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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能,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辦法》(溫政辦〔2020〕52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方式包括單位自用、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共享共用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應首先用于本單位履行職能和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符合規定的,可以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共享共用等。
第三條市本級各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稱各單位)應遵循安全規范、節約高效、物盡其用、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嚴格執行資產使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資產使用管理內部制度,明確管理責任,規范使用流程,加強產權保護,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權限
第四條各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由單位按照內控制度履行決策程序,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對租借期不超過6個月的出租出借事項,由主管部門按規定審批;無主管部門的,由各單位按內控制度審批。
各單位按規定開展資產共享共用,不需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
第五條市本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自主決定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和市財政局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由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以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進行對外投資的,由主管部門審批。
第三章 基礎管理
第六條各單位應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產。應建立資產信息卡,準確填寫基本信息、財務信息、使用信息、特性信息等。對于權證手續不全、但長期占有使用并實際控制的資產,應確認資產并登記信息卡。
第七條各單位通過調劑、購置、建設、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的資產,應及時辦理驗收入庫和登記入賬;租用的資產,也應驗收入庫并建立資產信息卡,租賃到期后及時核銷。
各單位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及時辦理資產交付手續,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對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在建工程,應在交付使用之日起6個月內以暫估價值轉入相關資產,待辦理竣工財務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暫估價值。
第八條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進行盤點、對賬,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出現盤盈盤虧的,應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規定及時處理,確保賬賬、賬卡、賬實相符。每月應編報資產月報,年度終了應編報資產年報。
第九條各單位應加強資產產權管理,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產,應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資產,要積極和有關部門溝通,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十條各單位要應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加強資產使用管理,并將資產用途、使用狀態等信息及時在系統中動態更新。要及時將閑置、低效、可共享的資產信息上傳系統,全面展示可調劑、共享、捐贈等資產信息,推動實現資產跨部門、跨地區、跨級次調劑共享等盤活利用。
第十一條各單位資產出租出借、對外投資、共享共用等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應在資產年報中如實反映。
第四章 使用方式
第一節 資產自用
第十二條各單位應按規定建立健全資產驗收、領用、使用、保管和維護等內部管理制度和流程,加強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各類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將資產使用管理責任落實到人,明確資產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產。資產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及時辦理資產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各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使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組織資產維修和保養,減少資產非正常損耗。
第十五條各單位應加強房屋、公務用車等重點資產的規范使用和安全管理,降低行政運行成本。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房屋資產,不得擅自改變使用功能;落實房屋資產安全主體責任,確保安全使用。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嚴禁公車私用,嚴禁違規固定給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個人使用。
第二節 出租出借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加強資產出租出借管理。對閑置低效、不需使用且難以調劑或共享共用的資產,經嚴格論證和內部決策,按照第二章規定的權限審批后方可出租出借。資產出借的對象限于行政事業單位(不含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和依法設立的民間非營利組織,經批準出借的資產不得轉借、轉租,特殊情況確需轉借、轉租的,應在出借申請文件中詳細說明理由,報市財政局審批。
市級政府公物倉資產出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各單位出租出借的資產應權屬清晰、不存在糾紛且處于安全可使用狀態,原則上不得在資產閑置或對外出租出借的情況下租用借用、購置同類資產。
第十八條各單位資產出租經批準后,以公開方式出租的,應委托依法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產權交易機構或具有相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公開招租。鼓勵通過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交易云平臺公開交易,提高資產交易的效益和效率。
第十九條資產公開招租未成交(流拍)的,第二次公開招租底價不得低于租金評估值90%;仍未成交(流拍)的,第三次公開招租底價不得低于租金評估值80%。三次均未成交(流拍)的,如繼續公開招租底價低于租金評估值80%的,應報原審批單位審核確認后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各單位應加強出租出借資產的日常管理。要妥善解決因內、外部環境發生變化而引發的合同糾紛等問題,有關方案應經單位集體決策,報主管部門審核確認后執行,無主管部門的由單位集體決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資產出租未盡事宜,按照《溫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管理辦法》(溫財資〔2020〕34號)執行。
第三節 對外投資
第二十二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不得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嚴格控制事業單位對外投資,除本辦法第五條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原則上不再投資新設或新入股企業;確有必要的,應有利于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應權屬清晰,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利用財政撥款、財政撥款結轉結余資金對外投資,嚴格控制貨幣資金對外投資。要加強利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股票、期貨、基金、公司債券,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者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投資事項。
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應認真履行出資人職責,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的管理責任,按照加強監管與不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產權清晰、權責明確、事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管理機制,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二十六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應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市本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科技成果許可或作價投資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四節 共享共用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應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應用“三倉融合”資產調劑共享捐贈平臺等,推進具備條件的資產(包括但不限于軟件資產等無形資產,科研設施與科研儀器,停車場、體育文化場館、教育教學場地、會議室等場所和無人機等相關設備)的共享共用工作,可以按照共享共用資產平均工時成本和物料消耗合理制定補償標準,由使用方向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二十八條各單位應建立資產共享共用與資產配置、績效管理掛鉤聯動機制,將資產共享共用情況作為新增資產配置的重要參考因素,充分利用存量資產,科學配置新增資產,避免資產低效使用、重復配置、閑置浪費,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五章 使用收入
第二十九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包括資產出租收入、對外投資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補償收入,以及其他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
第三十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收入,除按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規定應申報、上繳的國有資本收益外,應在扣除稅金、資產評估費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市財政。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取得的對外投資收益、出租收入以及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市財政局對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主管部門應切實履行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定期或不定期對所屬單位國有資產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督促落實整改。
第三十三條各單位要落實資產使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定期開展自查,及時發現并糾正資產使用管理中的問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所辦企業的資產使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行政事業單位貨幣形式的資產使用管理,按照預算、資金及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資源、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公務用車以及行政事業單位數據資產、住建部門直管公房等的使用管理,國家和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此前印發的有關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使用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件: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申報審批需提供的材料清單
附件
出租出借、對外投資申報審批需提供的
材料清單
一、出租出借。各單位申請資產出租出借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申請文件(包括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情況,出租出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風險分析,擬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基本情況,并對是否租用借用同類資產情況作出說明);
(二)申報審批表;
(三)資產價值憑證和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記賬憑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機動車登記證、專利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并加蓋單位公章;
(四)按照行業自律管理要求備案并賦碼的資產出租價值資產評估報告;
(五)擬借入方的法人證書復印件、請求出借方出借資產的申請報告;
(六)其他根據情況需要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房屋竣工驗收證明材料或者房屋結構安全、消防安全證明材料;采用非公開方式出租的意向承租方的法人證書復印件,意向承租方請求出租方非公開方式出租資產的申請報告,意向承租人需要轉租的情況說明及政策文件依據;其他產權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證明等。
二、對外投資。事業單位申請對外投資,應提交以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準確性負責:
(一)申請文件,內容包括單位內部集體決策情況,對外投資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風險分析,擬合作方的基本情況,擬用于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類型及來源,對外投資對本單位財務狀況和業務活動影響的分析等;
(二)本單位近期的會計報表,擬對外投資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
(三)與擬合作方簽訂的意向性協議、擬創辦企業的章程草案;
(四)擬合作方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或者被投資方經中介機構審計的上年度財務報告;
(五)其他根據情況需要提交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