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2008年1月1日起,實施過渡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按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
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新稅法公布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
記者:為什么要制定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負責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后,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稅收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原則上應停止執行。但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保證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順利實施,避免因新稅法的實施使企業的稅負產生較大的波動,依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國務院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和特定地區內的企業規定了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記者:實施過渡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是什么?
負責人:按照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屬于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給予過渡優惠。具體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屬于新稅法中有替代優惠政策的、與WTO規則有沖突的不予過渡,其他優惠政策按照國務院文件中規定的辦法過渡。
記者: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如何過渡?
負責人:按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具有行政法規效力文件規定享受低稅率的企業,在2008年新稅法施行以后5年內原則上予以均衡過渡。具體辦法是:原享受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享受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對原執行15%稅率的企業,之所以沒有按每年提高兩個百分點的方式均勻過渡,主要是考慮到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3%地方所得稅的部分各地執行情況不一,有的給予減征,有的給予免征,期限也不盡相同。因此,在新稅法實施第一年將3%地方所得稅部分一步過渡到位,即2008年按18%稅率執行。
對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考慮到地方所得稅因素,如果沒有給予免征,則企業實際執行稅率高于新稅法中25%的法定稅率,而且24%稅率和新稅法中的法定稅率只相差一個百分點,因此采取2008年一步到位的方式過渡。
記者:原享受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如何過渡?
負責人:對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實施后繼續執行到期滿為止。但為了避免企業長期不獲利而造成優惠政策過渡時間過長問題,新稅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對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新稅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記者:為什么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
負責人: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作為我國改革開放的“排頭兵”,國家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上一直給予支持。新稅法實施以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原享受的優于其他地區的優惠政策將被取消。但為了充分發揮上述地區對外開放的窗口作用,還應該給予其一定的過渡性稅收優惠。國務院按照新稅法的規定,結合國家鼓勵科技創新的產業政策,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兩年免稅,三年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減免稅期滿后,統一執行國家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其他優惠政策。
記者:國家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如何執行?
負責人:根據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總體戰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下發了有關西部大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文件,文件規定西部大開發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到2010年,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西部大開發的戰略部署,支持西部地區企業的發展,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七條關于國家已確定的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規定精神,國務院明確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
記者:實施過渡稅收優惠的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如何計算?
負責人:新稅法實施以后,《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廢止,依據原稅法所制定的稅收政策相應廢止。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按新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
記者:企業過渡稅收優惠和新稅法中的優惠如何銜接?
負責人:新稅法按照“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原則設計了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體系。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如果企業既可享受新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又可以享受過渡優惠政策,可以由企業自主選擇最優的政策執行,但兩者不得疊加享受,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記者: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哪些?
負責人:按照現行有關規定,有些企業在成立之前需要經過國家其他有關部門的批準,但是企業只有經過工商登記取得生產經營資格以后才視為企業成立。因此,稅法公布前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新稅法公布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成立的企業。如果企業是在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過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但是在3月16日以后才辦理工商登記,則不能享受過渡優惠政策。
記者: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過渡性優惠有什么要求?
負責人:首先,必須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具體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同時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并按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其次,高新技術企業既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從事生產經營,同時在上述地區以外的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其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內取得的所得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在上述地區以外地區取得的所得不得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因此要求企業應分別計算區內區外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
再次,在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高新技術企業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期間,如果由于復審或抽查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從其不再具有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年度起,停止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以后再次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不得繼續享受或者重新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