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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支付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加強浙江省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以下簡稱一體化)建設,進一步規范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納入浙江省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以下簡稱一體化系統)支付管理的財政撥款資金、教育收費專戶管理資金、單位資金適用本辦法。

(三)資金支付實行全流程電子化管理,通過一體化系統辦理業務。

(四)資金支付應堅持先有預算后有支出,根據預算指標、國庫庫款或有關賬戶余額情況支付資金。

(五)財政撥款資金、教育收費專戶管理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存儲、支付和清算。單位資金通過代管資金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進行存儲、支付。

(六)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國庫單一賬戶、財政專戶、財政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特設專戶等賬戶構成。其中,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原則上在年度中間不得變更開戶銀行。

(七)財政部門是持有和管理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的職能部門,未經批準任何單位不得擅自開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中的各類銀行賬戶。

(八)國庫集中支付業務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由財政部門在人民銀行認定具備代理資格的商業銀行中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代理銀行受托承辦財政國庫集中支付與資金清算業務。

二、支付限額

(九)支付限額主要用于財政國庫現金流量控制及資金清算管理。

(十)各地財政部門可結合本地區實際,自主選擇支付限額是否自動生成。

(十一)預算單位當年累計支付金額不得超過當年累計已下達的支付限額。

(十二)財政部門根據批復的財政撥款資金支付限額生成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簽章后發送人民銀行,作為人民銀行與代理銀行清算國庫集中支付資金的依據。支付限額變化導致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調整的,財政部門及時將調整結果發送人民銀行。

三、國庫集中支付

(十三)國庫集中支付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以一體化系統和銀行間實時清算系統為依托,支付款項時,由預算單位通過一體化系統提出申請,經校驗(審核)后,資金通過國庫單一賬戶體系由代理銀行支付給最終收款人。代理銀行不對預算單位資金支付進行額度控制。

(十四)財政部門通過一體化系統嚴格按照預算指標控制支付申請,預算指標的基本控制口徑為單位、指標類型、資金性質、支出功能分類底級科目、政府預算支出經濟分類類級科目、預算項目、金額等。“三公經費”根據相關規定按部門預算支出經濟分類科目控制。

(十五)各地財政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劃分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的業務范圍。

1.直接支付由預算單位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后,通過一體化系統發送支付憑證給代理銀行,代理銀行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2.授權支付由預算單位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預設校驗規則,校驗無異常的,預算單位通過一體化系統發送支付憑證給代理銀行,代理銀行通過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及時辦理資金支付。

(十六)除下列情形外,預算單位不得從本單位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或本部門其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劃轉資金:

1.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相關政策,按合同約定向本部門所屬事業單位支付的政府購買服務支出;

2.確需劃轉的工會經費、按規定允許計提的相關費用、應繳或代扣代繳的稅款,以及符合相關制度規定的工資代扣事項;

3.已通過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或單位公務卡辦理委托收款的社會保險繳費、職業年金繳費、住房改革支出、水費、電費、通訊費、郵寄費、ETC通行費等;

4.按規定允許劃轉的科研項目;

5.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代理銀行根據支付憑證支付資金后,通過一體化系統將憑證回單發送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作為財政總會計和預算單位會計核算的依據。若支付失敗,代理銀行及時反饋失敗憑證信息,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發起退回該憑證的申請,代理銀行將該憑證退回一體化系統,系統自動作廢該憑證及對應的支付申請,同時恢復預算指標。

(十八)資金支付完成后,因技術性差錯等原因誤用預算指標或支出經濟分類的,在不改變資金流向的前提下,預算單位應當通過一體化系統填報支付更正申請,經系統自動校驗或人工審核后,更正相關信息。涉及國庫集中支付匯總清算額度調整的,財政部門及時將調整結果發送人民銀行,同步更正信息。

(十九)代理銀行支付后,由于原支付憑證收款人賬戶信息有誤資金被收款行退回,或收款人主動將資金退回的,應退回相應的零余額賬戶。通過財政零余額或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支付的國庫集中支付資金不得退回至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或轉存至銀行內部賬戶。

(二十)因收款人賬戶名稱或賬號填寫錯誤等原因發生資金退回的,代理銀行匹配原支付憑證信息,向一體化系統發送《零余額賬戶到賬通知書》,預算單位收到《零余額賬戶到賬通知書》后通過一體化系統發送退款申請,代理銀行當日(超過清算時間的,于下一個工作日,下同)將資金退至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根據回單信息進行會計核算,并恢復預算單位預算指標。

(二十一)支付完成后收款人主動退回資金的,代理銀行應向一體化系統發送《零余額賬戶到賬通知書》,并在收到退回款項當日通知預算單位核實原支付信息。

1.預算單位確認屬于當年資金退回的,通過一體化系統發送退款申請,代理銀行當日將資金退回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分別依據回單信息進行會計核算,并恢復預算單位預算指標。預算單位可按規定程序重新申請支付資金。

2.預算單位確認屬于跨年度資金退回的,通過一體化系統補全退回資金要素后發送退款申請,代理銀行當日將資金退回國庫或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分別依據回單信息進行會計核算。對于項目未結束的跨年資金退回,可允許預算單位繼續按原用途使用,財政部門恢復相應預算單位預算指標;對于項目已經結束或收回財政存量資金的跨年度資金退回,作為結余資金管理,按照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辦理。收回資金的項目需要繼續實施的,應作為新的預算項目,按照預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請和安排。

(二十二)對于錯誤繳入財政零余額或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的資金,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應當向代理銀行手工開具資金退回憑證。代理銀行按資金退回憑證退回資金后,向財政部門或預算單位提供回單,并將收、付信息在月度零余額賬戶對賬單中反映。

(二十三)代理銀行應當嚴格執行先支付、后對賬、再清算的原則,每日按約定的對賬時點,向財政部門發起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對賬,對賬一致后及時發送達賬結果和代理銀行支出日報,申請資金清算。

(二十四)財政部門將代理銀行發送的支出日報與一體化系統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數據進行核對,確保財政端和銀行端數據一致,核對一致后進行回單登記。

(二十五)代理銀行在財政部門對賬時點之前受理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原則上應于當日辦理資金清算。當日未完成清算的資金,可采取當日墊付、下一營業日清算的方式處理。

四、單位資金支付

(二十六)單位資金支付是指單位資金收入安排,存放于代管資金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且納入一體化系統支付管理的單位實有資金支出。

(二十七)實行財政部門集中代管單位資金的地方,預算單位的資金支付、更正、退回參照國庫集中支付與清算流程,通過采用財政零余額或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辦理業務。

(二十八)實行資金存放于預算單位實有資金賬戶的地方,由預算單位在一體化系統生成支付憑證,開戶銀行根據支付憑證,將資金支付到收款人。發生資金退回時,由預算單位在一體化系統選擇匹配原支付申請并填報發送支付憑證至開戶銀行。需做支付更正的,由預算單位在一體化系統選擇匹配原支付申請并進行填報,經系統自動檢驗通過后完成。

(二十九)代理銀行按業務規程向預算單位和財政部門發送支付憑證回單,預算單位相應進行會計核算,同時一體化系統自動生成預算指標核算憑證。

五、監督管理

(三十)財政部門對資金支付組織開展動態監控,核實疑點信息,及時糾錯糾偏。

(三十一)人民銀行對代理銀行辦理的國庫集中支付業務進行監督指導。

(三十二)主管部門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按照部門預算管理使用資金,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2.負責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自覺維護財經紀律,強化本部門及下屬預算單位預算執行管理,加強對本部門及下屬預算單位資金支付活動的監督和指導;

3.配合財政部門對本部門及下屬預算單位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三)預算單位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1.按照單位預算使用資金,對支付申請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完整性負責,并做好相應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2.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自覺維護財經紀律;

3.負責做好本單位銀行賬戶的管理工作;

4.配合財政部門及主管部門對本單位預算執行、資金支付和賬戶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十四)代理銀行在資金支付中的主要職責是:

1.按照與財政部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及有關規定辦理賬戶和資金支付業務,定期對賬。嚴格按照一體化系統發送的支付憑證支付資金,不得違規支付資金,不得占壓挪用資金。接受財政部門監督,業務辦理情況納入財政部門年度綜合考評;

2.按規定開發與維護代理一體化資金支付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并與財政部門、人民銀行聯網,按要求向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反饋資金支付相關信息。妥善保管有關支付憑證及資料,并負有保密義務;

3.按照與人民銀行簽訂的資金支付清算協議及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清算等業務,定期對賬,接受人民銀行的監督指導,業務辦理情況納入人民銀行綜合評價工作。

六、附則

(三十五)本辦法施行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未作出規定的,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執行。

(三十六)資金支付具體業務細則按照浙江省預算管理一體化規范操作規程辦理。

(三十七)資金清算具體業務細則按照浙江省財政預算管理一體化資金銀行支付清算辦法辦理。

(三十八)本辦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省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浙財庫字〔200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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