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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企業資金往來費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契稅等常見涉稅風險分析

一、資金往來的涉稅風險
(一)關聯方之間不按獨立交易原則拆借資金
1、風險疑點
資金無償或低息借關聯方使用,少繳流轉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2、涉及稅種
流轉稅、企業所得稅
3、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二)向金融機構借入資金再轉關聯方無償或低息使用
1、風險疑點
從金融機構以一定資金成本借入資金,然后低息或無償轉關聯方使用,利息支出在本企業列支,少繳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2、涉及稅種
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
3、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三條第一款: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因此,金融機構借款并未實際用于自己開發的房地產項目,而是低息或無償轉關聯方使用,不得按實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該部分利息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因此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通過銀行委托貸款形式以實現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據實扣除利息支出
1、風險疑點
一方資金通過金融機構委托貸款的形式高息拆借給另一關聯方,以實現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財務費用按實扣除,少繳土地增值稅的風險
2、涉及稅種
土地增值稅
3、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答復,土地增值稅清算時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按實扣除需滿足資金是直接向金融機構借入的條件,不包括通過金融機構委托貸款形式借入的資金。
二、費用支付的涉稅風險
1、風險疑點
向總部或低稅負關聯方等支付與實際不相符的咨詢策劃費、培訓費、服務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的風險
2、涉及稅種
企業所得稅
3、政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第十七條:可比非受控價格法以非關聯方之間進行的與關聯交易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所收取的價格作為關聯交易的公平成交價格。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可以適用于所有類型的關聯交易。關聯交易與非關聯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異的,應當就該差異對價格的影響進行合理調整,無法合理調整的,應當選擇其他合理的轉讓定價方法。
三、房地產企業房產稅的涉稅風險
(一)投入使用的售樓處和樣板房未及時繳納房產稅
1、風險疑點
房地產開發企業投入使用的售樓處和樣板房未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2、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一條:鑒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而言是一種產品,因此,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產稅;但對售出前房地產開發企業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二)商業地產項目免收租金期間未按規定繳納房產稅
1、風險疑點
出租房產與商戶約定免收租金期間未按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第二條:對出租房產,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間由產權所有人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四、房地產企業土地使用稅的涉稅風險
1、風險疑點
取得的土地未按合同約定交付時間繳納土地使用稅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86號)第二條: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房地產企業契稅的涉稅風險
1、風險疑點
市政建設配套費未申報繳納契稅
2、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第一條規定: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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