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采取學時制,由會計人員在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證明后,在90天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明,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為加強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會計隊伍,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財政部修訂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并于2013年7月1日實施,我認為《新規定》主要體現了六大創新,服務于會計人員。
一是明確了繼續教育開始時間
由于《原規定》只明確了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未規定首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人員開始參加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時間。而《新規定》明確了“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規定。這樣可以避免各地做法不統一、浪費培訓,減少不必要的培訓;可以防止少數地方借發證之機浪收費,收費不辦培訓,損害會計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二是修改了繼續教育的形式
《原規定》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訓為主,自學為輔。致使接受培訓以外的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缺乏操作性,其實質是只有接受培訓才能算完成繼續教育。《新規定》將“接受培訓”和“其他形式”并列作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同時將參加財政部組織的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訓或考試、參加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參加高端會計人才培訓或考試、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發表會計論文、參加會計類知識大賽等都作為繼續教育形式。減輕了部分會計人員不必要的培訓負擔。
三是實行了繼續教育學分制
《原規定》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管理采取學時制,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少于24小時。《新規定》將繼續教育管理修改為學分制,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分。同時,對于“接受培訓”和“其他形式”兩種繼續教育形式,規定了具體的學分制計量標準。這就徹底解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計量、登記的可操作性問題。《原規定》中沒有明確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尚未完成繼續教育的處理。
四是明確了從業資格調轉學分管理
《新規定》明確規定,會計人員在省級財政部門、中央主管單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管轄范圍之間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對尚未完成以前年度繼續教育,應在調出地完成后才能辦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手續;對未完成當年度繼續教育,則分別區分兩種情況處理:辦理調出的時間距離當年年末在3個月之內的在調出地參加繼續教育,辦理調出的時間距離當年年末超過3個月的在調入地參加繼續教育。新規定保證了會計從業資格調轉時繼續教育政策的一致性,避免了政策不一,而造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兩頭都管或兩頭都不管局面。
五是完善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方法
《原規定》只規定了一種繼續教育事項的登記方法——會計人員送審登記。即由會計人員在接受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關證明后,在90天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相關證明,到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新規定》規定了兩種繼續教育事項登記方法,在會計人員送審登記的同時,還增加了繼續教育機構報送登記。即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根據繼續教育機構報送的有關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為基層會計人員減輕往返跑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登記的負擔,體現了以人為本,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則。
六是嚴明了繼續教育機構法律責任
《原規定》明確了繼續教育機構的四種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一是采取虛假、欺詐等手段招攬生源的;二是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三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學歷或學位證書、資格證書或培訓證書的;四是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新規定》還增加了“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行為要承擔法律責任。
作者:黃德祥 單位:冷水江市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