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外業務,簡稱OBS(Off-BalanceSheetactivities),即“不列入資產負債表,而僅可能出現在財務報表腳注中的交易活動”。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對表外業務狹義、廣義概念的區分,廣義的表外業務為不構成銀行或有債權/債務,不承擔任何資金風險的業務,狹義的表外業務為構成銀行或有債權/債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轉化為表內資產或負債的業務。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證券化、金融市場一體化不斷發展,金融工具不斷創新,各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得到了長足發展,資產業務所占比重及贏利空間不斷縮小,以美國的花旗、美洲等前五大銀行為例,80年代中后期其表外業務活動量分別是資產負債表內資產總額的3倍,資本總額的49倍,表外業務年平均增長速度為54.2%,遠遠高于資產負債表內資產總額年均9%和資本總額年均21.6%的增速。
隨著表外業務市場的迅速發展,與表外業務相關的風險案件也不斷出現,涉案規模不斷擴張,因此,其信息的披露也越來越被監管當局、投資者、管理者所重視。巴塞爾委員會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對表外業務的信息披露、風險的分類與折算進行了規范,并為各國監管機構所接受。與國際同業相比,我國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范圍相對狹窄,業務量較小,入關后將面臨與眾多強大對手爭奪國內表外業務市場的嚴峻形勢,國內各商業銀行必將在短時間內加大力度,迅速拓展表外業務。表外業務要發展,建立和維護科學、嚴密的核算體系,真實、完整的信息披露非常關鍵,而我國各商業銀行目前的表外核算體系,還無法實現迅捷、完整、真實的披露表外業務信息,也無法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有必要進行改革。
一、國內表外業務核算的現狀
國內各商業銀行由于長期在計劃經濟體制下運行和接受監管,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特點,由于經營管理上重資產負債業務,輕中間業務;重表內科目核算,輕表外科目核算,造成表外業務的核算很不健全,無法全面直觀反映銀行的業務情況和風險情況。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核算范圍界定不清。目前國內商業銀行表外科目中核算的既有開出信用證、承兌匯票等或有負債項目,同時又有應收未收利息等或有資產項目,甚至還包括了商業銀行業務使用的重要憑證、有價證券等非或有事項,核算范圍不明確。
根據美國公認會計準則和英國會計準則推薦書規定,表外科目的核算對象應為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等表外業務,亦即巴塞爾委員會定義的狹義表外業務范圍。因此,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等及其他非或有事項均不應在表外科目中核算。
(二)記賬方法不統一,會計核算沒有可比性。目前各商業銀行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1.采用單式記賬法。表外科目報表與表內科目報表分離,表外業務發生時記收,終結時記付。這種方法由于體系不嚴密,提供信息過于簡單,無法直觀地反映所記錄的項目是屬于或有資產還是或有負債,只能由有經驗的工作人員憑表外科目名稱和自身工作經驗判斷,不利于廣大投資者、內部管理者了解表外業務狀況,無法滿足信息披露的要求,僅能起到登記的作用,無法區分或有資產、或有負債,也無法直觀反映風險程度。
2.采用復式記賬法。表外科目報表與表內科目報表合并,表外業務發生時,同時記或有資產和或有負債的增加,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再將或有項目剔除。這種方法由于與表內業務相混淆,無法體現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本質上的區別,將或有事項與確定事項合并披露,不利于區分實有的資產負債與或有的債權債務。
在新經濟形勢下,為適應商業銀行表外業務發展的需要,科學、真實、謹慎的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披露,表外業務核算體系應達到如下目的:真實、正確、全面的反映表外業務的活動;適應業務的特點,直觀反映風險;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建立全面表外核算體系的設想
表外核算應只反映或有事項。《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或有事項》中規定,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一種狀況,其結果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有資產,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有負債,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的計量。
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新頒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可以考慮將當前的表外核算分為表外科目、備忘科目兩套核算體系。表外科目專門核算和反映商業銀行或有事項,備忘科目專門負責財產登記、重要憑證、有價單證的控制等輔助事項。
(一)表外業務會計要素。由于表外業務主要核算或有事項,因此,其會計要素也分為或有資產、或有負債、或有權益、或有收入、或有支出、或有利潤等六類。
1.或有資產。反映商業銀行由于開展表外業務形成的潛在資產。該資產如果實現,在資產負債表中應反映在資產方(《金融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或有資產在很有可能給金融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時,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原因,如果能夠預計其產生的財務影響,還應當相應披露。因此,在新的表外業務核算體系中,應反映符合上述條件的或有資產及其可能產生的財務影響,即或有損益)。
2.或有負債。反映商業銀行由于開展表外業務形成的潛在的或不能可靠計量的義務。該義務如果發生,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方。
3.或有權益。反映由于商業銀行或有事項的客觀存在,形成的商業銀行的潛在的或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如果實現,應反映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
4.或有收入。反映商業銀行由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的發生,形成的潛在的或無法準確計量的收入,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5.或有支出。反映商業銀行由于過去的交易或事項的發生,形成的潛在的或無法準確計量的支出,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6.或有利潤。商業銀行或有收入、或有支出軋抵后的未實現的利潤,其存在必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二)表外業務會計科目。根據上述對表外業務會計要素的定義,可以將表外科目分為四類:
1.或有資產類科目。根據我國商業銀行當前的主要表外業務品種,主要設開出信用證、銀行承兌匯票、賣出票據、保函、備用信用證、貸款承諾、證券化資產(貸款出售)、利率掉期、金融期貨、應收金融期權款項、應收未收利息收入、或有風險準備(抵減)、已收抵質品價值(抵減)。
2.或有負債類科目。應付信用證款項、應付承兌匯票款項、應付賣出票據款項、應付保函款項、應付備用信用證款項、應付貸款承諾款項、應付證券化資產款項、應付利率掉期款項、應付金融期貨款項、金融期權。
3.或有權益類科目。應收權益款項、未實現利潤等。
4.或有損益類科目。未收利息收入、提取或有風險準備、未實現利潤等等。
(三
)記賬方法。采用復式記賬法。根據復式記賬原理,以“借”、“貸”為記賬符號,反映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等的增減變化。
例如,開出信用證時:
借:開出信用證[表外]
貸:應付信用證款項[表外]
原理:商業銀行為客戶開出信用證,就承擔了對收款方的付款義務(或有負債),如果“向收款方付款”這一可能事項發生,就得到了向客戶(信用證受益人)收取相應款項的權利(實有資產),由于“向收款方付款”這一可能事項目前還沒有發生,因此向客戶收取相應款項這一權利,目前對商業銀行僅僅是一種或有資產,與或有負債(付款義務)為對應關系。
(四)會計憑證。采用表外科目專用的復式記賬憑證,一記雙訖。
(五)會計報表。會計期末,或有的收入、支出不結轉未實現利潤,仍在原賬戶永續核算,直至其轉入表內或核銷。根據各科目發生及結余情況、表外風險資產轉換系數等,編制“表外業務狀況報告表”、“表外損益明細表”、“表外風險資產折算表”。
1.表外業務狀況報告表。反映本會計期間各表外業務的發生、結余情況(均含金額、業務筆數),其中“未實現利潤”項為或有收入、或有支出的軋抵數。
2.表外損益明細表。
3.表外風險資產折算表。
(六)表外風險的會計披露。表外風險的會計披露分為兩部分:一是抵質品價值,二是風險換算。
1.根據我國目前大多數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慣例,許多項目要收取比例不等的保證金或抵押品、質押品,以使銀行資產得到部分保全,降低表外風險,風險的降低如何能在核算中得到充分體現和反映,我們可以采用在表外科目賬務處理過程中全額扣減抵質品(或保證金等)市值的方式。
例如開出信用證,客戶交納保證金。開證時,根據信用證金額和收取的保證金金額做表外會計分錄(表內、備忘科目的會計處理不變):
借:開出信用證(表外資產科目)(信用證金額)
貸:已收抵質品(表外資產抵減科目)(保證金金額)
應付信用證款項(表外負債科目)(差額)
本會計分錄的含義是:商業銀行為客戶開具了信用證,但由于收取了保證金,本筆信用證的風險(或有負債)減低,減低幅度為客戶交納的保證金數額。這種處理方式,在對表外業務全額反映的同時(信用證金額),又正確披露了表外風險的減低幅度(保證金)和余值。
2.風險換算的披露。主要通過“表外風險換算表”反映。將表外資產乘以監管部門規定的風險轉換系數,得到其換算的風險資產值。
假如會計期末,某表外科目余額為100萬,監管部門規定的該科目風險轉換系數為50%,編制表外科目會計分錄:
借:提取或有風險準備(或有損益科目) 50萬
貸:或有風險準備-某項目(或有資產抵減科目)50萬
上述處理方式下,表外業務的風險反映就比較直觀、科學。
(七)表外業務與表內業務的相互轉化。
1.表外業務在其特定的可能事項成為現實時,轉化為表內業務,此時,應由表外核算轉換到表內核算。例如,開出信用證,在“客戶未能按合同付款”這已特定可能事項出現之前,在表外科目“開出信用證”、“應付信用證款項”中核算,一旦“客戶未能按合同付款”成為現實,銀行向收款人支付合同款項后,就轉化到表內,作為資產業務核算,此時,會計部門需要銷記表外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應付信用證款項(或有負債科目)
貸:開出信用證(或有資產科目)
同時,在表內借記“信用證墊款”,貸記相關的資金賬戶,完成表外核算到表內核算的轉化。
2.表內業務由本來確定的事項轉化為需要由不確定事項來證實其發生時,就應轉移到表外科目進行核算。例如,銀行賣出其買入的票據:銀行買入票據的時候,在表內買入票據科目或貼現科目核算,當銀行將該票據賣出后(未到期),銀行的付款責任由本來的確定轉變為由“賣出的票據被拒付”這一不確定事項決定,因此,銀行應在賣出票據時,銷記表內(借有關資金科目,貸買入票據或貼現),同時在表外登記這種不確定的付款責任(借賣出票據或再貼現、轉貼現,貸應付賣出票據款),直至票據到期,這種可能不再出現時,才可以銷記表外業務。
(八)重要憑證、有價單證核算使用“備忘科目”核算。將重要空白憑證、有價單證、抵質品臺賬等財產登記性質的內容,從原表外系統納入“備忘科目”核算。備忘科目的記賬方式采用單式記賬法,具體處理與目前在表外科目中使用的方式相同。
通過采用上述核算體系對兩種風險的分別披露,采用復式記賬方式,完全能夠滿足表外業務信息披露的要求,通過對或有資產、或有負債等科目的對應設置,可以比較完整體現表外業務的特點。如全行業實行統一的表外業務核算體系,對真實反映表外業務情況、加強監管力度、維護其健康有序的發展將是非常有益的。