完善,但無可否認這是一項比較適合城鎮(zhèn)居民的制度。但是,隨著目前城市中低收入群體中農民工的出現,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適應這一群體的措施。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農民工的住房消費水平非常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保障功能是農民工所急需的。但是,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農民工的工作單位定期補貼給農民工同等額度的資金,這無疑增加了大部分農民工的工作單位——企業(yè)的成本。因此,新的住房公積金制度必須做出對策來解決或者緩解這個難題。
三、建立涵蓋農民工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
(一)住房公積金應覆蓋農民工
要使得住房公積金擴大到農民工群體,政府就要設立專門的法律和法規(guī)來保障用工單位交納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當前,很多雇傭農民工的企業(yè)出于節(jié)約企業(yè)開支的目的,在交納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積積極性不強,為此,政府要設立相應的法律和法規(guī),要嚴格的規(guī)定企業(yè)交納其雇傭的農民工的住房公積金,同時,政府應該通過一系列政策上、稅收上激勵措施,來鼓勵那些能夠堅持交納農民工住房公積金的企業(yè)。同時,農民工群體的高流動性是也是住房公積金制度需要考慮的問題。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fā)展,農民工群體的流動性將更加迅速,只要建立一個高效、統一和可行的住房公積金全國轉移支付制度,建立一個全國性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管理系統,走到全國各地都可以查詢到農民工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實際情況。
(二)有條件發(fā)展農民工廉租房
政府是廉租房制度的責任主體,在城市規(guī)劃、廉租房來源等方面,地方政府也應該堅持公平的原則,不能將城市中較好的地段全部都用于商業(yè)、或者是高檔樓盤的開發(fā),而是應該保留一塊地段,專門用于新建針對農民工的廉租房。政府要將發(fā)展農民工廉住房的專項資金編入政府財政預算,政府要根據農民工居住特點等實際情況來支出這筆資金,從而保障這筆資金能夠真正用于保障農民工居住權益之中。可以通過招投標的方式,通過在稅收、土地競標等方面上的優(yōu)惠政策來鼓勵一些有條件的房地產商建設廉住房、管理廉住房。政府可以租用一些廢棄的廠房、學校,加以改造,來作為廉租房以極低的價格提供給住房條件十分困難的農民工群體;同時,政府也要鼓勵社會民間資本,多渠道的籌集資金來發(fā)展農民工廉住房項目。最后,針對農民工群體高流動性的特點,政府要建立一個合理、有序的廉住房準入退出機制。將一定合理比例的廉租房租給農民工可以加快廉租房的周轉,提高廉租房的利用率,增強其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