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錦年
最近一段時間以來,隨著上市公司2015年年報披露完畢,有一個現象引起了公眾的關注,那就是上市公司頻繁更換審計機構。根據相關統計數據,2015年全年至少有205家上市公司發布了更換審計機構的公告。具體來看,2015年11至12月,至少有71家公司更換審計機構;2016年1至4月,至少涉及103家公司。對比這些數據不難發現,年報披露前后已成為上市公司更換審計機構的高峰期。
上市公司更換審計機構本無可厚非,但若是在年報披露期間集中換審就難免令人好奇。有業內人士分析,上市公司扎堆更換審計機構,主要出于兩個原因:一是2015年并購重組風起云涌,許多公司重組完成后順勢更換了會計師事務所;二是部分業績不佳或被審計機構出具過“非標意見”的上市公司,出于多種考慮而“換審”。這種情形下,這些上市公司往往在財務數據或內部控制方面存在比較嚴重的問題。因而,對于此類公司頻繁換審的現象,尤其值得我們警惕。
梳理近幾年上市公司披露的理由,最常用的官方說法就是前任事務所聘期屆滿或者發生重大資產重組,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傾向于選擇低價事務所或者單方面宣布更換事務所。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根本沒有披露更換審計機構的原因。此類上市公司如此“任性”,很難不讓人對其更換審計機構的真正原因產生懷疑。頻繁換審且理由“奇葩”,這些上市公司財報的真實性自然也待考證,從而大大增加了投資者的風險。
通常,如果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常年服務于同一家上市公司,就可能會發生相互串通、審計質量下降的問題。因此,上市公司應該建立正常的審計機構更換機制。為此,2003年,證監會、財政部發布《關于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簽字注冊會計師定期輪換的規定》,要求為IPO公司提供審計服務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公司上市后連續提供審計服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簽字注冊會計師已連續為同一相關機構提供五年審計服務并被輪換后,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為該相關機構提供審計服務。這就意味著,上市公司五年左右更換一次審計機構才是比較合適的。
為此,筆者建議相關監管機構應要求上市公司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明確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提議方,增加會計師事務所的陳述,披露原會計師事務所與新聘事務所的溝通情況,以及加強變更會計師事務所公司的事后監管等,從而完善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披。同時,還應強化上市公司年報審計的事前事中監管,通過事前約談事務所、現場查閱審計工作底稿等方式提醒事務所嚴控風險。當然,也應針對上市公司更換審計機構建立比較固定、能夠強制執行的機制,遏制目前上市公司換審的隨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