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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計處理。
企業處置通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并喪
失控制權時,不論處置給企業的關聯方還是獨立第三方,其
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中原合并日因長期股權投資
初始投資成本(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
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賬面價值的份額)與合并對價
差額調整的資本公積不得轉出至當期損益。
(二)新舊銜接。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
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
關規定進行追溯調整。企業進行上述調整的,應當在財務報
表附注中披露相關情況。
三、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終止確認
(一)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終止確認日。
除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
計量》第十條以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的確認和終止
確認規定,企業應當在下列時點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進行
確認和終止確認:
1.在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
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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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或者金融
資產已轉移且該轉移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
資產轉移》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規定時,終止確認該金
融資產;
3.在結算日(金融負債現時義務已經解除或滿足《企業
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三條規定
的終止確認條件而導致金融負債終止的日期)終止確認金融
負債,選擇適用采用電子支付系統結算的金融負債的終止確
認規定的除外。
(二)采用電子支付系統結算的金融負債的終止確認。
企業采用電子支付系統結算一項金融負債(或其一部
分)的,僅當企業已啟動付款指令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
可選擇在結算日之前將其終止確認:
1.企業沒有實際能力撤回、停止或取消付款指令;
2.企業沒有實際能力支取因付款指令而將用于結算的現
金;
3.與電子支付系統相關的結算風險不重大。即電子支付
系統是按照標準管理流程完成付款指令,且從滿足前述兩項
條件至向交易對手交付現金之間的時間間隔很短。
企業作出前述會計政策選擇的,應將其應用于通過同一
電子支付系統進行的所有結算。
(三)新舊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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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內容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
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等有
關規定進行追溯調整,但無需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