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是否同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本征求意見稿中的改進建議,建議過渡辦法和生效日期。
根據2012年3月發布的應循程序手冊,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發布2012年-2014年年度改進,對《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性資產和終止經營》、《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雇員福利》以及《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進行有限改進。
問題1:你是否同意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在本征求意見稿中的改進建議?
問題2:你是否同意本征求意見稿中的建議過渡辦法和生效日期?
一、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性資產和終止經營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建議在準則中明確,當主體將某項資產(或處置組)從持有待處置(至所有者)直接重分類為持有待售,或者從持有待售直接重分類為持有待處置(至所有者)時,主體不應當按照準則第27至29段要求為重分類進行會計核算。同時,當資產(或處置組)不再符合持有待處置(至所有者)狀態或實現處置可能性不高時,主體應當不再應用持有待處置(至所有者)相關會計核算,而應按照準則第27至29段進行核算。
本改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允許提前使用。
二、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7號——金融工具:披露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建議就準則第42C段關于勞務合同部分增加部分指引,以明確如何確定勞務合同符合“持續涉入”標準,以適用準則第42E至42F段的相關規定。同時,該部分規定并不針對每一個中期財務報告,但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告》編制的簡明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提供增加后的披露信息。
本改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8號規定進行追溯調整,但主體不必在首次應用改進前的財年應用準則第B30段及B30A段。
三、國際會計準則第19號——職工薪酬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建議,在準則中明確用于確定離職后福利義務折現率的高質量公司債券應當使用同一幣種的公司債券,且該債券市場的市場深度也在同一幣種中評價。
本改進是針對歐元區主體提出的離職后福利折現率估計問題的改進,該改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允許提前采納。
四、國際會計準則第34號——中期財務報表
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建議明確準則中信息披露 “中期財務報表其他任何部分”的內涵,并澄清要求在準則中明確包括信息披露“任何部分”的交叉引用部分,即信息披露應當列示于中期財務報表之中,或者存在于中期財務報表其他部分相互交叉引用之中,若財報使用者無法從交叉引用中得到相應信息,那么中期財務報表就不完整。
本改進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允許提前使用。
作者:財政部會計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