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主營某金屬礦山開采及加工,銷售該金屬精礦產品時采用點價結算模式,合同中不鎖定銷售價格。A公司向客戶發運產品,在客戶驗收日確認收入,從發運到驗收的時間周期通常為3天。交易價格的結算存在兩個節點,第一個時間點為產品到貨驗收時,雙方根據驗收日當天倫敦金屬交易所現貨均價暫估產品價值并預結算貨款;第二個時間點為驗收日至合同約定的結算到期日期間的某個時點進行點價結算,是否進行點價結算以及具體時點由A公司自主決定,點價依據為在倫敦金屬交易所交易時段即時的市場價格,雙方點價完成后結清貨款。
A公司對上述業務應當如何會計處理?
分析:首先,A公司銷售產品屬于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在金屬精礦產品由客戶簽收并通過驗收時點,A公司已將該產品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客戶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因此,A公司以客戶驗收時點作為收入確認時點是合理的。
其次,合同中對銷售價格沒有鎖定,根據證監會發布的《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會計類2號》2-4的說明,本案例中,A公司行使點價權所產生的結算金額,是與倫敦金屬交易所未來某日的即時市場價格掛鉤,并非基于商品交付數量、質量等進行的價格調整,因此與定價掛鉤的商品價格變動導致的價款變化不屬于可變對價范疇,企業應將其視為合同對價中嵌入的一項衍生金融工具進行會計處理。在金屬精礦產品驗收時點,按所掛鉤商品在倫敦金屬交易所現貨價格計算確認收入。在后續資產負債表日,掛鉤商品價格后續變動對企業可收取款項的影響不屬于可變對價,不應調整收入,應計入公允價值變動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