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信息既是證券市場管理制度的基石,也是現代資本市場監管的核心內容,是直接反饋企業是否規范運作和高效運營的關鍵。但是,近年來,與會計信息失真有關的事件屢見不鮮。
那么,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表現形式到底有哪些?其產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來進行有效治理?筆者擬對這些問題進行簡要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表現形式從個體行為理性觀點看,上市公司的個體行為始終都是以實現自身的最大利益為唯一目標的,對利益的追逐成為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源動力。研究發現: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與公司的成長狀態緊密相關,越是關聯到公司里程碑式的成長變化(可歸納為公司上市前、上市后配股、上市后虧損),會計信息越容易出現失真現象,見表1。
首先,公司為獲得股票發行權與上市權,達到直接融資的目的,需要在資本市場上募集大量股權資金時,會“包裝”利潤上市;其次,上市公司為了獲得配股資格,會在配股前操縱凈利潤;再次,上市公司為了避免被ST處理或者摘牌,繼續保留上市公司的資格及與之相適應的各種利益,達到保住其“殼”
資源的目的,會采取操縱財務報告以及盈余管理手段轉移虧損。
上述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行為的目的雖然不同,但其在失真內容的表現形式上是一樣的。主要有以下三種:
(1)會計信息不真實。即蓄意歪曲和掩蓋公司的真實信息,在招股說明書、上市公告、年度報表和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披露虛假或嚴重失實的財務信息,編造虛假利潤表、提供虛假盈利預測、資產評估失實、虛擬資產重組等,主要表現在文字敘述和數字不實兩個方面。(2)會計信息不充分。即遺漏和短缺法定項目信息,在披露的過程中有選擇性地公開所有可能引起股票價格變動的會計信息資料,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過量地披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切身利益的信息輕描淡寫,甚至密不宣示,披露的充分性與經濟事實本身存在較大差距。主要表現在基于格式要求提到的多,真正符合充分、完整要求的少。(3)會計信息不及時。即有意拖延信息披露的時間,在發生可能對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不及時主動披露,如股利政策、配股方案、投資進度、重大重組、經營管理人員變動、經營計劃執行情況等。主要表現在財務報告不能在規定的時點對外公布,以定期報告代替臨時報告等。
二、外部因素的誘變效應及治理上市公司評價制度“過硬”、信息披露制度缺失、違法行為懲罰不力等外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會誘發企業的不良行為,造成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失真效應。
(一)上市公司評價制度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相關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斷地修訂和完善,但是依然存在不足。股票發行制度、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制度等硬性規定在不同程度上成為會計信息失真的誘因。例如,在首次發行股票時,我國目前股票發行實行額度制,對股票發行數量實施控制;而每股發行價又受到官方規定的發行市盈率的15倍左右限制。在此約束條件下,首次發行股票的公司只有盡量提高每股盈利預測和每股收益,才能相應地提高每股發行價,募集到更多的資本。
這些用于評價上市公司的硬性規定過于重視“結果理性”,只強調企業最后達成的結果如何,而忽略企業達成的過程和方式方法。這種“結果決定一切”的態度誘發了企業的短期行為,會計造假、違規交易等一系列失態運作使得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屢禁不止。
治理之道在于要遵循市場規律,建立市場化的上市、配股和退市機制,真正讓市場而非政府監管機構來調節社會資本的配置。
(二)會計信息披露制度我國已頒布的《證券法》、《公司法》、《會計法》和《注冊會計師法》
及相應的會計信息披露規則體系、會計準則體系和審計準則體系共同構成了目前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這些法律法規在規范證券市場行為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也仍存在著不少缺陷,成為會計信息失真的又一誘變因素。
1.會計計量方法:方法本身存在很多估計成分和主觀判斷因素,不同的企業會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使得企業之間的相關指標缺乏可比性。同時,方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滯后性,未考慮某些因素尤其是隱性因素的變動和影響。此外,方法的可選擇性使得會計主體在進行會計政策選擇時隨意性較大,傾向于選擇對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有利的方法。
2.審計機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的披露必須由注冊會計師審計并簽字認可才能最終確認,其目的是通過獨立的第三方審計,增強會計信息的可信度。
但事實上,股東、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三者之間相互監督牽制的關系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甚至成為利益共同體。會計師事務所很容易受利益誘惑而依從于被審計部門,從而喪失了其公平執業的最基本條件。
3.披露規定:披露內容、披露頻率、披露時間的規定上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披露時間的滯后性為內幕交易提供了機會。
治理之道在于相關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制定科學、配套的會計準則體系,強化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提高強制性定期披露頻率。
(三)違法行為懲罰力度我國現有《會計法》、《證券法》、《公司法》等對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例如,《公司法》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出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因不少法律條文在責任劃分方面不夠明確,在執法力度上大打折扣,主要的責任人、上市公司及其相關責任人、大股東、莊家、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責任人未被嚴肅追究。而且,目前對違規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負責人主要以行政處分和罰款為主,刑事處罰“法難責眾”,被判刑者寥寥無幾、行政處罰不規范且處罰力度偏輕。此外,缺乏證券民事賠償法律規范,虛假會計信息的主要受害人——中小股東遭遇慘重損失卻得不到賠償。以上懲罰不力的結果使造假的成本和風險要遠遠小于收益,勢必會成為會計信息失真中的違法行為誘導因素。
治理之道是監管機構應隨時洞察資本市場上的異常情況、及時作出相應的反應,并且加大對上市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
三、內部因素的失衡效應及治理除外部因素的誘變效應以外,上市公司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更多是緣于內部的失衡和失效。通過完善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構建內部控制機制,有利于提高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
(一)公司治理結構我國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普遍存在著“一股獨大”、“內部人控制”和中小股東無權的現象。
1.優化股權結構。從股權結構入手是解決公司治理問題的根本,目的在于改“一股獨大”為“多股同大”,降低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增加控股股東數目,使公司股權呈分散狀態,通過規范的資本市場對公司經營與財務形成有效的制約作用。
2.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會中必須引入相當比例的獨立董事,負責對董事提名、高級管理層的聘用與報酬、審計以及重大關聯交易等事項表示意見。獨立董事不擁有公司股份,不在公司任職,較少受大股東和內部人的影響,既滿足形式上的獨立又滿足實質上的獨立,可以較好地代表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行使權力。在獨立董事選聘機制上,應適當限制大股東及執行董事所代表的股東的獨立董事提名權,逐漸過渡到中小股東選聘制。
3.健全經理人激勵制度。要建立董事會與管理層之間基于合約的委托代理關系,明文規定雙方的責權利關系。
借鑒西方的經理人股票期權等長期激勵方式,改變目前的經理人報酬以固定工資和獎金為主的現狀,將經理人的報酬與企業的業績尤其是長期業績聯系起來,給經理人一定的剩余索取權,使管理者即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實現企業的價值最大化。
4.完善監督機制。設立專門的審計委員會,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負責對公司經營和財務活動進行進行專門的監督,并擁有聘用注冊會計師的決定權等。
(二)內部控制機制我國上市公司對于內部控制問題不夠重視,部分企業根本未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或者內部控制制度缺乏科學性與合理性,偏重以補救為主的事后控制而忽略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或者建立了內部控制制度也不執行或難于落實,這使得內部控制作用難以發揮,企業無法實現早預防、早發現和早糾正,造成會計信息失真。
綜上所述,必須加強對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機制的規范。需要形成體系化的內部控制管理機制,最大限度地激發內部控制行為主體的主動性,把內部控制工作落到實處。同時,還要改進內部控制的運作平臺,開發和采用電子信息平臺,實行財務集中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