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平衡納稅負擔,用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時,稅法規定,按當期生產領用數量計算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的消費稅稅款,但稅法同時又規定,委托加工的產品收回后如果直接銷售,被代扣代繳的消費稅計入材料成本,并且在銷售時將不再繳納消費稅。對于此規定,筆者有不同觀點,現舉例說明如下:
例:A卷煙廠委托B卷煙廠將1 000萬元的煙葉加工成煙絲,加工費680萬元,加工的煙絲運回A卷煙廠。煙絲消費稅稅率30%,甲類卷煙消費稅稅率45%,不考慮增值稅等因素的影響。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計算A卷煙廠承擔的消費稅及稅前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