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治理是對公司制度的治理,是不斷演進中的公司制度的自我保障機制。公司治理一要解決投資者與公司經理間的矛盾,二要處理投資者之間的矛盾。前者稱為代理型公司治理問題,后者稱為剝奪型公司治理問題。推動現代公司制度發展的力量主要來自于兩次革命——經理革命和有限責任制度革命。經理革命誘發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股東有限責任使得股東的投資風險大大的降低。但是,在現實中,股東權責不對稱的情形普遍存在,有限責任制度是剝奪型治理問題的重要根源。兩種制度的革命促成了現代公司制度的確立,但其本身也有副作用,它誘發了公司治理問題。
公司治理的制度治理性質包括:(1)動態性。由于公司治理的客體是公司制度,而公司制度本身就是不斷演化的,所以公司治理是一種動態機制,它所引發的深刻內涵是,公司治理有一個定位的問題,定位研究是公司治理理論一個繁重的課題。筆者認為:把公司治理模式與各種權變變量結合起來的研究方法是存在缺陷的,這些權變因素是一種序參量,它們直接決定的是一國的公司制度體系,然后這個公司制度體系再決定公司治理機制的建立。(2)發展性。發展性強調企業制度的進化是持續的和多維的,我們必須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企業制度的演變,進而必須用發展的眼光來處理相應的公司治理問題。3.防御性。防御性是對公司治理功能的反思。公司治理是一種制度保障機制,其功能是防止公司革命副作用的惡化,所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過程中,必須輔以相應的公司治理機制。
(曾靚整理自《經濟管理》2007年第19期,作者:吳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