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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根據《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財農〔2022〕148號)要求,近日,云南省財政廳、云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等19個部門聯合印發《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試行辦法》。
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發放管理,根據云南省財政廳等17部門印發的《云南省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財農〔2022〕148號)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根據各級黨委、政府政策規定,由政府預算安排,且列入省財政廳向社會公布的補貼資金“一卡通”政策清單,用于實現特定政策目標的各類財政補貼資金。 第三條 依托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建設全省集中統一的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一卡通”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一卡通”管理平臺),補貼資金原則上統一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發放至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一)“一卡通”管理平臺與社會保障卡管理信息系統、補貼資金涉及部門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信息系統、補貼項目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形成補貼資金發放管理全過程協作機制。“一卡通”管理平臺與財政部云南監管局、各級紀委監委、審計部門實現數據對接,構建再監督機制。 (二)根據“一卡通”發放管理工作開展需要,逐步建立起財政、公安(含車管)、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建、農業農村、衛生健康、退役軍人、應急、林草、鄉村振興、殘聯、搬遷安置、自然資源、市場監管、醫保、法院、司法、稅務等部門及黨委組織部門相關信息共享的機制,動態更新相關信息。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及云南省行政區域內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發放管理的各級財政部門、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補貼資金涉及部門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補貼對象等組織和個人,以及上述主體涉及補貼資金申報、審核、發放、監管等過程的工作業務。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財政部門牽頭負責補貼資金發放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職責。 1.負責建立、啟用、運行、維護和管理全省集中統一的“一卡通”管理平臺,研究解決“一卡通”管理平臺反映問題。 2.組織制定補貼政策清單,定期向社會公開補貼政策清單、制度文件和發放信息等工作。 3.牽頭確定補貼資金支付方式,會同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等監督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補貼資金兌付職責履行情況。 4.會同省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開展預算指標下達及清算等工作。 5.會同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監管部門等對惠民惠農財政補貼政策落實和補貼資金發放管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通過“互聯網+”方式開展補貼資金發放管理線上監督。 6.實施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管理。在省級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開展績效自評、實施部門績效評價基礎上,省財政廳根據需要適時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實施財政績效評價。 7.會同相關部門監督銀行業金融機構補貼資金支取業務辦理情況。 (二)有補貼資金發放任務的州(市)、縣級財政部門按照“一卡通”管理平臺運行規則組織本轄區內相關部門在“一卡通”管理平臺上履行相關職能職責。 1.會同補貼項目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補貼資金兌付管理工作。 2.建立資金指標管理和資金發放總臺賬。 3.會同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做好本級預算安排、上級指標分解下達,以及補貼資金兌付、清算對賬、監督檢查工作。 4.組織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對補貼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開展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自評,并通過結果應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5.對同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補貼發放工作進行督促、指導。 (三)無發放任務的州(市)級財政部門,承擔本條第(二)款除第1、2項外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 補貼項目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系統補貼項目政策管理,推進系統內補貼政策落實、責任落實、工作落實。 (一)省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負責行業系統補貼項目政策管理。 1.根據“一卡通”發放管理有關規定,結合補貼項目清理整合情況、“一卡通”平臺建設、統一銀行卡發放載體等要求,制訂完善相關制度,主動向社會公開國家及省級補貼政策。 2.審核下級部門補貼項目調整變更申請,會同省財政廳動態調整補貼政策清單。 3.做好本級預算編制,提出上級和本級補貼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審核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配下達補貼資金。 4.組織實施并督促具體發放資金的各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做好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5.做好本系統補貼政策宣傳培訓,督促和指導各地做好預算執行、項目組織實施和任務完成等工作。 (二)有補貼資金發放任務的州(市)、縣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在承擔本條第(一)款第3、4、5項工作的基礎上,負責補貼政策具體實施。 1.在“一卡通”管理平臺上,對鄉鎮(街道)等信息采集主體錄入的補貼信息進行比對校驗、修改完善。根據審核確認后的補貼信息,制定補貼資金兌付方案,及時做好補貼資金兌付。對財政部門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并反饋有誤的基礎數據和發放失敗數據,在3個工作日內組織核實并更正報送。 2.編制資金兌付實施方案,做好預算執行、組織補貼兌付和監督任務完成情況。 3.具體實施績效目標管理、運行監控、績效自評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 4.負責補貼資金發放日常管理,建立補貼資金發放管理臺賬,做好發放清冊存檔、補貼資金對賬等工作。 5.組織補貼政策、統一社會保障卡發放載體宣傳解釋及信息公開,受理群眾咨詢、投訴、信訪等工作。會同財政部門做好部門補貼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告知補貼對象在補貼發放前申領社會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三)無發放任務的州(市)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承擔本條第(一)款第3、4、5項工作。 第七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會保障卡相關管理工作。 (一)負責社會保障卡申領、補換、掛失等業務辦理。 (二)督促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做好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激活等相關金融服務工作。 (三)協調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優化拓展快速制卡服務網點,不斷提升全省社會保障卡服務水平。 第八條 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負責指導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和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規范有序做好資金發放相關金融服務工作。 (一)督促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和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及時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做好銀行端數據對接。 (二)指導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向補貼群眾提供便捷的補貼資金查詢、取款途徑。監督指導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向補貼對象規范發放補貼資金到賬短信。 (三)指導督促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向財政、補貼項目主管部門以及補貼對象等及時提供發放信息。 (四)加強監管,對工作中未嚴格執行實名制,存在違規代辦、冒領補貼等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組織開展排查、檢查并嚴肅問責。 第九條 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負責補貼資金兌付工作。 (一)嚴格履行補貼資金兌付合作協議,在規定時限內,將補貼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和國庫集中支付批量業務支付明細準確匯入補貼對象銀行賬戶或涉及的企業、機構、組織對公賬戶。 (二)負責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信息系統與“一卡通”管理平臺對接,獲取補貼發放明細,反饋發放結果,確保補貼資金安全高效發放。支付業務辦理完成后,實時返回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回單和國庫集中支付批量業務支付明細回單,對發放不成功的補貼資金,應注明發放失敗原因;對確實無法發放的補貼資金,最遲不超過下一個工作日按原渠道退回。 (三)按財政清算匯總憑證,及時生成申請劃款憑證,做好資金清算工作。 第十條 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負責補貼對象支取補貼資金相關服務工作。 (一)為補貼對象提供社會保障卡新(補)辦、銀行賬戶激活、取款轉賬、密碼重置等綜合服務,保障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的有效使用。嚴禁違規通過非面簽方式激活社會保障卡金融功能,對高齡、重病、傷殘等行動不便的特殊人員,提供預約上門服務。 (二)與“一卡通”管理平臺對接,按照數據接口規范要求,及時反饋補貼資金上卡情況、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信息匹配、校驗結果等信息。 (三)向補貼對象及時免費發送短信提醒,告知補貼資金到賬情況,短信內容包括補貼項目、發放金額、發放日期、主管部門、發放周期等信息。 (四)提供補貼資金自助查詢和打印服務,補貼對象用身份證、社會保障卡即可查詢并打印補貼資金發放明細清單。為補貼對象免費提供跨行取款功能,支持處理其他金融機構補貼資金代理業務。 (五)配合鄉鎮(街道)開展受益對象發放補貼資金“明白條”宣傳及發放工作。 (六)各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開立管理社會保障卡應統一遵循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相關要求,不得違規為社會保障卡開立I類賬戶。 第十一條 信息采集主體負責補貼對象基礎信息采集。信息采集主體包括鄉鎮(街道)、村(社區)、專門經辦機構(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特困人員供養機構等)單位。 (一)信息采集主體負責組織補貼資金涉及信息的采集、核實,統計本區域(本單位)內符合補貼政策條件的補貼對象姓名、身份證號、社會保障卡銀行賬號、手機號碼、補貼金額等補貼基礎信息(包括線下申報和個人在移動端、PC端線上申報補貼),按規定進行資格審核、業務公示、動態管理,確保基礎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真實性。通知補貼對象在補貼發放前申領社會保障卡并激活金融功能。 (二)信息采集主體審核申請對象信息后,按照政策要求,將申請對象信息及時報相應的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并根據“一卡通”管理平臺自動生成的補貼發放花名冊,做好相關發放資料的收集歸檔。根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反饋的有誤基礎數據和發放失敗數據,及時核實并更正報送。 (三)組織做好補貼情況告知和查詢等工作,每季度末向受益對象發放補貼資金“明白條”,“明白條”內容包括補貼對象姓名、補貼項目名稱、補貼金額、補貼發放時間、補貼合計等。 第三章 補貼項目管理 第十二條 補貼政策清單管理。每年11月底前,省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向省財政廳提交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級補貼政策清單及相關政策文件;州(市)財政部門牽頭匯總本地區補貼政策調整清單及相關政策文件,經同級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2月20日前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匯總全省各級補貼政策清單后于次年2月底前統一向社會公布。凡納入“一卡通”管理平臺發放的補貼資金,對應的補貼項目須事先納入年度補貼政策清單。 第十三條 建立補貼項目庫。依據年度補貼政策清單,省財政廳統一在“一卡通”管理平臺中建立補貼項目基礎信息庫。項目庫實行動態管理,除中央和省另有規定外,動態新增年度補貼政策清單,均應納入補貼項目庫;政策到期補貼項目不再執行的,應及時在補貼項目庫中調整相應項目信息。 第十四條 補貼項目庫變更的工作流程。中央、省級補貼項目有調整的,由省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填寫《惠民惠農財政補貼項目調整變更申請表》,報省財政廳納入年度補貼政策清單后,變更補貼項目庫。州(市)、縣(市、區)補貼項目有調整的,由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逐級報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填寫《惠民惠農財政補貼項目調整變更申請表》,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由省級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納入年度補貼政策清單,變更補貼項目庫。補貼項目庫原則上年初確定后,當年執行中不作變更。 第四章 補貼發放和管理 第十五條 指標下達。各級各部門壓實責任,確保補貼資金及時下達、兌付。中央資金的下達,省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在收到中央補貼資金文件后15日內,將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在收到中央補貼資金文件30日內分配下達;省級資金的下達,省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在省人代會批準本級預算30日內,將資金分配方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后在省人代會批準本級預算60日內分配下達。各州(市)收到上級補貼資金文件后,對省級直接分配到縣的資金在15日內完成資金下達,對非直接分配到縣的資金在30日內分配到縣。州(市)、縣級預算資金按照預算法規定,明確細化資金下達時限,確保補貼資金及時兌付。有補貼資金發放任務的州(市)、縣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補貼資金文件后,要第一時間通知本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及時啟動補貼項目兌付工作。按照“急事急辦、特事特辦”原則,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特殊事項按特殊要求辦理。所有補貼資金均需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標識為“惠民惠農財政補貼資金”。 第十六條 數據采集和維護。信息采集主體完成補貼基礎數據采集核實后,在“一卡通”管理平臺中錄入補貼信息。鄉鎮(街道)或專門經辦機構等對申請補貼資金的人員通過入戶調查等方式進行初步核實(3個工作日內完成)。“一卡通”管理平臺同時進行申請人身份證號、社會保障卡銀行卡號、手機號碼等基礎信息校驗。核實、校驗不通過的退回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校驗有誤的需更正后重新錄入。 第十七條 業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個工作日)。信息采集主體對核實通過的補貼信息,要利用政務村務公開場所、互聯網信息平臺等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補貼項目、補貼對象、補貼標準和補貼金額(除按相關規定不予公開的補貼信息外),接受群眾咨詢和監督,形成公示證明材料。對于群眾反饋的問題,應及時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修正并再次進行公示。 第十八條 資格審批。對核實通過及公示無異議的補貼數據,由鄉鎮(街道)或專門經辦機構等報補貼項目主管部門。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通過跨部門比對、抽查等方式對申請人情況進行再核實,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事項進行審批,不符合條件的退回并向申請人說明情況(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第十九條 制定發放方案。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核定的補貼對象和補貼金額,按照補貼政策規定的時間節點制定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并按補貼政策要求報批。 第二十條 申請資金支付。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根據審定的補貼資金發放方案,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將補貼發放數據提交同級財政部門(附審定后的補貼資金發放方案)。財政部門根據補貼資金發放方案對補貼發放數據同資金預算指標是否匹配等進行復核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將復核結果反饋項目主管部門,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掛接相應指標,生成資金支付申請、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和國庫集中支付批量業務支付明細。 第二十一條 補貼資金發放。補貼資金發放按國庫集中支付方式辦理,由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根據支付憑證、批量業務支付明細按規定時間節點(2個工作日內)將資金直接兌付到補貼對象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或企業、機構、組織的對公賬戶,再按財政部門發送的匯總清算憑證與同級人民銀行進行資金清算。通過糧食風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補貼資金,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按財政清算匯總憑證與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進行資金清算。補貼發放、資金清算等情況由“一卡通”管理平臺及時反饋財政部門和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對于符合補貼政策受益對象的企業、機構、組織,一并納入“一卡通”管理平臺發放;對于補貼政策明確,惠民惠農財政補貼發放任務完成后結余并可用于項目建設的資金,不納入“一卡通”管理平臺發放。 第二十二條 發放結果反饋和處理。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應及時將發放結果反饋至“一卡通”管理平臺,對因補貼對象基礎信息有誤等原因發放失敗的,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應將資金退回國庫單一賬戶或糧食風險基金財政專戶,由具體發放補貼資金的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核實并更正信息后,重新辦理補貼資金發放手續,直至發放成功。補貼資金屬于直達資金的,要強化從資金源頭到使用末端的全過程、全鏈條、全方位監管,資金發放使用結果要實時同步至直達資金監控系統中,確保資金直達使用單位、直接惠企利民,數據及時、準確、完整。 第二十三條 補貼資金發放完成后,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按規定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政府網站、門戶網站、政務村務公開場所等渠道開展補貼發放結果信息公開。補貼發放結果由“一卡通”管理平臺自動推送至“云南財政”微信公眾號、“陽光云財一網通”等互聯網平臺,提供個人線上查詢。 第二十四條 賬務管理。有補貼資金發放任務的州(市)、縣級補貼項目主管部門是補貼資金會計核算主體,資金發放后,應按照日清月結的要求,及時整理歸檔相關文件、表冊、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和銀行對賬單等財務資料,建立資金發放總賬和明細賬,并在決算中反映收支。財政部門應建立資金指標和資金發放總臺賬,在月末和年終與補貼項目主管部門、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做好清算對賬工作。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責任追究 第二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金融機構監管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采取日常監管、抽查檢查、專項檢查、聯合檢查等方式,對補貼資金申報、審核、發放等進行督查檢查。鄉鎮(街道)、村(社區)、專門經辦機構等單位應設立舉報電話、網站、信箱,廣泛接受群眾舉報監督。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補貼項目主管部門、鄉鎮(街道)、單位零余額賬戶開戶銀行、社會保障卡合作銀行職責嵌入“一卡通”管理平臺,項目申報、業務流程、兌付進度、資金執行等全部環節嵌入平臺,通過平臺全程監督。通過“一卡通”管理平臺將惠民惠農財政補貼相關數據適時推送或連接財政部云南監管局、各級紀委監委、審計部門,強化再監督。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補貼資金發放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截留私分、優親厚友、抵扣補貼資金,以及買賣、出租、出借社會保障卡等行為,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黨風廉政建設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除追回資金外,要追究當事人和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級相關部門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