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前言
“三公經費”,是指用財政撥款開支的,一般是政府部門人員在因公出國(境)、公務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招待中產生的經費。“三公經費”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長期以來餐桌與車輪堪稱公務作風的典范,當前中央“八項規定”的出臺,對審計部門來說,“三公經費”也就成了審計工作的重中之重。針對當前“三公經費”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淺談幾點完善“三公經費”審計的心得體會。
二、目前“三公經費”存在的普遍性問題
一是“三公經費”概念認識不夠到位。“三公經費”并非等同于公款吃喝。目前,社會公眾對“三公經費”的認識模糊、概念不清,甚至有的將其視為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公車私用、公款吃喝以及公款出國旅游的同義詞,而目前政府在公開“三公經費”時并沒有對此進行必要的解釋,在很大程度上將誤導社會公眾對“三公經費”的認識。
二是“三公經費”依然存在“混淆、移花接木、改頭換面、巧立名目”等現象。目前和“三公經費”相對應的會計科目尚未獨立設定,部分“三公經費”支出比較隱蔽,只有在深入進行調查,才能弄清“三公經費”的真實面目。筆者在審計中發現,有些單位將收取的房屋租金、二級單位繳納的管理費、國有資產變賣收益等收入沒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核算,而是私設內部小金庫,用于單位發放福利及公務車輛、招待等支出。有些有下屬單位或二級機構的部門把本應在單位賬面上支出的“三公經費”直接嫁接到下屬單位和二級機構列支。有的單位更是將“三公經費”發票改頭換面、巧立名目,如換成購買辦公桌椅、購置辦公設備費、單位修繕費、材料費等的發票,或隱藏混在單位培訓費和會議費之中列支,得以混淆視聽、掩人耳目。
三是“三公經費”預算編制仍然相對滯后。當前,“三公經費”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準確性、完整性以及合理性仍然不強,經過人代會審查批準的預算只是在事前制定了花錢的計劃,而具體支出是否嚴格按照人大批準的預算執行,在執行中是否能有效約束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在很大程度上還缺乏有效的事中監督。
四是“三公經費”口徑未統一、標準不規范。當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表按支出功能和支出經濟分類,行政事業會計制度以及會計軟件所設會計科目不能完全滿足“三公”經費統計需要,存在公務用車運行費用混列“差旅費”“交通費”“燃料費”等科目;招待費用變相列入“會議費”“福利費”“其他支出”等科目的現象。另則現行公務接待列支標準是財政部1998年出臺的,標準規定不得超過當年單位預算中公務費的2%,標準過低、長期未改,導致各單位公務接待費超支成了普遍現象。統計口徑不一,標準的難以定性,不僅造成審計結果不準確,而且難以對單位、領導干部行政行為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三、掌握和完善“三公經費”審計的幾點心得體會
一是健全和規范相關“三公經費”制度約束以及標準。建立“三公經費”統一的公開公布格式,明確公開真實性支出的處理責任,細化公開內容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公眾對政府“三公經費”認識的誤區和質疑;規范“三公經費”相關標準,解決審計定性問題,充分并有效發揮制度約束和控制作用。
二是完善“三公經費”預算編制,加強財政預算編制“事前、事中、事后”監督。目前,財政部門沒有編制專門“三公經費”支出預算表。“三公經費”預算編制只是制定了個花錢的計劃,而沒有細化到具體的項目,更缺乏對具體項目變化情況進行必要的解釋。當前,監督“三公經費”的合法性、真實性尚不夠完善,導致評價“三公經費”高低標準的關鍵是績效,主要是用盡可能少的錢把該辦的事辦好,故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對“三公經費”進行項目細化和做必要的說明,加大事前控制,加強對政府預算編制的審議,使預算更為科學、合理、精細,并且貼近民意;進一步規范事中監督,讓公共財政在陽光下運行,接受社會公眾的審核;進而完善事后監督,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以充分發揮預算約束和控制作用。
三是熟悉并掌握“三公經費”的資金來源和支出結構。“三公經費”的資金來源要掌握。目前,很多部門單位除了財政撥款外,仍存在很多其他收入。如有些單位將收取的房租收入、二級單位繳納的管理費、國有資產變賣收益、一些有意想隱瞞的收入等必須熟練掌握、深入了解。“三公經費”是部門預算的內容之一,具體支出分散在各部門單位,應進一步通過加強對財政預算執行審計,促進“三公經費”公開進程的透明度。應審查部門經費使用是否貫徹厲行節約原則,摸清“三公經費”支出的總量,分析資金來源和支出結構,有無預算追加,相關調整變動的審批程序是否規范,將當年支出與上一年度進行對比,檢查是否堅持了零增長原則,進而分析“三公經費”變化情況和趨勢。
四是探索獨立“三公經費”的審計程序。當前,政府預算科目設計的不盡如人意,致使科目間的數據轉移顯得“得心應手”,而全面、正確地統計“三公經費”的實際數則難度較大。對此,必須有一個獨立的“三公經費”審計程序,以確保和提升“三公經費”數據的可信度。
總之,要有效規范“三公經費”,必須經過一系列的改革和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措施的配套。“三公經費”審計,必須結合多種審計項目、審計步驟以及審計方法,進一步加大審計的監督力度。審計部門作為重要的經濟監督部門,在“三公經費”公開過程中必須及時跟進,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職責,為政府管好財、用好財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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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林麗哥(1977—),女,福建閩仙人,中級會計師,地方基層審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