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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會計法律責任

  [摘 要]會計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而不少單位及工作人員,尤其是會計人員在會計法律責任的認識上還存在不少誤區,以致于在處理會計事務過程中缺乏應有的責任意識,工作偏差、錯漏現象較多。本文因此從以下幾個方面簡單闡述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成因、形式等問題。
  [關鍵詞]會計法律責任 行政責任 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一、會計法律責任的內涵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嚴守的底線,是法制與道德規范內在聯系性的統一體。
  從法律的視角看,會計法律責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律責任是指單位或個人在生成和提供會計信息過程中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會計法律法規”不僅包括《會計法》及會計準則、會計制度中的會計行為規范,而且還包括其他有關會計法律規范中規定的責任。從最一般意義上講,會計法律責任還可以指會計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利用虛假會計資料進行貪污、挪用等侵吞公司財產以及單位負責人打擊、報復會計人員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包括自然人以及法人犯罪。
  狹義的會計法律責任僅指《會計法》所規定的法律責任形式:①在賬簿設置、憑證編制、賬目登記、會計政策選擇、會計資料保管、會計人員任用、內部控制制度運作等會計工作基礎環節上存在的不規范行為。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以及授意、指示、強令他人從事上述行為。③財政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瀆職、泄露國家機密或商業機密的行為。
  
  二、會計法律責任的起因
  會計責任可能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當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出現經營失敗,存在會計差錯、舞弊和違法行為,并提供虛假的會計信息時,就會導致會計法律責任的產生。
  會計法律責任的成因界定。會計主體管理當局提供的會計信息虛假,其原因主要有:①制度原因,即現行會計制度的規定脫離經濟活動的現實,對現實發生的特殊經濟行為約束失效而造成的。如對單位人員出差費用、招待費用、特殊獎勵等,會計制度給予了更多的運用會計估計的權利及會計政策的選擇權,這些權利的運用會因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能力的不同而形成不同會計結果。②過失原因,因會計人員沒有完全執行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錯誤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信息的重要程度和造成的后果,過失可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③欺詐原因,即會計主體管理當局因不良動機故意完全不遵守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而提供虛假會計信息。
  
  三、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
  就我國法律規范體系對會計法律責任規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二)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三)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中,由于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系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四、會計法律責任規定的體系
  我國對會計法律責任規定的體系呈現出四個層次:第一層次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證券法》、《公司法》以及《會計法》中的有關規定等;第二層次是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國務院先后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可轉換債券管理暫行辦法》等;第三層次為部門規章,主要是指中國證監會制定的適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規范,包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關于加強對上市公司臨時報告審查的通知》、《關于上市公司發布澄清公告若干問題的通知》、《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范意見》等;第四層次為自律性規則,主要是指滬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規則》。
  
  五、相關法律對會計法律責任規定的比較與啟示
  《會計法》、《公司法》、《證券法》對會計法律責任都有各自相關的規定,其目的都是為了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對它們大相徑庭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會計法》主要是針對會計信息的生成過程和基礎制度設置方面明確了行為責任,即對會計核算和監督職能的發揮作出了法律上的保障;《公司法》主要是就公司設立賬簿和會計信息的披露方面的不當行為作出責任規定;《證券法》是針對發行證券的公眾公司會計信息披露行為不當的責任規定。綜觀我國三部法律關于會計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條款,呈現出兩點顯著不足:


 (一)對承擔會計法律責任的主體界定不嚴密,偏重于從社會管理角度界定法律責任的承擔主體,而較少從資產的責任、權利關系上界定法律責任主體,從而導致實務操作中對會計法律責任和會計崗位法律責任不能嚴格區分。
  (二)三部法律對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主要是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兩種形式,如此導致法律責任體系不健全,缺少對民事責任的法律界定。在現實操作中,民事責任的追究非常弱化,我國各級政府無論是以社會管理者身份還是以國有資產所有者身份處理會計法律責任問題時,對民事責任的追究往往采取回避態度,從而導致民事責任在會計法律責任體系中的缺位。這種狀況難以對違反會計法律的行為進行有力的懲戒,違法犯罪的所得甚于被發現后懲罰中的所失。
  我們認為,證券市場保護的重點始終是投資者的利益,因為上市公司依賴投資者方可進行融資,而絕非投資者依賴證券市場、上市公司方可進行投資。沒有投資者就沒有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而沒有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卻一定不會沒有投資者。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對上市公司違反會計信息披露規定行為的懲罰最終是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但如果投資者信賴虛假信息造成的損失,不能從民事求償制度中得到有效的補償,那么再多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對投資者而言也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我國立法必須改變證券法律責任中的“重行政輕民事”現象,突出民事責任,使實體法和程序法協調一致,切實保證民事侵權受害人能夠得到法律救濟。
  
  參考文獻
  [1]魏立江、林鐘高,《會計再造》[M],北京,經濟管理出版社,2004
  [2]孫錚、郭永清,《會計法導讀與研究》[M],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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