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納稅人的納稅意識越來越強化,避稅行為也越來越理性。避稅行為是指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和稅負最低化,研究各國稅收法在一定程度上與避稅行為的法律性質存在著一定的內在聯系。避稅行為合法不違法,因此,反避稅工作的難度越來越大,企業與企業之間的外部環境,是企業在同一水平線上起步競爭,在競爭中,稅負的高低是很重要的競爭條件之一。因此,稅率設計和稅負必須公平合理。“依法治國”已經被寫進了憲法修正案。建設真正的法治國家,就必須至少在各個重要領域都要有法可依。關乎國泰民安的財稅領域,加強法制建設尤為必要。事實上,我國的財稅法制建設雖然較過去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存在著許多缺乏和不足。為此,有必要結合稅法漏洞中暴露的問題,來完善我國相關財稅領域的制度和法規。
一、企業避稅的原因
對避稅行為原因的研究,可分為兩個方面,即主觀原因和客觀原因,這里就避稅產生的主觀原因、避稅形成的客觀原因作粗略分析。
(一)企業避稅的主觀原因
任何避稅行為其主觀原因都可以歸結為一條,那就是利益驅動。據美國聯邦收入局對1034個企業到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經營活動愿望所做的調查顯示,有934個企業表示愿意到稅收優惠地區去處理他們的生產經營活動,且原因主要是稅負輕,納稅額少。同樣我國對一部分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所做的同樣調查表明,有78%的企業有到經濟特區、開發區及稅收優惠地區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愿望和要求,且主要原因也是稅負輕,納稅額較少。我們知道,價格=成本+利潤+稅收,在價格和成本不變的前提下,稅收都意味著納稅人直接經濟利益的一種損失。所以在利益的驅動下,一些企業除了在成本和費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稅收的主意,以達到利益最大化。
有了避稅的主觀意圖,要取得避稅成功,納稅者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一是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夠了解什么合法,什么非法,以及合法與非法的臨界點,在總體上確保自己經營活動和有關行為的合法性;二是納稅人必須具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收入規模,值得為有效避稅花費代價(在很大的程度上,避稅需要有專門人員的幫助和必要的費用開支,如果已有的經營規模和收入規模產生的經濟效益僅夠去支付有關避稅方面的開支,產生的避稅效益不足以開支為其支付的成本,這種避稅努力就應該放棄);三是納稅人應對政府征收稅款的具體方法有很深的了解,知曉稅收管理中固有缺陷和漏洞。總之,主觀的避稅愿望必須要一定的客觀條件才能變為現實的避稅行為。
(二)企業避稅的客觀原因
企業避稅的客觀原因很多,首先是稅收法律本身存在漏洞。任何稅法都不可能盡善盡美,稅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納稅人的主觀避稅愿望有可能通過對稅法的不足之處利用得以實現。就我國發生避稅而言,稅收法律因素有:納稅人定義上的可變通性、課稅對象金額上的可調性、稅率上的差別性(稅制中有不同稅率,同一稅種不同稅項也有不同稅率)、起征點與各種減免稅存在誘發避稅。其次,法律觀念加強,促使人們尋求合法途徑實現減輕稅收負擔的目的。稅收是我國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今年來,我國政府采取了嚴厲措施制裁偷稅漏稅,輕則補稅罰款,重則判刑。這使相當一部分納稅人清醒的認識到,經濟上的處罰和名譽上的損失,要遠遠大于偷稅、抗稅帶來的收益,一些納稅人開始尋求合理的避稅,以得到更多的收益。還有,沉重的稅收負擔和激烈的市場競爭促使避稅越來越嚴重。
二、企業避稅的危害
企業避稅的危害很多,第一、避稅行為產生的直接后果是減輕了納稅負擔,納稅人獲得了更多的可支配收入。避稅造成企業之間實際稅負水平的巨大差異,有悖于“公平稅負、平等競爭”的原則,擾亂了國家正常的經濟秩序,影響資源的有效合理配置。納稅人在從事某些經濟活動中,最主要的目的是獲取盡可能多的財產或收入,而納稅與之相悖。稅收構成納稅人可支配收入直接的威脅因素,本來納稅人將稅收收入單方面轉移給政府就是一件較為痛苦的事,而稅收單方面的轉移,又有別購買政府公債單方面的轉移。前者是無償的所有權轉移,公債是有償的、暫時的。這更加加重了納稅負擔的痛苦性,納稅者可支配收入增加與國家蒙受稅收收入減少看起來相當,納稅人避稅越多,國家蒙受損失越大,反之亦然。若從國家資源配置角度來看,失大于得,國家損失更大。
第二、避稅行為導致國家稅收收入減少,影響國家的財政能力。這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避稅本身導致稅收收入減少。其二,避稅產生不良效應使國家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進行反避稅。其三,避稅成功后導致更多的逃稅和避稅。同時,由于其負面的示范效應,會使更多的企業從事避稅行為,形成惡性循環,不利于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避稅將導致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納稅人避稅主要有兩種結果,一是納稅人收入增加,二是國家財政收入減少。將這兩種直接效應聯系看就是收入再分配效應。即通過減少財政收入來增加納稅人可支配收入。一增一減起來好像得失相當,其實不然,由于避稅行為所產生的增加收入要扣除納稅人避稅成本。因此,一增一減不是簡單的收入分配,而是更為復雜的再分配效應,影響資源配置水平,得小于失。避稅行為整體效應是全社會福利減少,降低資源配置效率,從這個意義上看更顯得反避稅的必要性。
第四、避稅不成功極可能會產生逃避行為和轉嫁行為。逃稅的動機與逃避和轉嫁的動機基本一致的,都立足于減少稅收負擔,獲得更多可支配收入,因此一旦避稅不成功自然想到逃稅和轉嫁。通過逃稅和轉嫁,也可能減少稅負。這種情況稱之為避稅的逃稅效應和轉嫁效應,有避稅不成功產生的逃稅和轉嫁,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直接逃稅和轉嫁是很難區別的,有的甚至是統一的過程。
第五、國際避稅嚴重損害有關國家稅收利益。由于跨國納稅人的避稅行為的隱蔽性和復雜性,對于他們對各國財政收入造成的實際損失額,無法作出全面準確的估計,根據美國財政部的一份報告。1972年美國跨國公司在國外的公司稅前利潤為145.16億美元。然而,向美國政府繳納的所得稅款只有0.53億美元,稅款僅是利潤的0.365%。這個材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避稅、漏稅對國家財政利益的影響程度。國際避稅不僅造成國家稅收大量損失,而且還會引起國際資本的不正常轉移,所以說國際避稅很有危害。
第六、避稅還對宏觀經濟運行產生影響,稅收是實現總供給和總需求平衡的重要政策工具,如果總供給大于總需求,即出現總需求不足時,一般通過減稅的辦法配合其他政策杠桿刺激需求,求得總供給總需求平衡。此時,如果出現避稅等行為可能會出現對需求過度刺激的問題。如果總供給小于總需求,即出現需求過旺,一般的方法是通過增稅配合其他經濟杠桿壓力縮小需求。出現避稅則會在一定程度上使宏觀經濟政策目標難以實現。
第七、外商投資企業避稅損害中方權益,侵犯了我國的稅收主權,造成我國投資環境不良、投資回報率低的假象,影響我國聲譽和外商來我國投資積極性。
綜上所述,避稅對我國造成極大的的危害,我國反避稅活動勢在必行。
三、我國反避稅的意義及措施
(一)反避稅的意義
第一,有利于維護國家權益,避稅使納稅人的最終負擔減輕,并同時引起國家稅收收入的減少。如果避稅帶有國際性質,還會造成和加劇資本在國際間的不正常流動(一般是由高稅國單向流入低稅國,或由稅法完整、紀管嚴密的稅收國流向稅法不健全、征管混亂的國家)從而使稅收權益在有關國家之間的正確劃分成為困難,不利于開展國際間的經濟與技術交流。通過開展反避稅活動使國家應收的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可以有效地緩減國家間稅收權益分配方面的矛盾。
第二,有利于體現稅負公平原則。要使納稅人自覺地納稅,就必須使其相信稅收是公平征收的,對每一個納稅人都是公正的,如果稅收不公平,納稅人的信心就會下降,另一方面,如果稅收不解決長期存在的收入分配不公,而使人們之間的收入水平懸殊太大,從而會引發偷、漏、抗稅等問題。納稅人通過精心籌劃將收入的財富重新分配給那些成功地進行了避稅的納稅人。而另一部分納稅人實實在在地向國家繳納每一分稅款。相對來說,稅負上升了,國家為了防止稅收收入流失,通過制定嚴格的稅法,采取積極的征管措施可以將避稅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內。久而久之,稅收的普遍實行以及稅法的嚴格執行,可以提高納稅人的主動意識,提高征管人的主動納稅意識。
第三,有利于提高稅務人員業務素質及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避稅和反避稅是納稅人與稅務人員之間的博弈。避稅是理性“經紀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和反應之一,兩者之間的博弈將會使一個合適的反避稅稽查率達到均衡,稅務人員只有努力地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才能提高反避稅稽查率。在博弈中,那些納稅人發現當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使得反避稅稽查率達到一定點時,他們如果不采取合作的態度,避稅的成本十分高昂,所以他們選擇主動納稅。
第四,有利于貫徹依法治稅的原則。反避稅的成功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制定更為完善、嚴密的稅法。第二,稅法的嚴格執行。結合我國實際來看,這兩個方面都有較大的欠缺。開展反避稅活動,就要制定完善、嚴密的稅法,提高稅法的權威性,防止納稅人鉆“空洞”,增強稅法的威懾力,同時也要提高征管人員嚴格執行稅法的意識。兩個方面的結合有利于貫徹依法治稅的原則。
第五,有利于與國際稅收慣例接軌。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家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密切,跨國納稅人會利用國家稅收差異及征管程度高低而選擇性地避稅,因此,反避稅就涉及到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稅收利益,需要國家緊密合作,各個國家通過開展反避稅活動,求同存異,有利于本國稅收制度與國際慣例接軌,也只有以開放的制度,吸納國際慣例的優點,才能最終促進國家之間的合作。
(二)我國反避稅措施
我國反避稅存在很多的不足,對此,國家及相關部門必須采取一定的措施來解決。
1.完善相關稅收法律法規
避稅產生的客觀原因在于稅制本身的缺陷,要想盡可能地減少納稅人的避稅行為就必須完善稅法,做到稅法條文的完整,措詞嚴謹,使稅制的內在機制具有科學性和系統性。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在反避立法上都較先進。針對轉讓定價避稅,我國稅法雖然制定了一些反避稅條款,如《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如《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有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但這些規定還不能構成反避稅有利的法律武器。我們應該在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獨立的反避稅法規制定,形成一套較為完整的稅收專門法規。
2.發揮各類審計作用
要充分發揮稅務師、審計師、會計師在反避稅工作中的作用,彌補我國專業稅務人員不足、素質不高的缺陷,增強反避稅工作的力度。對重大的轉讓定價等避稅行為,除有計劃的派專人到境外對關聯企業進行稅務審計外,稅務機關還可以委托境外會計公司或私人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查證。應明確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負有依法維護國家權益和客戶合法權益的義務和責任。在接受客戶委托,檢查企業賬冊、會計報表、所得稅申報表和驗資工作中,對明顯弄虛作假、轉讓定價的行為負有調整及如實反映的責任;對其稅務審計結果一所出具的查賬報告和驗資證明的內容負責。
3.建立稅收信息庫,提高反避稅能力
沒有健全的稅收情報網絡及動態的價格信息,很難弄清納稅人避稅的實際情況。應該研究制定《情報交換管理規則》,規范情報交換的專門機構,省、市建立國際信息庫,廣泛收集、分類、儲存,同時建立國際信息庫,廣泛收集國際經貿稅收有關資料,收集和跟蹤國際市場主要商品價格、成本、行業利潤率、貸款利率以及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還要建立國際上著名跨國企業有關的組織結構、管理特點以及內部交易的資料庫,并及時對信息進行分析、處理,提供給有關部門,以便稅務機關對轉讓定價企業調整定價時有可靠的依據。
當今的納稅人尤其是大型公司,其經營方式、管理方式、最終產品以及產品的經營方式等都融入了先進科技和現代管理國家,許多跨國公司本身就是高科技的產物。另外,我國反避稅工作的主要對手是外國公司重金聘請的職業會計師、律師,這些人都精通各國法律、信息靈通,具有豐富的避稅經驗。要對這樣的納稅人實施有效管理,必須具備相應的理論知識和實踐技能。要維護國家主權,保護國家利益,稅務機關必須有大批高素質人才。因此,要設置專職反避稅機構,穩定人員,提高征管人員素質,不斷加強業務培訓,使他們熟悉稅法,精通外語,通曉財務會計、國際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稅收等廣泛知識,提高稅務審計水平,具備應付因轉讓定價稅制的執行而引發的國際間摩擦和稅務爭議能力。
4.加強橫向相關部門的合作,形成社會反避稅的氣氛。
反避稅涉及到社會經濟生活各個部門。單靠稅務機關來加強稅收的防避工作是不夠的,要與海關、外貿、金融、保險、商檢、工商、外匯等經濟管理部門以及各類會計、審計、稅務事務所通力協作。特別是要結合國際貿易中出現的一些爭端和事件,加強和傾銷與反傾銷調查部門之間的聯系和信息資料的溝通與共享,做好轉讓定價反避稅工作,從各方面堵塞稅收漏洞,維護稅法尊嚴,保護國家利益不受損失。
5.加強稅收征管
加強稅收征管,下面是幾個比較好的措施:
(1)擴大稅務稽查隊伍,從人員和組織上保障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一方面加強對現有人員在崗培訓,另一方面為提高隊伍素質,實行考核、競爭上崗制度。適當調整現行征管模式中稅務機關的分工組合,強化稅務檢查。強化納稅人全面申報義務和舉證責任。納稅人應依法申報應稅事項,不得隱瞞和遺漏。對關聯企業間其交易的商品(產品)的品牌知名度和受歡迎程度、各關聯企業的職能及其在市場中的地位、銷售價格的階級性波動、無形資產對商品的影響程度、質量等級、性能,以及定價方式等情況材料;對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需提供涉及交易的無形財產及其轉讓條件(包括地區范圍、授權范圍等)、獨占性及其可能維持的時間、轉讓者提供的技術支持和人員培訓等勞務價值、商標價值的維護成本(包括廣告宣傳和質量控制成本)、受讓人因使用或轉讓該財產的預期利潤或節省的成本、價格、支付方式等情況材料;對于提供勞務,需提供接受關聯企業提供的勞務服務是否使企業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勞務標準是否合理、其中相關直接、間接成本和利潤水平是否合理等情況材料;對于融通資金,需提供涉及融資業務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資業務涉及的各項費用內容的合理材料等。
(2)對有避稅嫌疑的企業進行重點調查審計。一般可包括: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內的);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范圍的企業;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隔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的利潤水平相比);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他有避稅嫌疑的企業。通過案頭審計、現場審計、國內異地調查、價格信息的查詢與調閱、境外調查等手段,核實其應稅事項。
(3)推廣計算機在稅收征管領域的應用,使其能夠覆蓋稅收征管全過程。從稅務登記的建立、納稅申報的處理、稅款的收繳與核銷、中止申報與滯納的催報和催繳,到稅務檢查對象的篩選以及有關納稅人各種資料、信息的查詢等均通過計算機處理。統一、合理選擇先進而又實用的機型,優化工作主機系統的設置方位。利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渠道,廣泛收集國內外市場價格和費用收取標準等信息資料,積極而又適時地實現與工商、金融、海關、外貿等部門的聯網,逐步形成價格信息網絡,為查處避稅行為提供依據。
三、結論
綜上所述,避稅,總的來說,于公于私可以說是有害的。因為無論是對國家財政利益,對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競爭,對總供給需求平衡的實現以及經濟結構優化、吸收外資都是消極的。在我國,避稅越來越猖狂,它嚴重地影響了我國的財政收入,從而影響了我國公共設施的建設,而且有損國家的國譽。
財政部門,是國家的一個重要部門,經濟領域,也是國家在世界競爭中的一個重要標志,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一個重要項目。因此加強稅收征收,反對避稅是十分必要的。如果國家不加強稅收管理,不盡快完善稅法機制,只有國家的經濟損失會越來越多,聯合工商、金融、保險、外匯、海關等部門及民眾的力量,盡早完善相關稅收法律,避稅行為一定會越來越少,國家的稅收收入定會增加。反避稅活動對維護稅法權威,維護國家主權,貫徹稅收政策,實現稅負公平具有重要的意義。站在我個人的立場上,我支持反避稅,這也是我寫此論文的目的。
湖南有色管理局/廖偉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