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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現職以來,理論成果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參與起草被市(州)級以上行業主管部門采納的會計政策制度性文件或專項調查分析報告2篇以上。
(2)作為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在公開發行具有CN和ISSN刊號的經濟類、學術類專業期刊(不含增刊、論文集、電子期刊)發表會計類專業學術論文2篇以上。
(3)作為獨著或合著第一作者,公開出版具有學術價值的會計專業專著或譯著1部以上,出版物總字數不少于5萬字;或編寫被大專以上院校選用的會計專業教材1部以上,參與編寫教材章節的字數不少于3000字。
(4)主持或主要參與完成市(州)或廳(局)級以上財務、會計類課題1項以上。
(5)獨立或牽頭完成被行業主管部門(單位)采納或刊發的與會計行業相關的分析報告、研究報告、典型案例等2篇以上。
(6)艱苦邊遠地區人員,主持完成與會計工作相關的分析報告、專題方案、財務案例等2篇以上,具有一定學術價值且被單位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