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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普 李旭蓉
完成改制的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需注意相關聯的6個注意事項。
一是改制企業改制完成的標志,應是企業領取新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上所確定的企業設立登記日。
二是自2003年1月1日起新成立的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三是自改制評估基準日到公司制企業設立登記日的有效期內,原企業實現利潤而增加的凈資產,應當上繳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或經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同意,作為公司制企業國家獨享資本公積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擴股時轉增國有股份;對原企業經營虧損而減少的凈資產,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補足,或者由公司制企業用以后年度國有股份應分得的股利補足。
四是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計提折舊,但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抵扣,即應做納稅調整或做相應的會計處理。
五是新改制的公司制企業應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應的賬務處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繼原企業的全部債權債務、原企業職工勞動合同的解除等。
六是資產評估結果是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出資折股的依據,自評估基準日起一年內有效。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涉及到賬務調整的兩個階段及相應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階段:改制企業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階段的會計處理。
《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2〕313號)規定,改建企業應當對各類資產進行全面清查登記,對各類資產以及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核對查實,編制改建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冊。資產清查的結果由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審計。資產清查的結果連同審計報告按照財政部有關企業資產損失管理的規定確認處理。
在該階段,對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毀損、報廢以及按國家規定統一清理掛賬而未處理的潛虧、虧損掛賬、產成品清查損失,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后沖減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不足部分沖銷資本金。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調整分錄。
借: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實收資本
貸:各項損失的資產類或負債類科目
第二階段:資產評估增減值的。
由于該部分涉及到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問題,即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所計提的折舊不得在所得稅稅前抵扣,做該部分會計處理時,應首先考慮其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最重要的注意事項就是賬務處理一定要按照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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