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目前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在分類標準、初始成本確認、公允價值變動處理、資產減值損失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本文擬以股票投資為例就此方面進行研究,并提出改進措施。
【關鍵詞】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交易性金融資產 交易費用 公允價值 資產減值損失
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 初始分類標準模糊,容易與交易性金融資產混淆。現行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對于取得的金融資產在進行會計核算之前應該先進行分類,對于持有的隨時準備出售、主要以獲利為目的的金融資產確認為交易性金融資產,對于持有目的不明確的應界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企業之所以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閑置資金的盈利能力,以實現企業經濟效益最大化的目標。在資產負債表上交易性金融資產被歸類為流動資產,因此交易性金融資產實質上具有兩個特點:一是持有目的是隨時準備出售;二是持有時間是短期的(往往小于等于1年)。而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僅僅確立了持有目的一個標準。盡管在資產負債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被歸類為非流動資產,但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類標準中并未涉及持有時間的限制。這樣無形之中擴大了企業對金融資產分類的選擇權,為企業操縱利潤、粉飾報表提供了空間。比如:市場波動劇烈,企業為了投機從市場上買入了一些股票。企業有兩種做法:一是通過董事會決議,明確該投資是為了短期獲利,則應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二是董事會決議里未就該投資意圖明確說明,則可以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從本質上來看,企業投資目的是甘愿冒風險追求超額利潤,應該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核算,股價的變動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直接影響企業利潤。反過來,企業若為了規避價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則可以將股票作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核算。這樣股價的變動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未賣出之前不會影響損益,卻可以隨時在價高的時候賣出以獲利。明明是投機目的,短期持有,但因為現有準則分類標準的缺陷導致投資并未反映出管理層的實際意圖,提供的信息可能會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