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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目的】為推動我市國有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規范基金的設立、運行與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政府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制度文件,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辦法所稱國有投資基金,指由我市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國有企業出資設立的投資基金,分為政府投資基金和國企投資基金。

政府投資基金是各級政府通過預算安排,單獨出資或與社會資本共同出資設立,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引導各類社會資本支持相關產業和領域發展及創新創業的投資基金。政府出資主要包括通過預算直接出資、安排資金并委托國有企業出資等方式。政府采取注資國有企業方式設立基金,明確相關資金專項用于對基金出資的,原則上按照政府出資有關要求管理。

國企投資基金是指國有企業出資的投資基金。

第三條  【職責分工】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基金管理,履行政府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國企投資基金管理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政府投資基金信用建設和信用信息登記,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投向的指導評價。審計部門負責對國有投資基金進行審計監督。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國有投資基金的設立和規范發展。

第二章  基金的設立

第四條  【基金設立】國有投資基金設立應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市級和區級政府投資基金應報同級政府批準,縣級政府應嚴格控制新設基金,如確需發起設立基金,應提級報市政府審批。除上述情形外,全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不得以財政撥款或自有收入新設政府投資基金,已經設立的按照政府投資基金管理要求統一規范管理。國有企業發起設立或出資參與基金,應當作為“三重一大”事項履行集團決策程序,并按要求報送國資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條  【基金投向】政府投資基金主要投向市委、市政府確定的重大戰略、重點領域和市場不能充分發揮作用的薄弱環節,分為產業投資類基金和創業投資類基金。產業投資類基金著力引領帶動產業發展,圍繞完善現代化產業體系,支持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培育壯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重點投資產業鏈關鍵環節和延鏈補鏈強鏈項目。創業投資類基金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支持科技創新,著力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

國企投資基金應當立足國有企業主責主業進行投資。

第六條  【基金布局】同一政府原則上不在同一行業或領域重復設立政府投資基金。未足額保障“三保”、債務付息等必保支出的地區,不得安排資金新設政府投資基金。

市政府結合國家發展規劃及國家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等,統籌管理本地區政府投資基金,加強對下級政府設立基金的指導,制定政府投資基金重點投資領域清單,明確對下級政府設立基金的審批或備案要求,防止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市發展改革委會同行業主管部門,充分發揮布局規劃和投向指導作用,結合相關產業產能利用情況,引導各區縣圍繞當地產業發展實際調整政府投資基金布局,防止產能過剩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第七條  【基金章程】國有投資基金出資方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根據不同的組織形式,制定投資基金公司章程、有限合伙協議、合同等(以下簡稱章程),明確投資基金的設立目標、基金規模、存續期限、出資方案、投資領域、決策機制、基金管理機構、風險防范、投資退出、管理費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八條  【基金出資】國有投資基金出資人應結合基金設立情況和自身承受能力,合理確定出資規模、比例和時間安排。其中,政府對政府投資基金的出資應按規定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財政部門要結合政府投資基金投資進展和結余資金情況合理安排出資,防止資金閑置。

第九條  【基金管理機構】國有投資基金出資人原則上應當采取市場化方式遴選確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應具備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按照基金章程規定,履行基金的募資、投資、管理、退出等運行工作。基金托管人為具有基金托管業務資質的金融機構,按照協議約定對基金進行托管。

第三章  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

第十條  【運作原則】國有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定位清晰、市場運作、科學決策、防范風險”的原則進行投資運作。

第十一條  【市場化運作】國有投資基金募資、投資、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采取市場化運作,政府及所屬部門不以行政手段干預基金日常管理事務和具體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二條  【投資方式】政府投資基金可采取母子基金或直投項目方式進行投資,鼓勵創業投資類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方式。子基金原則上以直投項目方式進行投資,控制基金層級,防止多層嵌套影響目標實現。

第十三條  【投決機制】健全國有投資基金治理結構,建立科學規范的運作管理和投資決策機制,明確股東會、合伙人會議、董事會、投資決策委員會等主體在投資決策、投后管理、項目退出等環節的職責權限。

政府部門可通過監督投向、跟蹤投資進度、委派觀察員等方式,促進政府投資基金合規運作。母基金加強對子基金投向、運作、財務等情況的監督,強化盡職調查責任。優化投資項目選擇機制,防止偏離政策目標、與民爭利。

第十四條  【激勵約束】國有投資基金應圍繞自身定位和設立目標,構建科學化、差異化、可量化的績效指標體系,重點關注目標綜合實現情況。國有投資基金出資人要科學論證基金管理費,一般應以實繳出資或實際投資金額為計費基礎,合理確定計提標準。綜合采取調整管理費、超額收益分配等措施加強績效考核結果應用,體現激勵約束。

第十五條  【收益分配】國有投資基金各出資方應當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在基金章程中明確約定收益處理和虧損負擔方式。政府投資基金的虧損應由出資方共同承擔,國有出資人應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

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政府可適當讓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資人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不得承諾最低收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對于歸屬政府的投資收益和利息等,除明確約定繼續用于政府投資基金滾動使用外,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十六條  【容錯機制】國有投資基金容忍正常投資風險,鼓勵建立以盡職合規責任豁免為核心的容錯機制,完善免責認定標準和流程。

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耐心資本作用。合理確定基金存續期,優化全鏈條、全生命周期考核評價體系。不簡單以單個項目或單一年度盈虧作為考核依據,對創業投資類基金給予更高的風險容忍度。

第十七條  【風險防范】國有投資基金要強化內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資人權益。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風險防控體系,不得以基金財產與關聯方進行不正當交易或利益輸送,不得從事法律法規或行業規章禁止的業務。加強政府投資基金風險防范,嚴禁地方政府通過違法違規舉債融資進行出資,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不得強制要求國有企業、金融機構出資或墊資。

加強國有投資基金從業人員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教育、培訓和管理。規范財務績效管理,真實、準確反映基金財務狀況,嚴防財務造假。基金從業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職務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基金的終止和退出

第十八條  【延長期限】國有投資基金一般應當在存續期滿后終止。確需延長存續期限的,政府投資基金應當報經同級政府批準后、國企投資基金應當按照國資監督管理機構要求履行程序后,與其他出資方按章程約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終止清算】國有投資基金終止后,應當在出資人監督下組織清算,其中的政府出資額和歸屬政府的收益,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

第二十條  【退出方式】國有投資基金中的國有出資部分一般應在投資基金存續期滿后退出,存續期未滿如達到預期目標,可通過股權回購機制、份額轉讓等方式適時退出。

第二十一條  【退出約定】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基金退出管理制度,制定退出方案。政府投資基金應科學合理確定退出期,并在章程中明確退出條件。國有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章程中沒有約定的,應依法依規進行評估,采取市場化方式確定轉讓價格。

第五章  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信息披露】國有投資基金應當按照管理關系,定期向財政部門或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基金運行情況、資產負債情況、投資損益情況及其他可能影響投資者權益的其他重大情況。按季編制并向財政部門或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第二十三條  【績效管理】財政部門、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對政府投資基金、國企投資基金開展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基金存續、增資擴股、提前終止及計提管理費的重要依據。

國有企業應當加大對國企投資基金的內部審計力度,對重點投資項目、重要項目決策、重大風險防控和基金經營運作合規情況等進行常態化審計監督。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國企投資基金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政府投資基金運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國資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國企投資基金運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反規定、未履職或未正確履職造成國有資產嚴重不良后果的,按規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審計監督】審計部門依法對國有投資基金運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關于《重慶市國有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5〕1號)要求,加強我市國有投資基金管理,我局研究起草了《重慶市國有投資基金暫行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國有投資基金包括政府投資基金和國企投資基金兩大類。近年來,我市市級與區縣層面均設立了一定數量和規模的國有投資基金,在服務重大戰略、推動產業升級、促進創新創業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2025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促進政府投資基金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對政府投資基金的發展和管理提出新的明確要求。結合新的政策規定和我市實際情況,有必要制定出臺管理制度,加強對國有投資基金的統一規范。

二、主要內容

《辦法(征求意見稿)》主要從國有出資人角度對基金管理作出方向性、一般性、原則性的規定。共6章27條,包括總則、基金的設立、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基金的終止和退出、基金的監督管理、附則。

第一章總則,共3條,包括依據目的、適用范圍、職責分工,明確辦法適用于政府投資基金和國企投資基金,由財政、國資、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分工負責。

第二章基金的設立,共6條,包括基金設立、投向、布局、章程、出資、管理機構。明確市級和區級政府投資基金設立報同級政府批準,縣級政府提級報市政府審批,國有企業發起設立或出資參與基金,作為“三重一大”事項履行決策程序;明確市政府統籌管理政府投資基金。

第三章基金的運作和風險控制,共8條,包括運作原則、市場化運作、投資方式、投決機制、激勵約束、收益分配、容錯機制、風險防范,明確國有投資基金采取市場化方式運作,容忍正常投資風險。

第四章基金的終止和退出,共4條,包括延長期限、終止清算、退出方式、退出約定,明確國有出資從投資基金退出時,應當按照章程約定的條件退出。

第五章基金的監督管理,共4條,包括信息披露、績效管理、監督檢查、審計監督,明確監督管理相關措施和要求。

第六章附則,共2條,包括辦法解釋和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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