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 近年來,社會各界對環境稅開征的相關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但是對環境稅稅權分配的問題卻很少有人進行研究。本文對環境稅的立法權、稅收征管權和稅收歸屬權的分配問題進行了相關研究,并對稅權分配后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 環境稅 稅權 分配
在2010年10月召開的十七屆五中全會上的《十二五規劃建議稿》中明確提出“深入貫徹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基本國策,節約能源,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強度”,“繼續推進費改稅,全面改革資源稅,開征環境保護稅”,環境稅呼之欲出。
我國不少學者對即將開征的環境稅,從經濟意義、立法要素、目標定位、理論依據、對經濟造成的影響等多個方面進行了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對環境稅開征的稅權問題鮮少有人進行研究。由于環境資源屬于公共產品,而公共產品具有層次性的屬性,環境問題也就具有了層次性屬性。因此在開征環境稅時,相關法律法規不應完全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要考慮到我國各地區環境情況的差別,并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立法權、稅收征管權和稅收歸屬權,便于制定更加符合當地實際情況的政策。但是,針對我國國情,賦予地方政府怎樣的權力,如何使其與中央政府的立法相呼應,以及在稅收征管權上如何協調中央與地方的利益,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問題。這不僅關系到今后環境稅制定的科學性,更關系到環境稅的執行效果和對當地經濟發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