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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辦法對論文的要求第八條 科研能力要求
申報人員應能較系統掌握財務會計理論和專業知識,在申報前5年內,取得的科研成果應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獨著或合著)財務會計專業有價值的學術論著或譯著1部(含)以上(本人撰寫或翻譯字數不少于5萬字);
(二)本科(含)以上學歷的申報人員,須提交2篇(含)以上獨立撰寫專業文章(其中1篇須在公開發行的會計或相關專業刊物上發表),大專學歷的申報人員,須提交3篇(含)以上獨立撰寫專業文章(其中2篇須在公開發行的會計或相關專業刊物上發表),每篇字數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省部級立項的會計學科相關專業科研課題1項(含)以上,并已結題的。
總體要求:2篇,至少一篇發表,每篇3000字。其中一篇作為代表作評審時單獨提交,進行鑒定和答辯。論文鑒定及面試答辯。市高會評委會辦公室組織專家進行論文鑒定和面試答辯,對申報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業績能力貢獻、專業理論水平等進行考察。所以,評委要對論文進行查重,論文質量進行評價。上海市參加高會評審的人員,需要提升論文質量,不要因為論文質量差而被刷下來。
也就是說你及時論文發表了,但質量不高,也相當于沒有發表。
申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參評資格(對已通過評審的,由市高會評委會取消原評審結果,收回職稱證書),3年內不得申報高級會計師職稱:
(一)偽造、變造證件或證明;
(二)專業文章或論著造假或抄襲;
這個需要特別注意:提交的論文不要抄襲,否則查出三年內不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