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企業加強營運管理,提高營運效率和質量, 實現營運目標,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營運管理,是指為了實現企業戰略和營運目標,各級 管理者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激勵等活動,實現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物料供應、產品生產和銷售等環節的價 值增值管理。
第三條 企業進行營運管理,應區分計劃(Plan)、實施(Do)、 檢查(Check)、處理(Act)等四個階段(簡稱PDCA管理原則),形成 閉環管理,使營運管理工作更加條理化、系統化、科學化。
第四條 營運管理領域應用的管理會計工具方法,一般包括本量利分析、敏感性分析、邊際分析和標桿管理等。
企業應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和管理需要等,選擇單獨或綜合運用營運管理工具方法,以更好地實現營運管理目標。
第五條 企業應用營運管理工具方法,一般按照營運計劃的制 定、營運計劃的執行、營運計劃的調整、營運監控分析與報告、 營運績效管理等程序進行。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第六條 企業營運管理的應用環境包括組織架構、管理制度和流 程、信息系統以及相關外部環境等。
第七條 為確保營運管理的有序開展,企業應建立健全營運管 理組織架構,明確各管理層級或管理部門在營運管理中的職責,有效組織開展營運計劃的制定審批、分解下達、執行監控、分析報告、績效管理等日常營運管理工作。
第八條企業應建立健全營運管理的制度體系,明確營運管理各 環節的工作目標、職責分工、工作程序、工具方法、信息報告等內容。
第九條 企業應建立完整的業務信息系統,規范信息的收集、整 理、傳遞和使用等,有效支持管理者決策。
第三章 營運計劃的制定
第十條營運計劃,是指企業根據戰略決策和營運目標的要求, 從時間和空間上對營運過程中各種資源所做出的統籌安排,主要 作用是分解營運目標,分配企業資源,安排營運過程中的各項活動。
第十一條 營運計劃按計劃的時間可分為長期營運計劃、中期營運計劃和短期營運計劃;按計劃的內容可分為銷售、生產、供 應、財務、人力資源、產品開發、技術改造和設備投資等營運計 劃。
第十二條制定營運計劃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系統性原則。企業在制定計劃時不僅應考慮營運的各
個環節,還要從整個系統的角度出發,既要考慮大系統的利益, 也要兼顧各個環節的利益。
(二)平衡性原則。企業應考慮內外部環境之間的矛盾,有 效平衡可能對營運過程中的研發、生產、供應、銷售等存在影響 的各個方面,使其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
(三)靈活性原則。企業應當充分考慮未來的不確定性,在 制定計劃時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和彈性。
第十三條 企業在制定營運計劃時,應以戰略目標和年度營運 目標為指引,充分分析宏觀經濟形勢、行業發展規律以及競爭對 手情況等內外部環境變化,同時還應評估企業自身研發、生產、 供應、銷售等環節的營運能力,客觀評估自身的優勢和劣勢以及 面臨的風險和機會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制定營運計劃時,應開展營運預測,將其作 為營運計劃制定的基礎和依據。
第十五條營運預測,是指通過收集整理歷史信息和實時信息, 恰當運用科學預測方法,對未來經濟活動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和 發展趨勢做出科學合理的預計和推測的過程。
第十六條 企業應用多種工具方法制定營運計劃的,應根據自 身實際情況,選擇單獨或綜合應用預算管理領域、平衡計分卡、 標桿管理等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同時,應充分應用本量利分析、 敏感性分析、邊際分析等管理會計工具方法,為營運計劃的制定
提供具體量化的數據分析,有效支持決策。
第十七條企業應當科學合理地制定營運計劃,充分考慮各層 次營運目標、業務計劃、管理指標等方面的內在邏輯聯系,形成 涵蓋各價值鏈的、不同層次和不同領域的、業務與財務相結合的、短期與長期相結合的目標體系和行動計劃。
第十八條企業應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或上下結合的方式制定營運計劃,充分調動全員積極性,通過溝通、討論達成共識。
第十九條 企業應根據營運管理流程,對營運計劃進行逐級審 批。企業各部門應在已經審批通過的營運計劃基礎上,進一步制 定各自的業務計劃,并按流程履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條 企業應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進行充分的預估,在科學營運預測的基礎上,制定多方案的備選營運計劃,以應對未來不 確定性帶來的風險與挑戰。
第四章 營運計劃的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審批的營運計劃應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下達執 行。企業應逐級分解營運計劃,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要求 分解落實到各所屬企業、部門、崗位或員工,確保營運計劃得到 充分落實。
第二十二條 經審批的營運計劃應分解到季度、月度,形成月 度的營運計劃,逐月下達、執行。各企業應根據月度的營運計劃 組織開展各項營運活動。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建立配套的監督控制機制,及時記錄營運計
劃執行情況,進行差異分析與糾偏,持續優化業務流程,確保營運計 劃有效執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在月度營運計劃的基礎上,開展月度、季度滾動預測,及時反映滾動營運計劃所對應的實際營運狀況,為 企業資源配置的決策提供有效支持。
第五章 營運計劃的調整
第二十五條 營運計劃一旦批準下達,一般不予調整。宏觀經濟 形勢、市場競爭形勢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營運狀況與預期出現較大偏差的,企業可以適時對營運計劃做出調整,使營運目標更加切合實際。
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營運計劃執行過程中,應關注和識別存在的 各種不確定因素,分析和評估其對企業營運的影響,適時啟動調整原 計劃的有關工作,確保企業營運目標更加切合實際,更合理地進行資 源配置。
第二十七條 企業在做出營運計劃調整決策時,應分析和評估營 運計劃調整方案對企業營運的影響,包括對短期的資源配置、營運成 本、營運效益等的影響以及對長期戰略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建立營運計劃調整的流程和機制,規范營運 計劃的調整。營運計劃的調整應由具體執行的所屬企業或部門提出調 整申請,經批準后下達正式文件。
第六章 營運監控分析與報告
第二十九條 為了強化營運監控,確保企業營運目標的順利完成, 企業應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按照日、周、月、季、年等頻率建立營運 監控體系;并按照PDCA管理原則,不斷優化營運監控體系的各項機制, 做好營運監控分析工作。
第三十條企業的營運監控分析,是指以本期財務和管理指標為 起點,通過指標分析查找異常,并進一步揭示差異所反映的營運缺陷, 追蹤缺陷成因,提出并落實改進措施,不斷提高企業營運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條營運管理監控的基本任務是發現偏差、分析偏差和 糾正偏差。
(一)發現偏差。企業通過各類手段和方法,分析營運計劃的 執行情況,發現計劃執行中的問題。
(二)分析偏差。企業對營運計劃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偏差原因進行研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
(三)糾正偏差。企業根據偏差產生的原因采取針對性的糾偏 對策,使企業營運過程中的活動按既定的營運計劃進行,或者按 照本指引第五章對營運計劃進行必要的調整。
第三十二條 企業營運監控分析應至少包括發展能力、盈利能力、 償債能力等方面的財務指標,以及生產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的非財 務內容,并根據所處行業的營運特點,通過趨勢分析、對標分析等工 具方法,建立完善營運監控分析指標體系。
第三十三條企業營運分析的一般步驟包括:
(一)明確營運目的,確定有關營運活動的范圍;
(二)全面收集有關營運活動的資料,進行分類整理;
(三)分析營運計劃與執行的差異,追溯原因;
(四)根據差異分析采取恰當的措施,并進行分析和報告。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將營運監控分析的對象、目的、程序、評價及改進建議形成書面分析報告。分析報告按照分析的范圍及內容可以分為綜合分析報告、專題分析報告和簡要分析報告;按照分析的時間分為定期分析報告和不定期分析報告。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預警、督辦、跟蹤等營運監控機制,及時對營運監控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情況進行通報、預警,按照PDCA管理 原則督促相關責任人將工作舉措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 企業可以建立信息報送、收集、整理、分析、報告等日常管理機制,保證信息傳遞的及時性和可靠性;建立營運監控管 理信息系統、營運監控信息報告體系等,保證營運監控分析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七章 營運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企業可以開展營運績效管理,激勵員工為實現營 運管理目標做出貢獻。
第三十八條 企業可以建立營運績效管理委員會、營運績效管 理辦公室等不同層級的績效管理組織,明確績效管理流程和審批
權限,制定績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條 企業可以以營運計劃為基礎,制定績效管理指標 體系,明確績效指標的定義、計算口徑、統計范圍、績效目標、評價標準、評價周期、評價流程等內容,確保績效指標具體、可衡 量、可實現、相關以及具有明確期限。
第四十條 績效管理指標應以企業營運管理指標為基礎,做到無縫銜接、層層分解,確保企業營運目標的落實。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