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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辦會〔202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中央預算單位辦公廳(室),財政部各地監管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關于“加大文物和文化遺產保護力度,加強城鄉建設中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文物資源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們研究起草了《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征求意見稿)》及其應用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23年8月30日前將書面意見紙質材料或電子文本反饋我部會計司。同時,歡迎有關方面提出寶貴意見。
聯系人:財政部會計司制度一處 張強 趙劼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3號 100820
電話:010-61965148/61965108
傳真:010-61965108
電子郵件:zhiduyichu@163.com
附件:1.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征求意見稿)
2.《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應用指南(征求意見稿)
3.《政府會計準則第11號——文物資源(征求意見稿)》及其應用指南的起草說明
財政部辦公廳
2023年7月17日
附件下載:
政府會計準則第 11 號——文物資源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文物資源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
《政府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中的文物資源,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被認定為文
物的有形資產,以及考古發掘品、古籍和按照文物征集尚未
入藏的征集物。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于其他相關政府會計準則:
(一)博物館、紀念館、公共圖書館等用于提供公共文
化服務,且未被認定為文物的建筑物、場地、設備等,適用
《政府會計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等其他政府會計準則。
(二)公共圖書館的普通館藏文獻等,適用《政府會計
準則第 3 號——固定資產》等其他政府會計準則。
(三)政府會計主體開發的文化創意產品,適用《政府
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其他政府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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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物資源的確認
第四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其承擔管理收藏職責,且
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的資產確認為文物資源。
第五條 通常情況下,對于購買、調撥、接受捐贈、依
法接收、指定保管等方式取得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主體應
當在取得時對其予以確認。
對于考古發掘取得的發掘品,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其數
量、形態穩定時予以確認,通常將提交考古發掘報告之日作
為確認時點;對于考古發現的古遺址、古墓葬等,政府會計
主體應當將文物行政部門發布文物認定公告之日作為確認
時點。
因文物認定等原因將現有其他相關資產重分類為文物
資源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相關文物認定手續辦理完畢時
將其確認為文物資源。
第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將借入的文物資源作為受托
代理資產予以確認。
第三章 文物資源的初始計量
第七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成本對文物資源進行初
始計量;對于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應當按照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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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計量。
第八條 對于依法征集購買取得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
主體應當按照購買價款確定其成本。以一筆款項征集購買多
項沒有單獨標價的文物資源,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系統、
合理的方法對購買價款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文物資源的
成本。
第九條 政府會計主體通過調撥、依法接收、指定保管
等方式取得的文物資源,其成本應當按照該文物資源在調出
方的賬面價值予以確定。調出方未將該文物資源入賬的,政
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進行會
計處理。
第十條 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其他相關資產重分類為文
物資源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該資產原賬面價值予以確定。
第十一條 因盤點、普查等方式盤盈的文物資源,有相
關憑據的,其成本按照憑據注明的金額確定;沒有相關憑據
的,按照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二條 政府會計主體通過考古發掘、接受捐贈等方
式取得文物資源的,應當按照成本無法可靠取得的文物資源
進行會計處理。政府會計主體在接受捐贈過程中按照規定向
捐贈人支付物質獎勵的,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三條 政府會計主體為取得文物資源發生的相關費
用,包括文物資源入藏前發生的保險費、運輸費、裝卸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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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專業人員服務費等,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第四章 文物資源的后續計量
第十四條 文物資源不計提折舊。
第十五條 政府會計主體對于文物資源本體的修復修繕
等相關保護支出,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
第十六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照規定報經批準調出文物資
源的,應當將該文物資源的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十七條 文物資源報經文物行政部門批準被依法拆除
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發生毀損丟失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
在按照規定程序核查處理后確認文物資源滅失時,將該文物
資源賬面價值予以轉銷。
第十八條 文物資源撤銷退出后仍作為其他資產進行管
理的,政府會計主體應當按照該文物資源的賬面價值將其重
分類為其他資產。
第五章 文物資源的列報
第十九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
文物資源項目,并在該項目下分別列示以成本計量和以名義
金額計量的文物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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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政府會計主體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文物資源
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文物資源期初、期末數量以及本期增減變動
情況。
(二)各類以成本計量的文物資源賬面余額的期初、期
末數以及本期增減變動情況。
(三)當期發生的文物資源征集支出,包括購買價款和
捐贈獎金等。
(四)當期發生的文物資源本體修復修繕情況。
(五)文物資源的借入和借出情況,以及調出、撤銷退
出情況。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政府會計主體按照《博物館條例》進行管
理的其他藏品,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準則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文物資源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
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