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一、“待處理賬產損溢”的處理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說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時規定:對小企業的財產損溢,應當查明原因,在年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處理后本科目應無余額。顯然,小企業“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月末可以有余額,年末不能有余額。但《小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并未明確“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月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如何填列。
對此,建議完善《小企業會計準則》。方案一:規定小企業“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月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填列,因為不管是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還是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溢,都必須在一年內處理完畢。方案二:修改《小企業會計準則》的有關規定,要求小企業在期末結賬前將財產損溢處理完畢,使“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余額為零,以便及時正確反映小企業各期損益與資產情況。方案二更好。
二、“應交稅費”的填列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應交稅費”項目,反映小企業期末未交、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各種稅費。本項目應根據“應交稅費”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應交稅費”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