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在對于增強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意識,防范經營管理風險,推進廉政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復雜性,實踐中還存在較多問題。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在黨和政府一系列審計制度的推動下,得到了快速發展,成為國有企業監督管理領導干部的有效手段。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也暴露出諸多的問題。本文以A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案例揭示國有企業領導經濟責任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并展開積極思考和探索。
一、A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案例概述
(一)背景介紹
A企業成立于1959年,是一家具有50多年造船歷史的國有企業。A企業原法定代表人自2001年任職起,在其擔任廠長期間企業經營虧損嚴重,處于資不抵債的狀況。在企業面臨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經區政府批準,決定對A企業領導班子進行調整,對廠長進行離任審計。
(二)審計重點及揭示問題
受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有關程序、方法和要求開展審計工作,對A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重點為任職期間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及重大經營決策、內部控制制度情況。審計中發現存在主要問題:(1)報表編報不真實、不完整。(2)財務收支核算不合規。(3)重大經營決策失誤。A企業原廠長在簽訂重大建造合同過程中,未經集體討論決定,采購物資未嚴格履行必要的招投標程序,因決策失誤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上千萬元。(4)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存在崗位分工設置不合理,不相容職責未相互分離、未建立明確的授權審批制度,實物資產管理混亂等情況,因內部控制缺陷導致企業擠占公款、物料被盜用、虛假報銷等管理漏洞。
(三)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在對A企業原廠長經濟責任審計的基礎上,對其經營業績和承擔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一方面肯定了A企業原廠長任期內,在企業面臨停產的窘境下,對企業的造船業務進行戰略調整,使企業成為當時國內第三家建造出口油輪的船廠。另一方面對任期內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對重大經營合同、物資采購未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承擔主管責任,對企業經營嚴重虧損、管理不善、內部控制缺陷等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摸清企業家底,揭示存在問題。根據審計結果,區政府對企業領導班子進行全面調整。在新一任領導班子的正確領導和職工共同努力下,通過“內重管理,外抓效益”的整改,當年企業就扭虧為盈,不到三年時間彌補了歷年虧損,企業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從對A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看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在對于增強領導人員經濟責任意識,防范經營管理風險,推進廉政建設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復雜性,實踐中還存在較多問題。
(一)不同的經濟責任審計模式導致審計結果存在差異
目前,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四種模式,即審計機關模式、國資審計模式、社會審計模式、企業內審模式。從實踐來看,國家審計模式獨立性強質量高,但覆蓋面有限;國資審計模式雖能發揮監督與制約功能,但效率和質量一般;社會審計模式雖然也能完成經濟責任審計,但其公信力有所不足;而企業內審模式的獨立性較弱。由此可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四種模式的獨立性、審計質量存在著差異,將導致企業領導人員審計結果的缺乏統一性和公平性。
(二)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廣度、深度不夠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因任職期間長、責任范圍廣,審計內容多,在有限的審計時間內,難以做到查深查透。實踐中經濟責任審計存在著重查賬輕分析、重問題輕責任的現象,只注重領導人員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是否合法、合規,而忽視了其任職期內的經營行為對企業長遠發展和未來獲利能力的影響。
(三)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不夠完善
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評價經營業績和經濟責任。現有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對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已實現的經濟效益評價指標比較全面,但對未來發展后勁的評價指標不夠健全;審計評價側重于對企業財務收支的評價上,而對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個人存在的違規違紀問題缺少具體的量化分析;對經濟責任評價就事論事多,綜合分析少,對企業經濟損失的深層次原因難以全面剖析,造成審計結論比較籠統、缺少切實可行的審計建議。
(四)經濟責任界定不夠準確
由于經濟責任主體的多元性和經濟責任期限的連續性,使得對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界定存在一定模糊性和爭議性。
1、離、接任領導人員責任劃分難。由于經濟活動的持續性,上任領導的決策效果往往在下任領導任期內才有所反映,要徹底地劃清前任、后任的經濟責任界限難度大。這也容易造成領導人員只重視短期利益,而忽視企業的長期發展。
2、直接責任與主管、領導責任劃分難。在實踐中,除規定的直接責任外,領導人員職責范圍內存在的問題,定性為主管責任,責任主體過于模糊,審計中對經濟責任的歸屬上存在較多爭議。
3、領導個人決策與集體決策責任劃分困難。不同的決策類型,領導人員個人承擔的責任是有區別的,若劃分不清,可能存在領導承擔的責任過重或逃避了一些經濟責任的懲處。
(五)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滯后,問題整改難以落實
在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中,以離任審計為主,任中審計比重較小,審計時效性不強。大多數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是“先離任,后審計”,通過審計,雖然明確了領導人員任期內應負有的經濟責任,但因責任追究制度不完善,致使審計結果難以有效落實,大大削弱了審計監督的效果。
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轉型與發展的思考
2010年12月頒布施行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規范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為目標,對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更高要求,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內容和方法等,也將隨之轉型和發展。
(一)從以財務審計為主向以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審計為主轉變
現代企業的經濟責任是一種綜合責任,由財務責任發展到經營責任、管理責任、法律責任以及更為廣泛的社會責任。因此,企業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不能僅停留在傳統的財務審計上,而是要轉向“審機制、審控制、審風險”為主,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內在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和加強風險管理方面所做的工作,往往比財務業績對企業成長與發展的作用更重要。
(二)從審結果為主向審結果和審過程并重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的目不是發現問題,而是通過審查動態控制過程,促進企業完善機制、改進管理,提高企業綜合效益,增強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全面評價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不應僅局限于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結果,應更加關注領導人員履職的過程和效果,既注重靜態真實性的審計,也注重過程控制的有效性審計。
(三)由單一的審計方法向多種審計方法并重轉變
經濟責任審計不僅要審經濟業務,而且要審經濟行為,涉及的審計內容包括財務與非財務信息。因此,除了采用常規的審計方法外,還應采取聽、談、審計調查等其他行之有效的方法。如審前聽取被審計者的述職報告、召開座談會、發放員工問卷調查、設立意見箱,收集群眾意見等,審計過程中個別談話了解情況、查閱會議記錄、對重大經營決策的賬外調查等方法進行審計,以保障經濟責任評價更加客觀、公正。
(四)由離任審計向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并重轉變
離任審計雖然有利于評價領導人員任職期間履行的經濟責任,但存在時效性不強、不利于整改和審計結果利用等問題。因此,在確保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基礎上,推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前移審計關口,做到未經審計,不得解除經濟責任,審計不合格,不得兌現任期的績效薪酬和其他獎勵。這樣,才能使經濟責任審計意見更具有建設性,整改落實更為有力。
(五)由個人問責向個人問責與企業整改并重轉變
審計問責的主要目的是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規范和提升經營管理水平。企業經濟責任審計既審計“人”,也審計“事”,涉及人的問責主要有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涉及事的問責可通過企業整改來落實。為此,要本著“審計必須嚴格、責任必須追究、問題必須整改”的理念,加大問題的整改力度,對審計結果的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評價,對應落實而未落實的問題認真查找原因并督促完成,形成以問責促整改、以整改促管理的良性循環。
作者:潘慧萍 單位:臺州市椒江區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