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利用個人所得稅的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根據國稅發[1994]127號文件和財稅字[1998]12號文件的規定,對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和體育彩票的中獎收入,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0 000元(含10 000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0 000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因此,發行體育彩票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的單位在設立獎項時,應當考慮當前稅收政策的規定,盡量避免剛剛超過1萬元的情況出現。
案例1:發行體育彩票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的單位在設立獎項時,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一是只設置一等獎,每個11 000元,共5個;二是設置一等獎,每個10 000元,共5個,二等獎每個1 000元,共5個。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只設置一等獎,每個11 000元,共5個。
則獲獎者應納個人所得稅=11 000×20%×5=11 000(元),稅后收入=11 000×5-11 000=44 000(元)。
方案二:設置一等獎,每個10 000元,共5個,二等獎每個1 000元,共5個。
則獲獎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稅后收入=10 000×5+1 000×5=55 000(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個稅11 000元,多獲取稅后收入11 000元(55 000-44 000)。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籌劃點評:只有當獎金超出10 000元達到一定數額時,獲獎者才不會感到“吃虧”。實務中,可以通過設立方程式求解均衡點。設獎金為X,則有X(1-20%)≥10 000,解得X≥12 500(元)。也就是說,區間(10 000,12 500)是非有效區間,如果獎金設在這個區間,稅后收入反而會低于10 000元。因此,發行體育彩票和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獎券的單位在設立獎項時,應當考慮當前稅收政策的規定,要么小于或等于10 000元,要么超過12 500元。
二、利用企業所得稅的臨界點進行納稅籌劃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因此,對于預計當年度技術轉讓所得超過500萬元的情況,企業可以考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將超過500萬元臨界點的所得分攤到以后年度,這樣就可以完全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案例2:2012年12月15日,青島先鋒電器有限公司以1 400萬元的價格轉讓其擁有的某項專利技術,技術轉讓成本和相關稅費為400萬元,則技術轉讓所得為1 000萬元(1 400-400),請對其進行納稅籌劃。
方案一:2012年12月15日,該公司簽訂金額收款的技術轉讓合同。
則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1400-400-500=500(萬元)
2012年應納企業所得稅=500×25%×50%=62.5(萬元)
方案二:簽訂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約定2012年12月15日收取700萬元,2013年1月15日再收取700萬元,則400萬元的技術轉讓成本與相關稅費也相應地在兩個年度均分。
則2012年應納稅所得額=700-200-500=0(萬元)
2012年應納企業所得稅=0(萬元)
2013年應納稅所得額=700-200-500=0(萬元)
2013年應納企業所得稅=0(萬元)
由此可見,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繳納企業所得稅62.5萬元,因此,應當選擇方案二。
籌劃點評:分期確認技術轉讓所得的優勢在于將技術轉讓所得分攤在不同的納稅年度,使每一年度企業的技術轉讓所得都不超過500萬元的臨界點,這樣企業在各年度就可以充分享受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