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正引起我個人關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問題是在去年暑假的時候,國家審計署調集全系統的力量對地方債務問題進行摸底清查。由此,我想到了一個問題,為何要讓審計署來承擔這項統計工作。在這里面,除了統計口徑等分歧之外,與現行政府會計在制度上的某些缺失有沒有什么聯系?我想談談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關于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定位。我國財政改革是問題導向型的,問題驅動改革,甚至是問題倒逼改革。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國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首要任務是披露一級政府的資產負債結構及其風險狀況。眾所周知,由于《預算法》的約束,地方政府既不能編列赤字財政,也不能直接舉借債務(除個別試點地區外),而支出責任與財力不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又促使地方政府以各種變通的形式借債,致使地方債務規模在過去幾年里迅速膨脹。盡管總體風險是可控的,但亟需途徑和渠道來化解這一問題,“ 堵后門,開前門”,允許地方政府自借自還無疑是主要辦法之一。但允許地方政府自借自還的前提是,明確地方政府是一個獨立的債務主體,不可能也不應該再由中央政府或財政部為其債務“背書”。也就是說,編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及引入信用評級公司等辦法,都與此直接相關。
同時,我們還注意到了一點,三中全會的《決定》中有這樣一句話,“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也就是說,在決策層那里,跨年度預算平衡、綜合財務報告和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是聯系在一起的。在這種背景下,人們首先想到就是政府資產負債表,并以此來披露政府的債務信息和風險狀況。但是,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所包含的內容不僅僅指政府資產負債表,還可能涉及凈資產變動表、現金變動表、政府年末財務狀況變動表等等。其次,關于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編制基礎。收付實現制,只考慮現金收到了沒有,現金花出去沒有,而不管事情做了沒有。當
然,收付實現制的最大好處是易于操作,也便于預算控制,但非現金交易活動或會計事項不入賬,無法反映實質的經濟活動,也不能反映真正的財務狀況和營運績效。所以,要從收付實現制轉向權責發生制。事實上,已經頒布實施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在堅持收付實現制的基礎上逐步引入了權責發生制,而且在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特別是結轉結余)的核算上已經體現出這種變化。如果正在征求意見的《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遵循同樣的改革思路的話,我們將修正的權責發生制作為編制基礎應該是不成問題的。再次,關于政府綜合財務報告與政府會計制度之間的關系。從規范意義上來說,政府會計制度改革,應該包含預算會計、財務會計和管理會計,預算會計重在控制、財務會計重在披露,管理會計重在管理。但事實上,預算會計是我們一貫所強調的,而財務會計在近年來也開始重視,但管理會計卻很少有人提起。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在組成政府的各部門和各單位的財務報告的基礎上合并而來。但是,在現行“預算會計”的框架之下,總預算會計與單位會計存在著銜接不夠的問題,二者之間的聯系僅僅在預算撥款上,以至于我們在試編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時候,許多基礎數據只能采用統計的辦法來匯總而不是合并報表。如此一來,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及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就是一個大問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的編制和披露受制于政府會計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