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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建設,進一步優化自治區本級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和規范預算單位資金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財政部關于印發﹤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2.0版)﹥的通知》(財辦〔2023〕12號)、《財政部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中央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財庫〔2022〕5號)以及財政國庫管理有關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及其所屬預算單位財政撥款資金、教育收費專戶管理資金、單位資金支付管理(以下簡稱資金支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資金支付實行全流程電子化管理,通過內蒙古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以下簡稱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辦理業務。
第四條 除單位資金中按往來收入管理的資金外,其他資金支付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根據預算指標、國庫庫款或有關賬戶余額情況撥付資金。
第五條 預算單位應當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有關要求,配合做好以下信息維護管理工作:
(一)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卡卡號、公務卡卡號等與預算執行業務有關的人員類信息;
(二)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和實有資金賬戶信息;
(三)單位財務公章等電子印鑒信息;
(四)其他需要預算單位維護管理的信息。
第二章 用款計劃
第六條 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準的部門預算編制用款計劃,主要用于財政國庫現金流量控制及資金清算管理。
第七條 預算單位月度用款計劃當月開始生效,當年累計支付金額(不含單位資金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當年累計已批復的用款計劃。
第八條 預算單位要加強預算執行事前規劃,嚴格依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指標、項目實施進度以及月度用款需求等編制分月用款計劃,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上報調整用款計劃。
第九條 預算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匯總所屬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后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指標和國庫庫款情況等批復分月用款計劃,不再向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下達用款額度。
第十條 財政部門根據批復的用款計劃生成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通知單,按時簽章發送中國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國庫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銀行國庫部門),作為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與代理銀行清算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依據。用款計劃變化導致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調整的,財政部門及時將調整結果發送人民銀行國庫部門。
第三章 財政撥款資金支付
第十一條 預算單位辦理資金支付業務時,應當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對資金支付憑證集中校驗(審核)后,向代理銀行發送支付憑證,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憑證支付資金。預算單位原則上應當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支付資金。未開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單位和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支付資金。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資金支付具體流程如下:
(一)預算單位按規定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預生成《國庫集中支付憑證》(批量支付業務同時生成《國庫集中支付明細表》),并按規定加蓋電子簽章(簽名)。
(二)財政部門根據預算指標和批復的用款計劃對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申請進行控制。預算指標的基本控制口徑為:單位、指標類型、資金性質、支出功能分類科目(項級)、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款級)、預算項目、金額。用款計劃的基本控制口徑為:單位、支出功能分類科目、資金性質、支付方式、指標類型、金額。
(三)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根據預設的動態監控預警規則對資金支付申請進行自動校驗,校驗不通過的,轉預算單位或財政部門人工審核。
(四)校驗(審核)通過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自動將《國庫集中支付憑證》(批量支付業務同時附《國庫集中支付明細表》)發送代理銀行。代理銀行支付資金后,向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發送國庫集中支付憑證回單,作為預算指標核算、財政總預算會計和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
第十二條 預算單位完成政府采購活動后,將政府采購信息推送至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十三條 預算單位通過公務卡發卡銀行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提供的公務卡消費明細信息,下載持卡人公務卡消費明細,比對持卡人報銷還款信息和公務卡消費信息后,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公務卡還款。
第十四條 除下列情形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撥資金。
(一)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政策,按合同約定向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二)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福利費、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款。
(三)暫不能通過零余額賬戶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職業年金繳費。
(四)按規定允許劃轉的科研項目資金。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代理銀行應當在營業時間(16時前)辦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并在人民銀行國庫部門規定的清算時限內(16時30分前)向其發送已完成支付的申請劃款憑證及所附劃款明細,申請清算資金。除另有規定外,超出上述規定時間代理銀行原則上不辦理資金支付。
代理銀行完成資金清算后,應當按日對資金支付明細信息進行核對;發現錯誤的,及時告知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國庫部門,并按規定辦理更正。
第十六條 資金退回業務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因收款人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導致的當年資金退回或項目未結束的跨年資金退回,代理銀行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反饋,并將資金退回零余額賬戶,不得轉存銀行內部賬戶,在退回零余額賬戶的當日,及時匹配原支付憑證(超過清算時間的,于下一個工作日)將資金退回國庫,同時生成財政資金退回通知書發送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根據退回通知書進行會計核算,并恢復預算單位相應的預算指標。
(二)除另有規定外,項目結束或收回結余資金導致的資金退回,預算單位應當通過其實有資金賬戶匯總相關資金,按規定填寫一般繳款書或銀行匯款單后,統一上繳國庫。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根據相關回單進行會計核算。
(三)對于錯誤繳入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資金,預算單位應當向代理銀行開具資金退回憑證。代理銀行按資金退回憑證退回資金后,向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發送回單。
第四章 教育收費專戶資金支付
第十七條 教育收費專戶管理資金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進行錄入后,經過系統自動校驗以及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到申請撥款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具體流程下:
(一)申請撥款單位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確認非稅專戶收繳的教育收費資金明細,根據支出計劃生成資金撥款額度。
(二)申請撥款單位在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中填報資金支付申請,自治區財政廳根據撥款單位預算指標、教育收費專戶資金撥款額度、教育收費專戶資金余額等校驗審核資金支付申請,審核通過后向教育收費專戶開戶銀行發送撥款憑證。教育收費專戶開戶銀行支付資金后,向財政部門發送支付憑證回單,作為財政總預算會計核算的依據。申請撥款單位依據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到賬通知書開展單位會計核算。
(三)因收款人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發生資金退回的,教育收費專戶開戶銀行應當在匹配原支付憑證信息后,向財政部門報送教育收費專戶退款通知書,同時將資金退回教育收費專戶。財政部門根據退款通知書進行會計核算,并相應恢復預算單位預算指標。
第五章 單位實有資金支付
第十八條 單位資金管理包括資金收入管理、資金支付管理、資金退回管理。
(一)資金收入管理。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應當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及時向預算單位發送賬戶收款及余額變動信息,預算單位應當根據資金到賬通知書,按單位資金收入、往來收入兩種類型對入賬資金予以確認。
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轉入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的財政撥款資金,按照往來收入管理。
(二)資金支付管理。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根據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發送的支付憑證辦理單位資金支付。除另有規定外,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原則上不得接收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以外的單位資金支付指令。
屬于單位資金收入的,預算單位按規定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根據預算指標及賬戶余額信息(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的資金支付應當對應政府采購合同)進行校驗,校驗通過后向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憑證。
屬于往來收入的,預算單位按規定通過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填報資金支付申請。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根據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余額信息進行校驗,校驗通過后向預算單位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發送支付憑證。
(三)資金退回管理。退回資金中能夠匹配原支付憑證(信息)的,預算單位應當自行確認是否恢復對應的預算指標;無法匹配原支付憑證(信息)的,按照往來收入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事業單位(不含醫院)的單位資金應嚴格按照預算控制執行。醫院可暫時采取記錄和反映的模式,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通過單位會計賬動態反映單位資金實際支出情況,并與預算指標進行比對,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進行動態監控,對超預算支出等問題及時糾正處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資金支付組織開展動態監控,核實疑點信息,及時糾錯糾偏。按規定與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定期開展國庫集中支付清算額度對賬。
第二十一條 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負責對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的資格進行認定,對商業銀行代理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本級預算部門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照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本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的相關工作;
(三)組織本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編制用款計劃,審核匯總所屬預算單位用款計劃;
(四)配合財政部門對本部門及所屬預算單位預算執行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預算單位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按單位預算使用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二)負責編制本單位用款計劃;
(三)按規定填報資金支付申請,預生成有關電子憑證,并保證憑證的真實性、合規性;
(四)配合財政部門及主管部門對本單位預算執行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有關商業銀行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與財政部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有關規定辦理賬戶和資金支付業務,定期對賬。嚴格按照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發送的支付憑證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不得占壓挪用資金。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業務辦理情況納入財政部門年度綜合考評。
(二)按規定開發與維護代理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并與自治區財政廳、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聯網,按要求向自治區財政廳、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反饋賬戶和資金支付相關信息。妥善保管有關支付憑證及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三)按照與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簽訂的資金支付清算協議及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清算等業務,定期對賬,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會同人民銀行內蒙古自治區分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各盟市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兩年。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試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