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行政事業單位加管理會計工作,單位內
部管理,提高管理績效和公共管理服務平,會公益需求,根
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各各類行政單位、事業單位、會組織
等。行政事業單位獨立核算的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企業財
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本指引。
行政事業單位的管理會計應用主體應管理決策主體確定,可以
是單位整體,也可以是內設部門或內設機構,還可以是重大的項活
動和具體項目。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遵循和的方針、政策,按照《管
理會計基本指引》的一般規定應用管理會計,兼顧公平和效率、公益
性和經濟性,實現期性和期性、相關性和重要性的有機統一。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進行規、決策、控制、評價活動并為
之提供相關信息過程中,可以結合實際情況,參照企業相關管理會計
應用指引,綜合應用管理會計工具方法,動行政任務成和事業
展規實現。
(一)行政事業單位在確定業務量、優化業務流程、保障日常運
2
行等運營管理活動中,可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400 號——營運
管理》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在項目可行性分析等融資管理活動中,可
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500 號——融資管理》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在風政建設、三重一大控制、范
重大風險等風險管理活動中,可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700 號—
—風險管理》等。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充分了解外部環境、優化內部環境。
行政事業單位外部環境主要包括行業管理法律法規、市場資源配
置、會公益需求、行業展等法律、經濟、會、行業等因素。
行政事業單位內部環境主要包括與管理會計建設和實施有關的
化環境、組織環境、制度環境、信息系統等。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營造管理會計應用的化環境,包括
立管理會計理、管理會計應用識、全員參與和支持管理會
計的應用等。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業務規模和管理需求構建管理會
計組織體系,包括合理設置管理會計位、配任的管理會計人員,
并建立相應的權責體系,有的單位可以設置管理會計機構。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全內部管理制度,包括預決算
制度、會計核算制度、風險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
3
等。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其管理需要編制管理會計報告,
并按分層分類管理或直管理模式導層或管理層報管理會計
報告,以提供決策和管理支持。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管理會計報告的流
程,可參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0 號——企業管理會計報告》的
相關規定。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利用有效的信息技術手段,整合和優
化管理會計工作流程,進業務系統和財務系統的有機融合,為單位
的管理決策提供信息支持。行政事業單位管理會計信息化建設,可參
照《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02 號——管理會計信息系統》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制定和實施單位期展目標、中
期行政事業規、中期重大任務、重要和政策過程中,可應用
戰略等工具方法。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戰略管理中應用戰略時,應遵循
《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0 號——戰略》的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設計戰略時,應當考慮行政事業
單位所承擔的行政事業任務和職能、使、等,確定戰略目標,
作為戰略的點。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制戰略時,可根據單位的特點和
管理需要確定四個度的和內,各個度的戰略主和績效指
4
標應與績效管理相接。
在產出度,行政事業單位戰略主應當綜合考慮行政事業單位
的管理目標、會目標、生目標等特點,從會效益、經濟效益、
生效益等方確定戰略主。
在客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考慮現有的服務對和展,
從產品(服務)數量和質量、會評價等方確定、調整服務對與
會價值定位。
在內部業務流程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理業務活動流程和關
環,從運營管理流程、流程、服務對管理流程、遵循
法規等方確定戰略主。
在與成度,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分析現有人資本、組織
化等無形資源的作用,識別與成的關動因素,從人
與、信息資本和組織資本等方確定戰略主。
第四章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實行政事業戰略規、中期預算、
度預算等預算管理活動中,可應用動預算、基預算、性預算、
作業預算、量預算和績效預算等工具方法。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動預算、基預算、性預算、
作業預算等工具方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20 號——動
預算》等相關指引的一般要求。
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預算時,對于中期項目、受行政任務或事
5
業計調整、執行進度生變化或其受客觀(因素)影響需要
動的項目可選用動預算;對于預算基礎變化較大需要重核定的
預算項目、項目或一性項目可選用基預算;對于與業務量
相關且有定標準的業務預算,可選用性預算;對于作業流程和
資源清晰的業務,可選用作業預算。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預算時,對于常規性活動,且經
費平穩定、合理的預算項目可選用量預算。
量預算,是指以基期成本費用平為基礎,結合預算期業務量
平編制預算的一種方法。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編制預算時,對于績效目標明確、可
量化績效的項目支出,可選用績效預算方法。
績效預算,是指以目標為導、以項目成本為衡量、以業績評估
為核心,將資源分配的加與績效的提高相結合編制預算的一種方法。
其應用主要包括量化預算項目的績效目標、基于績效目標確定預
算項目的資金需求、監控預算項目的績效情況、對預算項目的績效進
行評價和反等。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除了遵循《管理會計指引第200
號——預算管理》的預算編制、預算執行、預算考核應用程序外,還
應當包括決算分析和評價程序。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管理中,應當將決算作為編制以
度預算的依據和重要參考變量,包括決算編制、決算分析和決算
評價。
6
(一)行政事業單位決算作為預算執行結果的反映,應當格按
照預算法和政會計準則、制度等規定進行編制。
(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決算分析工作,對具體收支出
目和項目的預決算形成的進行比較,分析產生的原因,并提
出應對和解決施。決算分析方法主要包括比較分析法、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結構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三)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決算評價工作,設置決算評價指標
對預算執行結果進行分析評價,決算對預算的反映和進作用。
決算評價方法主要采用比較法、比較法、對標法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成本管理可應用標準成本法、作業成
本法、全成本法等工具方法。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標準成本法、作業成本法等工具
方法,應遵循《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 302 號——標準成本法》、《管理
會計應用指引第 304 號——作業成本法》等相關指引的一般要求。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對經常性項目進行成本目標制定、
成本分析、控制和考核時,可選用標準成本法。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標準成本法可根據有關法規制度和定員定
標準,并按照行政事業單位的成本內分類分項制定標準成本。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對業務復雜、間接費用比重較大的
項目進行成本核算、分析、控制和考核時,可選用作業成本法。作業
7
成本法也可應用于單位的預算管理和績效管理過程。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單位的業務流程識別作業,可以是某項
(類)業務、某項(類)活動、某個流程、某個環等。
行政事業單位在應用作業成本法時,應確立成本目標并構建適合
的作業成本模型,并通過管理會計信息系統收關的成本數據和財
務信息。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核算單位整體、主要業務活動、責
任中心的總成本和單位成本時,可應用全成本法。
全成本法,是指對業務活動中所生的各種費按照成本核算
對進行和分配,計算出業務總成本和單位成本的一種工具方法。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全成本應當分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間接費用
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成本對,直接費用和分的間接費用匯總計
算總成本和單位成本。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成本管理的要求,設置權責
生制的會計和目,建立全成本費用相關原始,加和
成本數據的收、、、匯總和整理等基礎工作,為成本
管理提供要的數據基礎。
第六章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績效管理可應用關業績指標法、平
衡計分等工具方法。
8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不同性質、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
單位整體、內部部門、業務活動和人員進行績效管理,可應用關業
績指標法。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根據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等規定選
用通用的、共性的績效指標體系,預算績效評價指標等,也可根據
績效評價對和績效目標設計個性化的指標。
第三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關業績指標可分為結果類和動因類
指標。
結果類指標是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產出和效果的指標,主要包括預
算執行率、產出比率、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可持
影響等綜合性指標。
動因類指標是反映行政事業單位關動因素的指標,主要包括
和過程類的指標,預算支出、單位產出(產品)成本、產出(產
品)或服務提供量(業務量)等。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對單位整體、內部單位(部門)、業
務活動進行績效管理,以及戰略管理中的戰略設計與實施中可應
用平衡計分。
第三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用平衡計分應當通過設置合理的
指標和權重,實現期與期目標、財務目標和財務目標、結果類
指標與過程類指標的平衡。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從產出度、客度、內部業
務流程度、與成度構建平衡計分指標體系,也可根據戰
9
略目標和實際情況調整和修四個度的和內。
產出度的指標應當反映行政事業單位的綜合產出情況,兼顧經
濟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環保性,可選擇收支出比率、收
支出結構、預算執行情況、成本控制效果、資產管理、會效益和
會責任、生效益等方的指標。
客度一般選擇服務對的度、服務質量、響應時間、公
度、業務量、數、見采數量、信息公開數等方
的指標。
內部業務流程度可以選擇運營能、資產管理、服務提供時間
效率、服務標準、技術、管理變、法律遵循等方的指標。
與成度可以選擇職工度、職工與展、職工的
能與素質、信息建設、組織化建設、導、組織展等方指
標。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