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認為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不能只看價格和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而應該全面考慮企業的實際經濟效益,即應該以利潤最大化作為選擇的標準。本文結合例子,具體分析了如何擬定成交價以及如何比較不同供應商報價。
【關鍵詞】利潤最大化 標準成交價 擬定成交價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國在上海、北京、江蘇、安徽、廣東(含深圳市)、福建(含廈門市)、浙江(含寧波市)、湖北、天津等地陸續進行營改增的試點,而且營改增的范圍將逐漸擴大至全國和所有行業。這次稅制改革不僅對國家整體稅制設計產生重大影響,而且對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對于應稅貨物和應稅服務的購買者而言,主要是如何比較不同供應商的價格,選擇供應商的問題;對應稅貨物和應稅服務的提供者而言,則是如何確定具有競爭力的價格。這實際上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下文將從應稅貨物和應稅服務的購買者角度,全面分析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如何選擇供應商。
一、企業選擇供應商的標準
從稅收角度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采購應稅貨物和應稅服務的來源主要有三類:①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②能夠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③只能開具普通發票的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應稅貨物、提供應稅勞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由稅務機關代開3%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處購進的應稅貨物和應稅服務很難抵扣進項稅額或只能抵扣較少的進項稅額,因此許多企業總是選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者報價低的企業作為其供應商,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做法。企業應該全面考慮企業的實際經濟效益,即應該以利潤最大化作為選擇的標準。下面我們用案例來分析這一選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